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清理遗产,造册登记。遗嘱的执行,一般要经历一段较长的时间,在这个过程中,遗嘱中所指定的遗产可能发生变化,或者遗产仍混在夫妻共有财产或家庭共同财产之中。因此需要清理,遗产项目较多,应编制遗产清册,遗产清册中应载明遗嘱人死亡时应属于他的全部遗产的名称、数量、价值、债权和债务的价值及财产状态,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姓名及债权债务的种类、数量。
(2)妥善管理和保护遗产。在遗产分割或继承人受领遗赠财物之前,遗嘱执行人应妥善管理和保护遗产,以防止遗产被毁损、灭失等情况的发生。管理遗产所需的费用,应从遗产中扣除或由继承人承担。
  (3)按照遗嘱内容将遗产最终转移给遗嘱继承人和受遗赠人。遗嘱执行人执行遗嘱,必须按照法律的要求和遗嘱人的意愿,忠实地履行自己的职责,不能随意地改变遗嘱内容。如因其故意或过失给继承人造成损害,应负赔偿责任。
![]() 福建 陈建青律师  | 
 主任律师 执业22年 | 
 18567906376 | 
![]()  | 
![]() 江苏 李乾溶律师  | 
 法学硕士 主办律师  | 
 18602573957 | 
![]()  | 
![]() 江苏 高峰律师  | 
 副主任 法学学士 执业13年 | 
 13305191148 | 
![]()  | 
![]() 浙江 温.律师  | 
 副主任律师 法学硕士 执业11年 | 
 13052261268 | 
![]()  | 
![]() 上海 罗东升律师  | 
 主任律师  | 
 18516500148 | 
![]()  | 
![]() 广东 魏向阳律师  | 
 部门主任 法学学士  | 
 13147094815 | 
![]()  | 
收藏-转发-分享给朋友
律师文集
老律师网www.Law64.ne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