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海事法院日照法庭

青岛海事法院日照法庭简介、地址、电话

www.Law64.net  老律师网
青岛海事法院日照法庭
地址:山东日照市东港区迎宾路149号
联系电话:12368
邮政编码:
○法院热线:12368
○咨询律师:13986213581
  
┝ 青岛海事法院日照法庭怎么走?
>>>点此查看地图导航路线

┝ 咨询律师:18921344401(姜律师)  18501560386(唐律师)  

┝ 相关知识
  拘役和有期徒刑缓刑由谁执行?拘役和有期徒刑缓刑由公安机关执行,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21条第2款规定,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的罪犯,在执行期间确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现,应当依法予以减刑。减刑的对象是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的罪犯。减刑的条件是.

  农村老人如何立遗嘱有效(1)立遗嘱人立遗嘱时须有行为能力。《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三条规定:“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所立遗嘱无效。”即使本人后来有了行为能力,仍属无效遗嘱。如果立遗嘱人立遗嘱时有行为能力,后来丧失行为能力,则不影响他当时所立遗嘱的效力。(2)遗.

  离婚诉讼费标准: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离婚案件受理费按照下列标准交纳:1.离婚案件每件交纳50元至300元。涉及财产分割,财产总额不超过20万元的,不另行交纳;超过2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也就是说,如果夫妻双方离婚,不涉及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到法院仅是请求法.

  民事诉讼法相关法律,适用于经济合同纠纷,同时也适用于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协议管辖选择的法院应与争议有实际联系,且协议应用书面形式体现。所以,经济合同纠纷是可以提起民事诉讼。民事纠纷指民事法律地位平等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社会组织相互之间基于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而发生.

  交通事故伤者家属的误工费要赔偿吗一般不支持家属处理事故的误工费,法律只规定了有处理丧葬事宜的误工,误工损失是指受害人家属因办理受害人的丧葬事宜而减少收入的赔偿费用。误工时间是指受害人从遭受交通事故伤害到完全治愈或死亡受害人家属办理丧葬事宜的期间。二、赔偿误工费.

·最新的武汉个人房屋租赁合同模板
  现在武汉的房价比较高,对于刚步入社会的人来说,还没有能力来购买属于自己的房子,若是家在外地或者距离工作的地方比较远,最好的方式就是租房住,租房子是要和房东签订一份租房合同的,那么武汉个人房屋租赁合同怎么写呢?为您解答。武汉市房屋出租合同模板.
  招标代理是什么意思,其机构作用又是什么?一、招标代理是什么意思?招标代理一般是指具备相关资质的招标代理机构(公司)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受招标人的委托或授权办理招标事宜的行为。二、招标代理机构的作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13条规定,"招标代理机构是依法.

  一、二手房产权到期怎么处理?二手房产权到期后是自动续期的,不需要房主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规定,土地使用权出让最高年限按下列用途确定:住宅用地(也就是人们常说的商品房用地):全国统一执行的土地使用年限为70年;工业用地(也就是人们.

  一、工伤认定标准等级是什么?工伤认定标准等级主要分为十级,具体如下:一级伤残划分依据a.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全靠别人帮助或采用专门设施,否则生命无法维持;b.意识消失;c.各种活动均受到限制而卧床;d.社会交往完全丧失。二级伤残划分依据a.日常生活需.

  夫妻离婚时彩礼退不退根据我国《婚姻法》司法解释的规定,当事人如果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时,符合下列情形的,可以要求返还彩礼:1、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2、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3、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二、彩礼返还需要注意什么问题.

  山东省高速公路征地补偿标准是多少1、合理确定征地拆迁有关费用标准本着依法依规、实事求是、统筹兼顾的原则,确定高速公路征地拆迁费用标准。(1)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平均为3万元/亩。对不同区域和不同地类的实际征地补偿价格,由设区市人民政府在此基础上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为犯罪分子通风报信成立什么罪根据我国刑法第三百六十二条 【包庇罪】旅馆业、饮食服务业、文化娱乐业、出租汽车业等单位的人员,在公安机关查处卖淫、嫖娼活动时,为违法犯罪分子通风报信,情节严重的,依照本法第三百一十条的规定定罪处罚。第四百一十七条 【帮助犯罪分子逃避.

>>>更多法律知识

日照律师:

18921344401(姜律师)  18501560386(唐律师)  

遇到法律问题?在线问律师:

*<--事发地址,便于分析
*<--手机号,以便律师回复

城市律师

法律机构导航
www.law64.net·老律师网
登陆 | 会员中心 | 联系我们 | 侵权违法举报

联系方式

留言反馈

手机版老律师网
微信咨询律师
老律师网

www.Law64.net

Copyright 2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