沁源县人民法院

沁源县人民法院简介、地址、电话

www.Law64.net  老律师网
沁源县人民法院
地址:山西省长治市沁源县沁河镇人民路。
联系电话:12368
邮政编码:
○法院热线:12368
○咨询律师:13903551202[www.Law64.net]。
  
┝ 沁源县人民法院怎么走?
>>>点此查看地图导航路线

┝ 咨询律师:13903451218(赵律师)  18636541711(王律师)  

┝ 相关知识
  1、在刑事案件方面,当事人不仅可以在与其再审申请被法院驳回后而且可以径行向检察机关申请再审检察建议或者抗诉。2、而在民事案件方面,新民诉法第209条规定当事人向检察机关申请再审检察建议或者抗诉规定了三个前提条件:(1)人民法院驳回再审申请的;(2)人民法院逾期未对再审申请.

  出租车发生车祸要如何索赔一、出租车发生车祸要如何索赔根据2004年5月1日开始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与国务院发布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出租车的交通事故责任承担如下:1、客运出租车公司所有的出租车在运行中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出租车公司根据事故责任比.

  在我国报假案的有,提起假诉讼的也有,此类行为严重浪费了我国政府和司法资源。因此随着《刑法修正案(九)》的出台,虚假诉讼正式入刑,以减少司法资源的滥用,维护我国法制的权威。那么,虚假诉讼刑法修正案九具体是怎样规定和实施的呢?网站我们为您解答。一、虚假诉讼的概念.

  家庭居室装饰工程质量验收标准的强制性条文有哪些?一、家庭居室装饰工程质量验收标准的强制性条文有哪些?1、建筑装饰装修工程必须进行设计,并出具完整的施工图设计文件。2、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设计必须保证建筑物的结构安全和主要使用功能。当涉及主体和承重结构改动或增加.

  关于立案标准对现场查获经呼气测试,酒精含量达到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局发布的《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中醉酒标准(≥80mg/100ml)的机动车驾驶人,无论其对检验结果是否有异议,均由医疗机构或者具备资格的检验鉴定机构工作人员按照规范抽取血样,及时进行.

  单位工程质量验收合格有哪些规定一、单位工程质量验收程序有哪些?1、单位工程完工后,施工单位应自行组织有关人员进行检查评定,向监理单位提交工程预验收申请报告;2、监理单位总监组织施工单位进行单位工程预验收,并将发现的问题书面通知施工单位限期整改;预验收合格后,报.

·刑事诉讼法证据类型有哪些?
  依法治国的基础是完善的法律体系。作为法治国家,我国为了保证刑法的正确执行,制订了刑事诉讼法,明确了包括证据类型在内的详细内容。那么,刑事诉讼法证据类型有哪些呢?为此,我们在下文中整理了该问题的相关资料,希望对您有所帮助。刑事诉讼中的证据是整.
  房地产市场火爆,但是在房屋交易的时候很多人都不知道当转让土地使用权时应该怎么办?脑海中没有明确的步骤,同时他们也不知道转让土地使用权契税缴纳是如何计算?导致很多纳税人在转让土地使用权契税缴纳的时候才想要知道如何去计算土地受让人应纳契税。下面我们来看看如何计算转让.

  公司的性质如果属于股份有限制公司,那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和实力都是比较雄厚的,如今在我国,股份有限公司的实际资产也在市场当中占有着举足轻重的地位。所以在公司法当中就有相当多的篇章是专门针对股份有限公司作出的规定,而下面我们要了解的是,公司法股份有限公司股权转.

  意外保险赔偿金是否属于遗产?人身保险金能否列入被保险人的遗产,取决于被保险人是否指定了内受益人。指定了受益人的,被保险人死亡后,其人身保险金应付给受益人;未指定受益人的,被保险人死亡后,其人身保险金应作为其遗产处理。被保险人死亡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

  犯罪未遂构成特征有哪些?1、行为人已经着手实行犯罪,是行为人开始实施刑法分则规定的作为某种具体犯罪构成要件的行为。实行行为的着手:是指犯罪分子已经开始实施刑法分则所规定的某种犯罪构成要件的行为。在这种情况下,着手是实行行为的起点。应该从主客观统一的意义上把握着手.

  法院可以驳回诉讼时效中止吗?法院是可以驳回诉讼时效中止的,我国《民法通则》第139条予以规定:“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诉讼时效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诉讼时效中止的法定事由有以下两种:(1)不.

>>>更多法律知识

长治律师:

13903451218(赵律师)  18636541711(王律师)  

遇到法律问题?在线问律师:

*<--事发地址,便于分析
*<--手机号,以便律师回复

城市律师

法律机构导航
www.law64.net·老律师网
登陆 | 会员中心 | 联系我们 | 侵权违法举报

联系方式

留言反馈

手机版老律师网
微信咨询律师
老律师网

www.Law64.net

Copyright 2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