静乐县人民法院

静乐县人民法院简介、地址、电话

www.Law64.net  老律师网
静乐县人民法院
地址:山西省忻州市静乐县静安街6号‌‌
联系电话:12368
邮政编码:
○法院热线:12368
○咨询律师:13061416368[www.Law64.net]。
  
┝ 静乐县人民法院怎么走?
>>>点此查看地图导航路线

┝ 咨询律师:18501560386(唐律师)  13057336353(王律师)  

┝ 相关知识
  债务人和债权人的关系以及区别?您都知道向别人借钱的人属于债务人,借给别人钱的人属于债权人,可是您知道债务人和债权人的关系以及债务人与债权人各自在民法当中的权利与义务吗?也只有了解这些权利义务后,才能尽量的避免纠纷。下面我们为您详细介绍。一、债权人1、债权人.

  组建一个公司是需要很多繁琐的手续的比如公司需要注册、法人代表等。如果是股份制公司的运行还需要定期召开股东代表大会。那么,公司法重大资产转让主要问题有哪些?法律中的相关解释是怎么说的?今天我们为您整理和总结了以下的内容,希望能够为您答疑解惑。公司法重大资产转让主.

  今天我们要讨论的问题是单方交通事故可否认定工伤。要解决这个问题首先要了解什么是单方交通事故,所谓单方交通事故是指不涉及到第三方人员的受伤或死亡、也不涉及到其他财物或公共财产的损失或毁坏的交通事故,也就是事故只造成当事人自身受伤或死亡、自己的车辆损伤或毁坏。1、单.

·河北省新农村房屋拆迁补偿
  河北省新农村房屋拆迁补偿一、河北省新农村房屋拆迁补偿1、房屋补偿标准楼房(二层以上)每平方米补偿3300元。捣(预)制砖砼结构房屋每平方米补偿2800元。砖瓦房每平方米补偿2400元。平(草)房每平方米补偿1900元。2、其他地上(下)附着物补偿标准.
  根据新破产法第30条的规定,债务人财产包括以下两大类:1、在破产宣告后至破产程序终结前债务人所取得的财产。在破产宣告后至破产程序终结前,债务人仍然可以从事某些必要的民事活动,比如决定继续履行破产企业尚未履行的合同等,这就存在着取得财产的可能。在破产案件受理时的债务.

  一、涉嫌盗窃刑事拘留多久?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

  法院二审程序是怎样进行的二审的判决应该终审判决。在判决书生效后,在判决书中规定的时间内,一方当事人拒绝主动履行生效判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在判决生效一年内向法院申请执行。二审法院的判决也是到一审法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如果有执行能力而拒不执行生效判决,法院可.

  保证担保方式有几种《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实施)规定的担保方式有5种:1.保证: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与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主合同的义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2.抵押:抵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抵押财产的占有,将抵押财产作为债权的担.

  说到保全处理,就不得不提交通事故保全处理,在进行申请的时候,是有一定的条件和注意事项的。那么,哪些情况可以申请诉前交通事故保全处理呢?事故车辆能否采取诉讼保全措施呢?下面,我们会为您带来相关的法律知识的介绍。一、哪些情况可以申请诉前交通事故保全处理呢?1.需要采.

·建水买房无土地使用证是否可以
  云南建水县的住房需求量还是比较大的,可是有些业主购买房子这么重要的不动产的时候都没能够擦亮双眼,轻信于开发商所打出来的那些花里胡哨的广告和各种优惠条件,甚至有些稀里糊涂的业主在明知没有国有土地使用证的情况下却依然交了首付。因为这些人可能根本.
·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罪的辩护词
  1、辩护词之一一、对被告人刘建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不持异议但综合本案的主客观方面因素,我们认为本案有一定的特殊性,请主审法官在量刑时对被告人刘建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二、被告人具有法定减轻处罚的情节。从已经查明的事实可知,本案的真正主犯是枪.
  醉酒驾驶在道路上行驶的危害性是什么一、醉酒驾驶在道路上行驶的危害性是什么?(一)触觉能力降低,精神亢奋。饮酒后驾车,由于酒精的刺激和麻醉作用,人的手、脚的触觉较平时降低,往往无法正常控制油门、刹车及转向系统,并且容易兴奋,过分地自信。(二)判断能力和操作能力降.

>>>更多法律知识

忻州律师:

18501560386(唐律师)  13057336353(王律师)  

遇到法律问题?在线问律师:

*<--事发地址,便于分析
*<--手机号,以便律师回复

城市律师

法律机构导航
www.law64.net·老律师网
登陆 | 会员中心 | 联系我们 | 侵权违法举报

联系方式

留言反馈

手机版老律师网
微信咨询律师
老律师网

www.Law64.net

Copyright 2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