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海事法院巡回审判庭

天津海事法院巡回审判庭简介、地址、电话

www.Law64.net  老律师网
天津海事法院巡回审判庭
地址:河北省沧州市黄骅市神华路与人民街交口北300米路西
联系电话:12368
邮政编码:
○法院热线:12368
○咨询律师:13722736289
  
┝ 天津海事法院巡回审判庭怎么走?
>>>点此查看地图导航路线

┝ 咨询律师:13011985039(李律师)  13313372816(李律师)  

┝ 相关知识
  怀孕贩毒法律规定的判刑怎么进行?一、怀孕贩毒法律规定的判刑怎么进行?对孕妇不能适用死刑,但可以适用其他刑罚,如无期徒刑、有期徒刑、拘役、管制等。一般情况下对孕妇也不采用拘留、逮捕的强制措施,而是采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

  残疾赔偿金的计算年龄是多大残疾赔偿金=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20年×伤残系数×赔偿年数注:赔偿权利人举证证明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高于受诉法院所在地标准的,残疾赔偿金或者死亡.

  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可以继承遗产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可以继承遗产。根据法律规定,有两种情形:1、《继承法》第十四条规定,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配给他们适当的遗产。2、《继承法》第.

  去法院离婚有哪些阶段提起离婚诉讼至离婚判决生效,要经历三个必经阶段。1、第一阶段:起诉阶段。这一阶段包括以下三个程序:(1)原告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书、副本及相关的证据;(2)人民法院接受原告提交的文件、材料,进行审查;(3)经审查起诉符合法律规定、要求,作出受.

·注册一个新公司的流程是什么?
  注册一个新公司的流程是什么一、注册一个新公司的流程是什么?第一步 核准名称时间:1—3个工作日操作:确定公司类型、名字、注册资本、股东及出资比例后,可以去工商局现场或线上提交核名申请。结果:核名通过,失败则需重新核名。第二步 提交材.
  土地使用权被征收有补偿吗?首先,《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八条明确规定了,为了公共利益需要使用土地的和为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区改建,需要调整使用土地的,是因政府需要使用土地而造成土地使用者不能继续使用土地,因而应当对土地使用者给予适当补偿。上述条文中所提到应当对土地使.

·工伤车祸用人单位如何赔偿?
  工伤车祸用人单位如何赔偿?一、工伤车祸用人单位如何赔偿发生交通事故认定为工伤的,要依据劳动能力鉴定结果确定赔偿数额。一般由工伤保险基和用人单位赔付,而劳动者可以同时向事故责任人主张人身损害赔偿。二、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
  年哪些财产夫妻共同财产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包括劳动报酬性质的实物、津贴等;(二)生产、经营的收益;包括从事办厂、设立公司或企业、承包、租赁、投资、个体经营等生产和商业活动的收入;.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

  公司法前沿问题有哪些?一、公司法前沿问题有哪些?公司法前沿问题主要有最低资本制的废止、认缴制的引入、资本制度其他环节的缓和等,并就认缴制下的股东出资责任、资本制度的变革对于股东出资责任的影响、公司资本制度立法变革存在的问题与反思等。相关知识:我国《公司.

  一、检察机关审查起诉的方法是怎样的《刑事诉讼法》可以告诉我们答案。根据法律规定,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的时候,必须查明:(一)犯罪事实、情节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犯罪性质和罪名的认定是否正确;(二)有无遗漏罪行和其他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人;(三)是否属于不应追究刑事.

·交通事故后为治伤离开现场是否算逃逸
  交通事故中的逃逸行为,可以说是其中比较恶劣的情节了,一旦认定构成法律上面的逃逸,那么对肇事者的处罚也是比较重的。但现实中,我们不能仅仅凭肇事者离开了现场就认定构成逃逸。那要是在交通事故后为治伤离开现场是否算逃逸?详细内容请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
>>>更多法律知识

沧州律师:

13011985039(李律师)  13313372816(李律师)  

遇到法律问题?在线问律师:

*<--事发地址,便于分析
*<--手机号,以便律师回复

城市律师

法律机构导航
www.law64.net·老律师网
登陆 | 会员中心 | 联系我们 | 侵权违法举报

联系方式

留言反馈

手机版老律师网
微信咨询律师
老律师网

www.Law64.net

Copyright 2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