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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甪直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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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法院法官的职业风险及其防范——以虚假民事诉讼应对为视角
  风险本是经济学上的一个术语,是指主观意愿之外发生损失的可能性。法官的职业风险,通常界定为与法官职业伴随的、因法官处理各类纠纷所遇到的各种不确定性因素所带来的无法预知或虽预知但难以克服的各种不利情况,并由这种不利情况带来的使自身财产、名誉甚至自由和生命受到损害的一切不利因素的总和。广东省四会市人民法院法官莫兆军在审理一起民间借贷案件时,被告虽辩称原告出具的借据是受胁迫形成,但未能提供任何证据,法官在穷尽法庭查证方法后依据民事诉讼证据规则判决被告还款,后被告在法院围墙外服毒自杀,承办法官因此被检察机关以玩忽职守罪羁押,经历了一审二审之后才最终宣告无罪[老律师网]。此案例是每一位基层法院法官都知晓的比较典型的涉法官职业保障和职业风险的案例。
  近年来,基层法院案案件数量呈井喷式增长,以吴中法院为例,年法官人均结案数超件,创历史新高。显然,案件数量与职业风险呈正相关,基层法官如何在完成繁重审判任务的同时有效防范职业风险,切忌因工作任务重、案件多“疲于奔命”而疏忽了职业风险防范,是一个引人深思和警醒的重要命题。基层法院法官审判工作中日常面对的虚假诉讼、庭审对抗(情绪对抗激烈的当事人可能当庭发生肢体冲突,出现不可控局面等)、财产保全(财产保全期限届满发生脱保可能致债权人利益无法实现)、舆论炒作(当事人通过媒体和网络对法官不当施压,试图获得对自己有利的裁判结果)、威胁和暴力伤害(当事人因裁判结果对其不利迁怒于法官,采取尾随、跟踪等方法,甚至对法官及其家人实施暴力伤害)等均是职业风险的重要节点,本文选取应对虚假民事诉讼这一视角谈谈法官职业风险的防范之道。
  虚假民事诉讼是指民事诉讼各方当事人恶意串通,采取虚构法律关系、捏造案件事实方式提起民事诉讼,或者利用虚假仲裁裁决、公证文书申请执行,使法院作出错误裁判或执行,以获取非法利益的行为,这一行为严重冲击司法公信。如果虚假诉讼得逞,根据案件实际影响,法官也可能面临一定的审判、纪律责任的风险,日常工作中,我们着力从以下四方面审慎应对防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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