滕州市人民法院姜屯法庭

滕州市人民法院姜屯法庭简介、地址、电话

www.Law64.net  老律师网
滕州市人民法院姜屯法庭
详细地址:界姜路滕州市姜屯镇政府东侧
联系电话:12368
邮政编码:
○法院热线:12368
○咨询律师:18868876507


  
┝ 滕州市人民法院姜屯法庭怎么走?
>>>点此查看地图导航路线

┝ 咨询律师:13052261268(何律师)  13061416368(许律师)  

┝ 相关知识
·居间合同过户时间写错怎么办
  居间合同过户时间写错怎么办一、居间合同过户时间写错居间人行使报酬请求权采取报酬后付,即以合同因其报告或媒介成立而为限。合同未成立的,不得请求报酬;合同虽成立但无效时,居间人也不能请求报酬。合同上笔误造成的时间错误,可以进行修改。二、居间.
  媒体法律援助应该怎么求助当今是网络自媒体飞速发达的一个时代,不管是生活当中什么样的事情,如果可以通过媒体来进行宣传的话,那么其影响力是非常大的。因此在社会生活当中,如果有一些特殊人群在遭遇到不法待遇以后,没有能力为自己争取到一个合法权益的话,也可以通过媒体来.

  股权质押的效力生活中我们常常听到质押一词,同时在进行质押的时候,我们还会以股权进行质押。那么对于股权质押的效力理解,首先我们要明白什么是股权质押。应当明确一点的是,股权质押和股权质权是同一个东西,是一种质权,在这种质权中,出质人是以自己所有的股权作为质押物来.

·酒驾关押地点是在哪里?
  酒驾关押地点是在哪里?根据法律规定,饮酒驾驶机动车违反了道路交通法律法规,由公安机关根据具体情节处以罚款,并处十日以下拘留。作出行政拘留处罚决定的,被拘留人一般关押在违法行为地的拘留所。具体以公安机关的处罚通知书为准。《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
  夫妻一方伪造结婚证重婚算吗?一、伪造结婚证重婚罪算吗?没有到民政部门登记结婚的话,就不是法律保护的婚姻关系。法律上认定重婚必须是有两本以上的结婚证,或者是没有登记结婚,但是对外一直以夫妻宣称,并以夫妻关系共同生活长时间。如果有足够的证据证明存在重婚,可以主张.

  犯重婚如何起诉离婚?追究重婚罪有以下两种途径:1、公安机关依报案、举报或其他线索自行侦查,或是法院、检察院发现有重婚嫌疑移交公安机关侦查,侦查终结后通过检察院提起公诉,由人民法院审判。配偶发现另一方有重婚行为的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要求公安机关立案侦查;2、由受害.

  父母去世后未立遗嘱房产怎么办?父母去世后未立遗嘱的房产,可以通过法定继承的方式来处理,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

  十级伤残交强险赔偿范围是什么?交通事故中受害人十级伤残的情况下,对于事故方车辆投保的交强险保险公司赔偿分为两种情况:1、事故方(侵权方)在此次交通事故中无责的情况下,保险公司只需要承担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1000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000元,财产损失赔偿限额100元。2、事故方.

  ?医疗事故罪的量刑幅度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医疗事故罪属于事故性犯罪,刑法规定对这一类行为进行刑事处罚,主要是考虑这类行为所造成的后果的严重性和影响面的问题,因此,注重事故的危害程度是对医疗事故罪量刑的首要原则。医疗事故罪侵害的是国家卫生管理秩序和公民的.

  一般逆向停车怎么处罚我国交通遵守的是右侧通行,所以在道路停车泊位内,必须依次按顺行方向停放,不得逆向停车,车身不得超出停车泊位。违反停车规定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规定“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

  强奸罪是怎么样界定的?关于强奸罪的界定,我们可以从强奸罪罪与非罪、既遂与未遂以及强奸的一些特殊情况作出判断。1、罪与非罪的界限(1)强奸罪与通奸行为在男女发生性行为前,既不违背妇女意志,又无勉强女方变范的行为,双方从内心到外部表现形式完全自愿,属典型的通奸行为。即使.

  离婚时哪些情况可以索取赔偿?一、离婚时哪些情况可以索取赔偿一是重婚。重婚是指有配偶的人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它不仅包括法律婚姻,还包括事实婚姻。二是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同居是指没有合法的婚姻关系的两个异性不以.

>>>更多法律知识

枣庄律师:

13052261268(何律师)  13061416368(许律师)  

遇到法律问题?在线问律师:

*<--事发地址,便于分析
*<--手机号,以便律师回复

城市律师

法律机构导航
www.law64.net·老律师网
登陆 | 会员中心 | 联系我们 | 侵权违法举报

联系方式

留言反馈

手机版老律师网
微信咨询律师
老律师网

www.Law64.net

Copyright 2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