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国际商事法庭

南京国际商事法庭简介、地址、电话

www.Law64.net  老律师网
南京国际商事法庭
地址:南京市广州路35号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电话:025-83522456,83522114
执行110:18951990948
邮政编码:210008

南京国际商事法庭
  2023年2月,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南京中院设立南京国际商事法庭,并于2023年4月6日挂牌成立,集中管辖诉讼标的50亿元以下的国际商事纠纷等案件。
  南京国际商事法庭携手南京海事法院,联合发布服务保障自贸区南京片区实施提升战略十五条举措;形成外商投资法实施后法律衔接问题的调研报告,获全省涉外法治研究会学术年会一等奖。
  南京国际商事法庭妥善审理并认可荷兰阿姆斯特丹国际商会仲裁院作出的仲裁裁决,积极服务国家“一带一路”建设。编制《国际贸易活动法律风险防范指引》,回应企业在对外经济交往中的法治需求。
  南京国际商事法庭建立南京法院国际商事专家委员会,充分发挥专家在域外法查明、商事纠纷调解、提供法律咨询意见等方面的“智库”作用。开通中英文双语网站作为“互联网窗口”,打造与国际接轨、便利中外当事人使用的智能化诉讼服务模式。
  南京国际商事法庭与南京仲裁委员会、中国贸促会江苏省分会、上海经贸商事调解中心等仲裁、调解机构签订合作协议,构建诉讼、调解、仲裁三位一体、有机衔接的“一站式”国际商事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被市发改委列为优化营商环境创新应用场景[老律师网]。
联系电话:12368
邮政编码:
○法院热线:12368
○咨询律师:13814066391[www.Law64.net]。
  
┝ 南京国际商事法庭怎么走?
>>>点此查看地图导航路线

┝ 咨询律师:13305191148(高律师)  18013892489(顾律师)  

┝ 相关知识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关系是依靠劳动合同来维持的,不管是哪一方想要解除劳动关系,都需要提前告知,减少双方的损失。若是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补偿金是如何规定的呢?金额的多少需要根据劳动者的工作时间与工资进行计算,并且前提是违法的,所以需要在这标准上再加一倍赔偿。赔.

  农民拆迁时怎么谈判才不吃亏?01首先,签字要谨慎,确保政策和法律都无差错!雷区:被莫须有的政策搞晕,迷迷糊糊就签字某些地方公司给出的拆迁政策往往会在某些个环节与法律相违背(先拆后补、程序不合规等等)。相信大家身边都有签了字然后要翻耙,天天找拆迁办闹的人,那种.

·解除合同和终止合同的区别有哪些
  解除合同和终止合同的区别有哪些一、解除合同和终止合同的区别有哪些所谓合同的解除,是指合同有效成立后,因一方或双方的意思表示,使基于合同发生的债权债务关系归于消灭的行为。合同的终止,是指合同的债权债务关系归于消灭,合同关系客观上不复存在。根据.
  一、刑事诉讼法作证义务是什么刑事证人拒绝作证特权作为刑事证据制度中的一项重要内容,在现代许多法治国家的刑事诉讼法典或证据立法中均已得到明确规定。承认和赋予刑事证人拒绝作证特权,对完善一国的刑事诉讼立法和实现法律的社会效益具有重要的意义。《刑事诉讼法》第62条.

  请求撤销仲裁裁决案件审限是多长时间一、请求撤销仲裁裁决案件审限是多长时间?1、请求撤销仲裁裁决案件审限是2个月,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撤销裁决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撤销裁决或者驳回申请的裁定。2、《仲裁法》第59条规定,当事人申请撤销裁决的,应当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

  关于知识产权的侵权和保护是怎样的1、政保护途径(l)专利权的行政保护:主管机关为国家知识产权局和地方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专利纠纷进行行政调处。专利纠纷主要包括:专利侵权纠纷、专利权属纠纷等。知识产权管理机关受理专利纠纷案件的条件如下:调处请求人必须是与纠纷.

·合同的成立和生效区别是什么
  合同的成立和生效区别是什么1、内容判断上不一致。合同的成立是指合同订立过程的完成,也即主体对合同的基本内容达成一致意见。合同的生效则指依法成立的合同为使其具有法律所赋予的约束力而产生的效力。合同的成立与否属于事实判断问题,其着眼点在于判断合同.
·医患纠纷调解和法律诉讼是否都可以解决问题
  医患纠纷调解和法律诉讼是否都可以解决问题发生医患纠纷之后,患者往往都是处于弱势的一方,有的人建议患者家属让第三方来从中进行调解,也有人建议患者家属直接去法院提起诉讼来维护自己的权益,这个很多人就感到很茫然,不知道该选择哪一种方式更好,就想知.
  抢注商标域名算侵权吗商标域名抢注不算侵权;商标侵权行为,是指:行为人未经商标权人许可,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或者其他干涉、妨碍商标权人使用其注册商标,损害商标权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侵权人通常需承担停止侵权的责任,明知或应知是侵权的.

  生活中如果我们的权益受到侵犯的话,都可以使用司法的方式来维护自身的权益,任何形式下的侵权我们都是可以要求赔偿的,就算是国家机构进行工作或者运作的过程中侵害到我们自身的权益,我们都可以要求申请国家赔偿,但是关于国家赔偿的原则其实很多人都不了解,那具体来说国家赔偿.

·建筑工地至人死亡赔偿标准是什么?
  建筑工地至人死亡赔偿标准是什么?建筑工地至人死亡,其直系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一)、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二)、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
  民事侵名誉权起诉状的内容有哪些?一、民事侵名誉权起诉状的内容有哪些?《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规定,起诉状应当记明下列事项:(一)原告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

>>>更多法律知识

南京律师:

13305191148(高律师)  18013892489(顾律师)  

遇到法律问题?在线问律师:

*<--事发地址,便于分析
*<--手机号,以便律师回复

城市律师

法律机构导航
www.law64.net·老律师网
登陆 | 会员中心 | 联系我们 | 侵权违法举报

联系方式

留言反馈

手机版老律师网
微信咨询律师
老律师网

www.Law64.net

Copyright 2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