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对未成年罪犯改造时,要注重思想改造、知识教育和劳动技能训练,使其将来回归社会时,不但在思想上能弃恶从善,而且能掌握一定的谋生技能,立足于社会。
(三)在对未成年犯改造时,要注意利用社会的各界的力量。在注意发挥执行机关的主导作用的同时,发挥社会组织、未成年犯家庭的作用,使未成年犯感受到社会的关怀,家庭的亲情,促进其思想的转变,以早日回归社会。
![]() 安徽 王庆磊律师  | 
 副主任 法学学士  | 
 13865833017 | 
![]()  | 
![]() 上海 唐敏峰律师  | 
 执行主任 执业14年 | 
 18501560386 | 
![]()  | 
![]() 上海 邱国开律师  | 
 法学学士 执业12年 | 
 13052261268 | 
![]()  | 
![]() 江苏 姜舂律师  | 
 副主任律师 执业15年 | 
 13770831974 | 
![]()  | 
![]() 山东 许义园律师  | 
 法学学士 执业7年 | 
 13061416368 | 
![]()  | 
收藏-转发-分享给朋友
律师文集
老律师网www.Law64.ne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