奎屯市人民法院

奎屯市人民法院简介、地址、电话

www.Law64.net  老律师网
奎屯市人民法院
地址:奎屯市团结南街
联系电话:12368
邮政编码:
○法院热线:12368
○咨询律师:15996265110


  
┝ 奎屯市人民法院怎么走?
>>>点此查看地图导航路线

┝ 咨询律师:18516500148(罗律师)  13052261268(邱律师)  

┝ 相关知识
·遇到网络诈骗刑警办案么?
  遇到网络诈骗刑警办案么?生活中我们经常遇到谁谁被骗了损失惨重甚至是倾家荡产的地步,虽然经常被普及各种防骗的小知识,但是总有些时候是防不胜防的,而随着网络发展的越来越快,很多的不法分子甚至在网上实施诈骗行为,而如果遇到网络诈骗刑警办案么?我们.
  交通肇事的责任包括哪些方面一、交通肇事民事责任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一)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承担全部责任;(二)因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发生道路交通事.

  出嫁女分配征地补偿款的法律依据征地涉及的情况是各不相同的,对于征地补偿款的分配也是不同的,对于出嫁女分配征地补偿款的争论也是喋喋不休,为此,不少家庭也发生了矛盾,都想参与到征地补偿款的分配中来,都希望能够分得一些补偿款,但是出嫁女的征地补偿款究竟该怎么分配,.

  根据法律规定疫情房贷可以延期么?根据法律规定疫情房贷可以延期,《关于进一步强化金融支持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的通知》。对因感染新型肺炎住院治疗或隔离人员、疫情防控需要隔离观察人员、参加疫情防控工作人员以及受疫情影响暂时失去收入来源的人群,金融机构要在信贷政.

·非法集资50万会如何量刑?
  非法集资是国家一直在大力打击的一种犯罪。非法集资给老百姓带来了巨大的损失。无论在投资领域还是普通老百姓的借贷关系中,都很容易看到非法集资的身影。非法集资的犯罪人员应承担刑事责任,那非法集资50万会如何量刑?我们将在下文中为您详细介绍。一、非法.
  两个法定节假日同一天,应当是4天法定节假日,所以加班工资应该算四天。中秋国庆同一天,国庆中秋加班费还是3倍工资,不会叠加。劳动者在前三天法定假日上班,用人单位应该按照日工资的三倍支付加班工资,该费用不得以调休抵销。《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房屋居间合同配偶一方未签字有效吗?
  房屋居间合同配偶一方未签字有效吗?房屋居间合同配偶一方未签字有效吗在房屋居间合同配偶一方未签字的情况下,需要区别对待。如果买房是善意取得的,可以视为有效,如果是非法取得的,则无效,或者说,合同只要其妻子不否认,该合同就是有效的。《民法典》第.
·我国刑法变造国家有价证券罪的构成要件有哪些
  我国刑法变造国家有价证券罪的构成要件有哪些?1、客体要件。本罪所侵害的客体是国家有关证券的管理制度。2、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伪造、变造国库券或者国家发行的其他有价证券数额较大的行为。所谓伪造,是指仿照有价证券的图案、形式、颜色、面值、.
  试用期辞职了,怎么追讨工资工作的时候给一定的试用期,是为了给劳动者和公司磨合的缓冲,而且这个缓冲期一般也不短,至少也会是一个月。所以,要是在试用期内辞职了,只要你是正常付出劳动的,那么公司还是要按规定给工资。要是公司不肯给的,那么就要及时去追讨。一般来说,.

·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
  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偿还责任。这里所说的继承,既包括法定.
  杀人这是法律和道德不允许的,杀害他人会受到刑罚处罚。当然杀人分为故意杀人和过失杀人,两者还是很好区别的,那么故意杀人罪定义是什么?对于这个问题,我们在下文就为您简要分析一下,希望对您有所帮助。一、故意杀人罪定义是什么故意杀人,是指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

  玩忽职守量刑最新标准是怎么规定的一、玩忽职守量刑最新标准是怎么规定的?1、构成玩忽职守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2、构成玩忽职守罪,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其中,“情节特别严重”是具体是指:(1)造成伤亡达到下列规定人数3倍以上的:.

>>>更多法律知识

伊犁律师:

18516500148(罗律师)  13052261268(邱律师)  

遇到法律问题?在线问律师:

*<--事发地址,便于分析
*<--手机号,以便律师回复

城市律师

法律机构导航
www.law64.net·老律师网
登陆 | 会员中心 | 联系我们 | 侵权违法举报

联系方式

留言反馈

手机版老律师网
微信咨询律师
老律师网

www.Law64.net

Copyright 2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