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状
上诉人:常某某 男 1952年8月24日出生 汉族
住址:泰兴市黄桥镇永丰后园
被上诉人一:泰兴市黄桥镇人民政府
住所地:泰兴市黄桥镇城黄路180号
法定代表人:王xx 职务:镇长
被上诉人二:泰兴市黄桥镇直来桥村村民委员会
住所地:泰兴市黄桥镇直来桥村十桥北路xx内
法定代表人:卢xx 职务:村长
上诉人不服江苏省泰兴市人民(2019)苏1283民初91号民事判决书,现依法提起上诉。
请求事项
1、请求依法撤销(2019)苏1283民初91号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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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请求依法改判上诉人和被上诉人二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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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请求依法改判被上诉人一、被上诉人二返还上诉人购房款76万元。
4、请求依法改判被上诉人一、被上诉人二赔偿上诉人损失136万元。
5、由两被上诉人承担一二审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
一、一审法院以涉案房屋已具备办理不动产权证的条件,上诉人取得安置房的合同目的已经实现为由,驳回上诉人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1、上诉人和被上诉人二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应当归于无效。
被上诉人出售的房屋既没有申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也没有集体土地使用证和泰兴市人民政府批准用地的文件,违反了《城乡规划法》第40条和第41条的规定: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建设,不得占用农用地。确需占用的,应当由市、县人民政府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老律师网。建设单位或和人在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办理用地审批手续,根据上诉人提供的证据证明,泰兴市规划局和泰兴市国土资源局均未办理上述证照手续。因此,上诉人和被上诉人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违反了《城乡规划法》和《土地管理法》的强制性规定,应当归于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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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上诉人和被上诉人之间买卖的房屋属于拆迁安置房,上诉人作为土地的被征收人,应当与市、县人民政府签订拆迁安置补偿协议,而非通过竞价的方式获得拆迁安置房屋。上诉人和被上诉人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违反了《国有土地上房屋拆迁和补偿条例》,应当归于无效。
3、上诉人和被上诉人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法律上根本无法履行。
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16条:申请人应当提供下列材料,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三)相关的不动产权属来源证明材料、登记原因证明文件、不动产权属证书。被上诉人根本就没有办理土地征收、供地手续、集体土地使用权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等权属来源证明材料。
4、泰兴市黄桥镇人民政府作出的《情况说明》超越其职权范围,属于无效的承诺。
办理不动产权证应当由不动产登记部门审核后,才能决定能否办理不动产权证,而泰兴市黄桥镇人民政府不具有不动产登记审核的职权和职责。此外,办理不动产权证的申请材料也应当由市、县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审核并出具,泰兴市黄桥镇人民政府无权出具。因此,泰兴市黄桥镇人民政府提供的情况说明不能证明其能够办理不动产权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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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上,上诉人和被上诉人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应当归于无效。被上诉人也无法办理不动产权证.
Law64。上诉人支付的购房款应当予以返还,被上诉人对上诉人的损失也应当予以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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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维护上诉人的合法权益,特向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请求人民法院依法支持上诉人的上诉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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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致
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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