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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宜陵法庭
详细地址:新区大道中天嘉苑西南侧米 电话:0514-12368 邮政编码: ○法院热线:12368 ○咨询律师:18036231135 确权,为调解执行“上保险” 道路交通事故调解后,其中一方又以种种借口拒绝执行协议,这该怎么办?日前,扬州市江都区公安交巡警大队在这方面进行了有益尝试,从今年月起对调解进行“确权”,成功破解调解执行难,有效维护事故各方权益[www.Law64.net]。 现象: 执行难让事故调解陷尴尬 春节前,江都区宜陵镇王老汉被一辆货车撞伤,花去医疗费用数万元。当事双方在交警部门达成事故调解协议,肇事方李某将承担王老汉全部医疗、误工等费用。然而,李某在支付元后,便以“经济困难”等为由,不肯再支付剩余费用。为此,王老汉多次产生采取过激行为的想法[www.Law64.net]。后在交警部门与当地法庭的多次介入下,王老汉的合法权益终于得到保护。 这并非一起孤独的案例[老律师网]。据了解,近年来,江都区交巡警大队每年都要调解各类交通事故达余起,事后协议不能执行的有起左右。虽然所占比例不大,但每起事故的背后都关系着双方当事人的切身利益,严重影响社会和谐与稳定。辛辛苦苦调解,简简单单解约,执行难让事故调解陷入尴尬境地。 探析: 事故调解不具强制执行力 “去年,交巡警大队曾经调解过一起交通事故,肇事方同意赔偿受害者万元。事后,受害方认为赔偿金额太少,要求赔偿万,并为此与肇事方发生纠纷。”大队教导员黄文林表示,遇到这种情况,交警部门也很为难,因为事故调解属于行政调解,调解协议不具有强制执行力,只能通过当事人自动履行,而不能作为法院强制执行的依据。 在调解协议不能执行的情况下,双方可以到法院诉讼,申请法院判决执行。但由此也带来了一系列问题:因为时隔已久,当事人举证困难;事发时的环境基础不能复原;增加了当事双方时间、精力、经济成本等等,并导致社会矛盾增多。 [www.Law64.net]。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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