起诉状
原告:z某某,男,汉族xx
被告:南京某某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xx
诉讼请求:
1.请求法院判令解除原告与被告签订的《G某某连锁店合作合同》;
2.请求法院判令被告退还原告品牌使用费和合作费用25900元、开业筹备费6000元、设备费39000元,合计70900元;
3.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原告装修损失57495元;
4.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更换店铺招牌的费用3000元;
5.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原告逾期利息(以131395元为基数,自2020年12月1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行业拆解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
6.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原告在网上搜索京东便利店加盟时,被告的客服人员主动联系原告,向原告推荐“G某某”加盟,被告宣传其公司是京东的战略合作伙伴,并承诺其经营“G某某”多年,拥有成熟的运营体系和丰富的经验,可以提供诸多加盟福利。2020年9月26日,原告与被告签订《G某某连锁店合作合同》,约定被告授权原告使用被告的“G某某”、“BIAxxZAN”商标,为原告提供商标及品牌授权、品牌经营及宣传服务、店面选址及评估服务、店面布局设计及装修方案服务、设备筹备及装修工程服务、商品进货指导和管理、店面经营服务指导和管理、POS收银系统等服务,所有设备、货品均由被告统一采购供应给原告,原告在湖北省宜昌市西陵或伍家区设立及经营合作连锁店,合作期限为3年,自2020年9月26日起2023年9月25日止,原告须向被告支付品牌使用费6000元/3年,一次性支付品牌合作相关费用19900元,原告与被告签订的合同属于特许经营合同。
合同签订后,原告向被告支付了品牌使用费和品牌合作相关费用共25900元,在店铺选址时,被告未能按照承诺提供3-5个性价比合适的门面给原告选择,原告自行完成了选址和租赁店铺,因被告未告知租赁店铺的注意事项且未按承诺的予以协助指导,原告只能自行办理开设店铺需要的相关证件,且无法做热食外卖,至今未能办理烟草专卖许可证。店铺装修时,被告给原告的装修清单和设备清单报价,也远高于在签订合同时承诺的价格,因店铺已经租赁,为顺利开店,原告又支付了39000元设备款、6000元开业筹备费和57495元装修款,而被告实际提供的设备和装修材料的价值,远低于原告实际支付的价格,被告对原告的开业筹备,亦没有提供承诺的服务。2020年11月8日店铺开设后,被告没有按合同约定提供统一供货,所某某品均由原告自行在京东掌柜宝上采购,且被告给原告提供的铺货支持没有结合实际情况,导致原告大量货品滞销,被告亦拒绝按照承诺进行调换,给原告造成了巨大的损失,原告要求被告提供合同约定的促销、广告规划、互联网线上技术支持等服务,被告亦没有任何回复。
因被告完全无法按合同约定提供服务,原告的店铺难以继续维持,原告通过深入查询,发现被告于2020年3月24日才注册成立,且没有特许经营资质,也不符合“两店一年”的特许经营条件,不具备成熟的经营模式,被告授权原告使用的“G某某”、“ BIAxxAN”商标,仍然在商标申请阶段,被告至今没有取得该商标的所有权,被告的实际经营情况均与被告承诺的不符。因被告未尽到披露义务且拒绝提供店铺开设后的后续支持,2020年11月30日,原告的店铺在勉强维持不到一个月即关闭,基于被告的欺诈以及隐瞒了足以影响原告决定是否签订合同的信息,原告向被告提出解除合同并退还品牌使用费、合作费用、设备费、开业筹备费等费用,赔偿装修费损失,被告同意解除合同,但拒绝退还费用并赔偿原告损失。
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起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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