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看守所会见律师_南京市各看守所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会见规定、时间、程序、费用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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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各看守所地址电话,南京刑事律师去南京市看守所会见、申请取保候审、了解案情、刑事辩护、申诉、申诉等刑事法律服务.
  
  律师提示:南京市看守所不准家属探视,只有律师才能见到被拘留的犯罪嫌疑人,聘请律师去南京看守所会见面谈、了解案情、取保候审、提供法律帮助、确定是否具有从轻或者减轻情节,是否符合犯罪等,争取从轻处理、维护合法权益。<{{intel}}>

★南京市各看守所地址电话
南京市监管支队:025-84420913 84420904 茶亭东街188号 邮编210017
南京市看守所:025-84420930 建邺区茶亭东街188号 210017
玄武区看守所:025-84751696 余粮村晓庄186号 210049
白下区看守所:025-84873558 石门坎石杨路26号 210007
秦淮区看守所:025-52434816 秦淮区下坞营107号 210012
建邺区看守所:025-84420651 白下区石榴园28号 210004
鼓楼区看守所:025-86651908 建邺区下圩村19号 210036
下关区看守所:025-85634178 下关区窑上村186号 210028
大厂区看守所:025-57011911 大厂杨新路188号 210044
浦口区看守所:025-58140347 浦口泰冯路58号 210032
栖霞区看守所:025-83148026 栖霞尧化门街141号 210046
雨花区看守所:025-84427786 雨花丁墙村8号 210012
江宁区看守所:025-52281764 江宁上坊泥塘科技园 211103
六合区看守所:025-57106667 六合雄州镇县府路10号 211500
高淳区看守所:025-57347931 淳溪镇淳东路28号 211300
溧水区看守所:025-57203110 溧水永阳镇栖凤南路 211200
收教所举报:025-86941151 浦口浦珠路359号 210031
戒毒所举报:025-86941228 浦口浦珠路359号 210031

★南京看守所会见律师:取保候审强制条件、期限及程序
  取保候审,是指人民、人民、公安机关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缴纳保证金或提出保证人,并出具保证书,保证不逃避或妨碍侦查、起诉和审判,并随传随到的一种强制措施.Law64
取保候审的条件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正在哺育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是在侦查阶段向公安机提出申请,申请人的资格仅限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法定代理人、近亲属.老律师网
  取保候审的方式只有两种,一种是人保另一种是财保,由申请人向公安机关提供保证金或者保证人,并提供保证书.Law64
  保证人应当符合的条件:保证人必须与本案无牵连,必须有能力履行保证义务,必须享有政治权利,人身自由没有受到限制,必须有固定收入和固定住所。<{{tjlytel}}>

★南京看守所会见律师:取保候审申请书
取保候审申请书
申请人:刘律师,
被申请取保候审人: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籍贯,民族,职业,工作单位和职务,住址(注明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是什么关系)
请求事项
请求批准对犯罪嫌疑人某某某的取保候审
理由和法律依据
阐明犯罪嫌疑人符合取保候审的条件及原因,...........,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60条第2款的规定,特向贵局申请取保候审,敬请考虑.老律师网
申请人为保证被申请人某某某遵守有关规定,提出由某某某担任保证人。保证人某某某与本申请人某某是怎么样的关系,保证人姓名,性别,家庭住址,工作单位和职务,工资收入,人品怎样,有能力履行保证义务
申请人和保证人随时向执行机关报告被保证人的情况并且保证监督被保证人做到如下规定:(如下规定即被申请取保候审人的义务)
1、...
2、...
3、...
4、...
5、...
至此
南京市公安局鼓楼区分局
申请人:某某
保证人:某某
年月日<{{tjlytel}}>

★南京看守所会见律师谈死刑犯是否具有死亡尊严权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63条第1款规定:“宣告判决,一律公开进行。”第212条第5款规定:“执行死刑应当公布,不应示众。”从上述规定中可以看出,法律规定的是宣告判决要公开,而不是要召开群众大会进行宣判;执行死刑要公布,而不是要示众,这也是符合“死刑应当秘密执行”这一世界通用原则的.老律师网。而且中共中央宣传部、最高人民、最高人民、公安部和司法部在1984年11月21日联合发布的《关于严防反动报刊利用我处决犯人进行造谣污蔑的通知》和最高人民、最高人民、公安部和司法部在1986年7月24日联合发布的《关于执行死刑严禁游街示众的通知》都规定在执行死刑时严禁游街示众.Law64。而在司法实践中有些地方却没有严格按照法律的规定来执行死刑,以致上面描述的情形在某些地方还时有发生.老律师网。执法者为了追求执行死刑的浩大场面和威慑声势,在节前集中宣判,集中执行,以致重大节日成为宣判和执行死刑的“旺季”。2这种做法只会增加死刑犯的痛苦。集中宣判,必然要求集中复核,而集中复核,不可避免地延长了有些死刑犯坐以待毙的期限,徒增精神痛苦。对毫无生存希望的死刑犯迟延执行,有人称之为“精神已经被消灭,仅有肉体尚存的残酷世界”。3 集中执行,刑场气氛必然更加恐怖,使受刑人对死亡的恐惧更甚。在本来是供群众健身和娱乐的体育场召开公判大会,这本身就是对宣判这一法律行为性质的误解。判决罪犯是为了维持社会秩序和社会正义所进行的、对被认定的罪犯的权利予以部分剥夺的法律行为,绝对不是体育活动,也不是政治活动,它应该由国家机器在相应的法律场所进行。实际上,公判大会不涉及作为法律过程的“审”,而只涉及展示法律威力的“判”。这种公判活动不但违反了法律的规定,而且无论是对被宣判的人还是对参与公判的公众都体现出了对人的不尊重。“人性尊严是每个人不可放弃,不容破坏之法益,国家权力对它的尊重与保护,系政府存在的主要目的之一,不容置疑。”<{{tjlytel}}>

★南京看守所会见律师谈刑事第二审程序中的诉讼关系研究
  内容提要: 刑事二审审判中诉讼主体间的关系已产生变化,作出一审判决的作为“程序意义上的被告”应当派员出席二审法庭,陈述其作出一审判决的根据和理由,出庭时的法律称谓可名之为“必要诉讼参加人”.老律师网。二审不应在一审缺席的情况下作出二审判决.Law64。但刑事审判要解决的问题是刑事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有无及大小,即使一审判决错误,也只是一审承办法官对于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有无及大小作了错误评断,二审则旨在纠正这种评断错误,而不是把一审作为刑事追究的对象。传统理论关于刑事审判对象是“公诉事实”或“控方诉求”的观点显然不适合二审和再审。只有将“刑事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有无及大小”作为刑事审判对象才是恰当的。一、刑事诉讼中的诉讼关系  
  刑事诉讼中的诉讼关系,系指参与刑事诉讼的国家机关、诉讼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相互之间,依照诉讼规则而形成的程序意义上的法律关系 。这种关系以上述不同主体在诉讼中的地位、立场、任务、目的的不同为基础,以诉讼法赋予的不同权利、义务为依据,以诉讼活动的实际进行为条件,两个及两个以上主体之间,依照诉讼程序规则进行诉讼意义上的接触而构成.Law64。现代刑事诉讼是在反对封建专制的纠问式诉讼基础上建立起来的,以追求司法公正为目标.Law64。为了实现公正目标,无论大陆法或者英美法,都曾努力改善诉讼构造,尽可能使诉讼中的控辩双方“平等武装”,达到诉讼权利的大致均衡,以有利于最大限度地发现真实,同时强化法官的中立地位以保障裁判的客观和公正。刑事诉讼各主体,也因分别承担控、辩、审三种不同诉讼职能而持有各自的诉讼立场,并与其他主体构成某种相互关系。其他诉讼参与人亦然.Law64。即如证人应当如实作证,这是证人的法律义务,这种义务决定了他在诉讼中的应有立场,意味着他必须提供真实情况,如果证人故意作伪证,他就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老律师网。如果证人证明的内容有利于确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则该证人属于控方证人;如果证人证明的内容有利于确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或罪轻,则该证人属于辩方证人。但证人作证不是对控方或者辩方承担义务,证人只是依法对国家承担公民的作证义务,他的证言最终只对法律负责,在诉讼意义上只对这一主体负责.老律师网。研究刑事第二审程序中的诉讼关系,当然要以研究刑事一审程序中的诉讼关系作基础.Law64。在刑事公诉案件的一审程序中,控方是提起公诉的检察机关,广义上也包含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以及证明被告人有罪的证人和鉴定人;辩方是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自然也包括证明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应当减轻的证人和鉴定人;法官作为中立的裁判者,应充分听取并客观评析双方提出的证据,依据真实可靠的证据来认定事实,在此基础上作出符合客观实际、符合法律规定的公正判决。控方的诉讼目的在于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辩方的诉讼目的在于否认或者减轻被告人的刑事责任,法官的诉讼目的则在于对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有无及大小作出有根据的裁判。无论诉讼构造属于大陆法模式或者英美法模式或者混合模式,刑事诉讼中控、辩、审三者的诉讼立场和诉讼目的,概莫如是。传统理论对于“诉”什么、“辩”什么在观念上是清楚的,但对于 “审”什么却模糊不清.Law64。通说一直以“公诉事实”或“控方诉求”作为审判对象,不仅极易导致的审判活动始终狭隘地围绕“公诉事实”或“控方诉求”来进行,而且必然影响中立立场的坚持。从程序设计角度看,以“公诉事实”或 “控方诉求” 作为审判对象,也只适合一审终审制的法律构造,倘若实行两审终审制或三审终审制,第二审和第三审的审判对象显然不再是一审时的“公诉事实”或“控方诉求”.Law64

★南京看守所会见律师谈墨水遗留时间的DSC研究
  书写时间的确定多年来一直属于世界性文检学难题,国内外有关从事法庭科学的专家一直在致力于此项技术的探索。研究方向为相对书写时间的确定,研究特点为传 统分离技术与现代仪器分析方法相结合,揭示墨水书写后某些性质的动态变化规律。研究方法主要为“溶剂提取法”,"挥发性成分测量法”。这些方法主要是检测 离子的扩散程度,吸附能力,固体膜层的溶解度,转印能力以及颜色变化程度等,能够从不同方面解决一定范围的书写时间。我国对墨水书写时间的检验及研究起步 较晚,多为引用国外研究技术,个别的在应用中有所发挥和提高,但到目前为止,还没有一项自己独特的检验方法.老律师网。笔者通过收集整理大量文献资料进行对比分析基 础上,选用具有世界先进水平的现代理化分析方法,既热分析法,进行了系统的实验研究。
  对墨水遗留时间的研究主 要是对墨迹氧化过程的实验分析。而墨迹氧化过程与墨水成分有关.Law64。鞣酸铁墨水(蓝黑墨水)的主要成分有单宁酸(亦称鞣酸铁或倍酸),硫酸亚铁和无机盐及水溶 性染料等。鞣酸和硫酸亚铁用于显色,它们反应生成无色鞣酸亚铁,氧化后生成黑色鞣酸铁的颜色。无机盐用于防止墨水储存时生成沉淀.老律师网。另外还有粘稠剂阿拉伯胶 给墨水以适当的胶体性质,防止沉淀生成并使书写流利,防渗透.Law64。防腐剂酚类用以防止鞣酸及有机物中微生物的生成,沉淀的分解.Law64。可溶性蓝色染料使书写时有明快 的色调.Law64。蓝黑墨水书写到纸张上以后,笔画中所含的二价铁离子和蓝色染料使字迹最初形成蓝色,随着时间推移,鞣酸亚铁与空气中的氧气接触,逐渐氧化为鞣酸 铁,使笔画颜色逐渐加深,显出黑色鞣酸铁。随着时间进一步的延长,笔画中的酸性成分一部分挥发,一部分与纸质中的含碳化合物缓慢氧化反应逐渐被破坏,只剩 下氧化铁等成分,笔画变为暗褐色乃至渐渐变黄变浅,这就是墨迹的氧化经历。
  用DSC法对墨水遗留时间进行研究的原理,就是在程序 温度控制下,测量墨水随时间变化的成分含量及物理,化学动态参数值。这些数值随时间不断改变,它们与时间之间存在定量关系,在程序温度控制下表现为一系列 的吸热和放热现象,既吸热和放热特征峰.Law64。根据已知书写时间的样品,找出这些数值与书写时间的定量关系,作出热分析曲线,再比较同种墨水不同书 写时间的 dsc曲线,可以得出样品的相对书写时间.Law64
  通过大量实验研究和案件检验的实践,证实了dsc法确定鞣酸铁墨水字迹书写时间具有客观性,科学性。

★南京看守所会见律师谈多次盗窃的理解
  首先,多次盗窃与入户盗窃、扒窃的关系.老律师网。《最高人民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盗窃解释》)第四条规定,对于一年内入户盗窃或者在公共场所扒窃三次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多次盗窃.Law64。这引发了多次盗窃含义的争议.Law64。一种观点认为,多次盗窃,仅指一年内入户盗窃或在公共场所扒窃三次以上;另一观点认为,上述规定只是列举了多次盗窃的两种情形,并非对其定义,因此,并不限于这两种方式.Law64
  笔者同意后一种观点。《刑法修正案(八)》将入户盗窃、扒窃独立出来成为与多次盗窃并列的情形,这样,多次盗窃与入户盗窃、扒窃就不存在包容或交叉关系,而是彼此独立。因为入户盗窃、扒窃只要有一次就构成盗窃罪.老律师网。换言之,多次盗窃是指除入户盗窃、扒窃以外其他手段的多次盗窃,如在工地、办公场所等多次盗窃的行为。
  对于“多次”的理解,笔者认为,《盗窃解释》中关于“一年内三次以上”应该保留,即“多次”应该理解为一年内三次以上。理由:(1)根据体系解释,刑法中的多次均指三次以上;(2)限定为一年以上,体现刑罚的及时性,有利于实现打击效果;(3)盗窃案件的秘密性,决定在证据上主要依赖被告人口供和被害人陈述,很多情况下无法起获赃物,限定为一年也是调查取证的现实需要;(4)现实社会中“小偷小摸”的广泛性,限定为一年内体现了刑法谦抑性的要求。<{{tjlytel}}>

★南京看守所会见律师谈职务侵占罪与贪污罪的区别
  职务侵占罪与贪污罪存在密切的关系,从立法过程上看,职务侵占罪由贪污罪分化而来。从犯罪构成上看,两者的相同点是:⑴主观上均由故意构成.老律师网。⑵客观方面都表现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⑶在行为上都表现为盗窃、骗取、侵吞或其他非法手段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
  两者的区别主要表现为:1.犯罪主体不同,这是职务侵占罪和贪污罪最主要、最本质的区别,职务侵占罪的主体是非国家工作人员,贪污罪的主体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以及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2.犯罪客体和犯罪对象不同。职务侵占犯罪的客体是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的财产所有权,其犯罪对象是本单位的财物,从所有制性质上看,可以是公共财物,也可能是非公共财物.老律师网。而贪污罪侵犯的是复杂客体、双重客体,它既侵犯了公共财产的所有权,也侵犯了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的廉法性,其犯罪对象仅限于公共财产。⑶构成犯罪的数额标准和法定刑不同。职务侵占犯罪的数额规定高于贪污罪.Law64。依照《解释》的规定,职务侵占罪以“5000-20000元”为数额较大的起点。根据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贪污罪一般以5000元作为追究刑事责任的数额起点,对不满5000元、情节较重的,也可以追究刑事责任.Law64。在法定刑上,职务侵占罪的法定最高刑为十五年有期徒刑,而贪污罪的法定最高刑为死刑。这与我国“从严治吏”的刑事政策也是相吻合的.老律师网

★南京看守所会见律师谈职务侵占罪与侵占罪的区别
  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七十条的规定,侵占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自己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已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或将他人遗忘物或埋藏物非法占为已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行为.Law64。职务侵占罪和侵占罪都是以财物为对象的犯罪,都侵犯了他人财物的所有权.Law64。主观上都是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客观上都具有变合法持有为非法占有的特点,但两者的区别是明显的.Law64。首先犯罪主体不同,职务侵占罪的主体只能是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中主管、管理、经手本单位财物的人员,而后者的主体是持有他人财物的人员。其次,犯罪的客观表现不同,职务侵占罪是利用职务上主管、管理、经手本单位财物的便利,行为人只要实施了非法占为已有的行为即可构成犯罪,不以拒不交出或拒不退还为必要条件.Law64。而侵占罪无须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实施了非法占为已有的行为后,还必须以拒不退还或拒不交出为犯罪成立的必要要件.Law64。其三,犯罪对象不同.Law64。职务侵占罪的犯罪对象只能为单位财物,而侵占罪的犯罪对象则包括行为人代管的他人财物,也包括他人的遗忘物和埋藏物.老律师网。<{{tjlyte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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