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第二拘留所 律师会见手续、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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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律师执业证(原件和复印件) 2、律师事务所会见证明、专用介绍信 3、刑事辩护委托书(法律援助公函) 4、委托人(近亲属)身份证件和亲属关系证明。 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持有以上手续文件,律师可以随时申请会见当事人,看守所应该在48小时内安排会见,不受会见时间及次数的限制。 ○报警求助:110 ○咨询律师:15996265110 ![]() 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规定:“辩护人的责任是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 ┝南京市第二拘留所怎么走? 南京市第二拘留所 详细地址:南京市秦淮区石杨路 联系电话:025-8314119...>>> >>>点此查看地图导航路线 ┝ 南京市第二拘留所地址、电话 ┝ 南京市第二拘留所取保候审 ┝ 南京市第二拘留所送钱送物 ┝ 南京市第二拘留所家属会见 ┝ 咨询律师:13814066391(卢律师) 13057670467(王律师) ![]() ·遇到法律疑问,需要找律师咨询?
┝ 相关知识: 抢劫罪是指行为人抱着非法占有的目的,适用暴力、胁迫等方法,从财物主任或者是保管人那里当场强行抢走的行为。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犯抢劫罪的,处以三年以上十年以下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若行为人具有法律规定的严重情形的,如入户抢劫、抢劫银行. 我们说缓刑的期限其实也就是指缓刑的考验期,毕竟罪犯在判刑的时候同时适用了缓刑的,需要经过一定的考验。那实践中,缓刑一般是几年呢?也就是说法律中规定的缓刑考验期通常是多久?对此,我们整理了相关资料,马上为你做详细解答。一、缓刑一般是. 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立案条件是什么?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立案条件是:1.行为人有故意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故意的内容表现为,行为人明知其破坏广播电视、电信设施. 被诬告罪无罪的当事人可以根据案件的性质对诬告者要求民事赔偿或者刑事追究。如果当事人确定是被被诬告,并且经过公安机关的调查,最后法院判定无罪的,当事人可以根据案件的性质确定为民事案件还是刑事案件,如果案件的性质一般,没有对当事人造成. 现如今,科学技术的普及发展,在一定程度上颠覆了人们的生活观念,在网络不断发展的同时,现如今越来越多的犯罪分子开始利用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进行犯罪活动。严重的危害了我国公民的财产安全。下面我们将为您介绍的是,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 南京版权律师_南京著作权律师办理南京著作权侵权赔偿等版权案件 >>>更多法律知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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