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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工程缴纳违约金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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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知识
在我国工程缴纳
违约
金有哪些?1、根据我国
合同
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
违约
时应当根据
违约
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
违约
金,也可以约定因
违约
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合同
法对双方是否应当在
合同
中约定
违约
金没有硬性规定,双方可通过平等协商来决定是否约定
违约
金及其数额与计算方法。2、
合同
法分则第十六章“建设工程
合同
”一章中,也没有把
违约
金作为建设工程
合同
或工程施工
合同
的必备条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
合同
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对此也没有规定。因此,在工程施工
合同
当中,
违约
金条款仍然属于协商条款,应适用《
合同
法》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由当事人双方协商决定是否在
合同
中约定
违约
金。二、
违约
金的类型(一)法定与约定
违约
金1、法定
违约
金由法律直接规定的
违约
金为法定
违约
金。法定
违约
金是在一些法规(如《工矿产品购销
合同
条例》、《农副产品购销
合同
条例》等)中,明文规定的
违约
金比例。
合同
对
违约
金作了原则性规定,且有关条例规定了
违约
金比例,适用法定
违约
金。在此情况下,由于
合同
的内容、
违约
的性质、程度的不同,确定
违约
金的方法与数额也有所不同。(1)有关条例明确规定了
违约
金比例的,即可按该比例直接计算出
违约
金的数额。如《工矿产品购销
合同
条例》第35条第5项规定,逾期交货的,应比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延期付款的规定,按逾期交货总值计算,向需方偿付逾期交货的
违约
金。这里明确规定了延期交货的
违约
金比例为每日万分之三。再如,《加工承揽
合同
条例》第21条第4项规定,逾期交付定作物,应当按照
合同
规定,向定作方偿付
违约
金。以酬金计算的,每逾期一天,按逾期交付部分的酬金总额的千分之一偿付
违约
金。由此可见,延期履行
合同
的法定
违约
金的计算标准是固定的。各种滞期费、滞纳金等适用如上规定。(2)有关法规只规定了
违约
金一定比例范围。这需要通过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或
合同
仲裁机关确定一定的比率,才能计算出
违约
金的数额。如《工矿产品购销
合同
条例》第35条第1项规定,供方不能交货的,应向需方偿付
违约
金。通用产品的
违约
金为不能交货部分货款总值的百分之一至百分之五。一般来讲,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
合同
的法定
违约
金为一定的比例范围。2、约定
违约
金
违约
金是由当事人约定的,为约定
违约
金。约定
违约
金是一种
合同
关系,称
违约
金
合同
。这种
合同
属从
合同
。主
合同
无效,
违约
金
合同
无效。
违约
金
合同
是诺成
合同
,与定金
合同
不同,不以预先给付为成立要件。约定
违约
金又是一种附条件
合同
,通常,
违约
行为发生,
违约
金
合同
生效;
违约
行为不发生,
违约
金
合同
不生效。
违约
的种类繁多,
违约
金
合同
则有概括性和具体性之分。概括性
违约
金
合同
,指当事人对
违约
行为不做具体区分,概括约定凡
违约
即支付
违约
金。具体性
违约
金
合同
,指当事人针对不同的
违约
行为所约定的
违约
金,如约定根本
违约
违约
金、债务不履行
违约
金、债务部分履行
违约
金、债务迟延履行
违约
金。(二)惩罚性与赔偿性
违约
金1、惩罚性
违约
金。惩罚性
违约
金,是固有意义上的
违约
金,又称
违约
罚。此种
违约
金于
违约
时,债务人除须支付
违约
金外,其他因债之关系所应负的一切责任,均不因之而受影响。债权人除得请求
违约
金外,还可以请求债务履行或者不履行所生之损害赔偿。2、赔偿性
违约
金。赔偿性
违约
金,是当事人双方预先估计的损害赔偿总额,又叫做损害赔偿额的预定。由于债权人于对方
违约
而请求损害赔偿时,须证明损害及因果关系。而此类举证,不但困难,且易产生纠纷,因而当事人为避免上述困难及纠纷,预先约定损害赔偿数额或者其计算方法,不失为良策,一方面可以激励债务人履行债务,另一方面,如发生
违约
,则其责任承担简单明了。此种损害赔偿的预定,也是一种
违约
金。此种
违约
金,如相当于履行之替代,则请求此种
违约
金之后,便不能够再请求债务履行或者不履行的损害赔偿。3、我国《
合同
法》第114条规定的
违约
金,属于赔偿性
违约
金。如此解释,并不等于否定惩罚性
违约
金在我国法上的地位。由于《
合同
法》奉行自愿原则(第4条),当事人仍然可以明确约定惩罚性
违约
金,只要此种条款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便仍然有效。当然,如果当事人的约定不明确,原则上推定为赔偿性
违约
金。4、赔偿性
违约
金作为赔偿损失额的预定,虽然不要求其数额与损失额完全一致,但也不宜使两者相差悬殊,否则,会使
违约
金责任与赔偿损失的一致性减弱乃至丧失,而使两者的差别性较大,以致成为完全不同的东西。因此,
违约
金的数额过高或者过低时允许调整是适宜的。在这,
违约
金的数额与损失额应大体一致,这是商品交换的等价原则的要求在法律责任上的反映,是
合同
正义的内容之一,是
合同
法追求的理想之一。既然如此,
违约
金的数额过高或者过低时予以调整,就其根据。(1)
违约
金高低的比较标准。《
合同
法》第114条所规定的比较标准,是因
违约
“造成的损失”。(2)
违约
金的增加。赔偿性
违约
金既属损害赔偿额的预订,理应是在充分估计因
违约
所会造成的实际损失的基础上确定的。如果
违约
金低于因
违约
造成的实际损失,该
违约
金在实际效果上就相当于限责条款。(3)
违约
金的适当减少。约定的
违约
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在我国
合同
签订的时候,
合同
条款里都会涉及
违约
等异常情况发生的处理方案,一般
违约
的话,双方是会协商处理,
违约
方会支付其相应的
违约
金。针对
违约
金的分类,相关法律条例也做出了明确的规定,一般分为法定与约定
违约
金,惩罚性与赔偿性
违约
金。
⊙专业律师
江苏
谢庆斌律师
执业18年
139211043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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副主任律师 执业16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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副主任律师 法学硕士 执业1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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副主任律师 法学硕士 执业1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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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507168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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