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破产法庭

苏州破产法庭简介、地址、电话

www.Law64.net  老律师网
苏州破产法庭
地址:苏州市姑苏区平泷路251号城市生活广场西侧裙楼三楼
咨询热线:0512-69820211
苏州市破产管理人协会电话:0512-69578268
邮政编码:
○法院热线:12368
○咨询律师:13851782449

苏州破产法庭依托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与破产管理人协会等机构,提供企业纾困救治、债务重组指导、个人债务清理等服务,并设有“融畅”破产案件管理系统以提升审判效率。

2020年12月18日,苏州破产法庭成立。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批复,苏州破产法庭管辖以下四类破产案件:
一、苏州市辖区内地(市)级以上(含本级)市场监督管理机关核准登记公司(企业)的强制清算和破产案件。
二、前述强制清算和破产案件的衍生诉讼案件。
三、苏州市辖区内跨境破产案件、上市公司破产案件,以及其他有重大影响的强制清算与破产案件。
四、其他依法应当由其审理的案件。。
  
┝ 苏州破产法庭怎么走?
>>>点此查看地图导航路线

┝ 咨询律师:18501560386(朱律师)  19850716853(史律师)  

┝ 相关知识
  一、刑事案件补充侦查的时效是多久?审查起诉阶段的补充侦查《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1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补充侦查以2次为限。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

  税收滞纳金及罚金罚款的概念分别是什么?1、滞纳金是指行政机关对不按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的相对人,课以新的金钱给付义务的方法。目的是促使其尽快履行义务,属于行政强制执行中执行罚的一种具体形式。2、罚金是指法院判处犯罪人向国家缴纳一定数额金钱的刑罚方法。罚金属于财产刑.

  其实各省市的租售同权的政策,目前并没有什么大的改动。其基本适用条件都是和广州市政府推出的政策是一样的,本省是否要引进租售同权的这一概念,是由当地政府结合本地的实际发展情况因地制宜的。目前在租售同权实施的省份当中,沈阳市也正式推出。下面我们就为您介绍一下沈阳租售.

  关于孩子的抚养费其实并没有一个最高或者最低的限制,因为通常确定抚养费数额都是根据实际的情况进行的,并且日后还有可能变更抚养费数额。因此有人问离婚抚养费最高多少钱,其实可以理解为该怎么确定抚养费数额。下面就让我们为你做详细解答吧。一、离婚抚养费最高多少钱夫妻离婚.

  没交通事故自己摔伤算骗保吗算,保险公司及其工作人员故意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进行虚假理赔,骗取保险金,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故意制造保险事故依此获得保险公司赔款的。也是骗保。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在未依法采取措施的情况下驾驶被保险机动车或.

  公安部酒驾处罚最新通知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1、饮酒驾驶:饮酒驾驶机动车辆,罚款1000元—2000元、记12分并暂扣驾照6个月;饮酒驾驶营运机动车,罚款5000元,记12分,处以15日以下拘留,并且5年内不得重新获得驾照。2、醉酒驾驶: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吊销驾照,5年内不得重新获取驾照.

  我国各地的司法鉴定机构一定有属于其正式的官方网站的,而且像是这种类型的机构除了平时宣传一些关于司法鉴定的法律常识以外,其中关于司法鉴定的资格也都是应该在官网的消息当中有所介绍的。司法鉴定只是很多人都听说过的一个词汇而已,可能并不清楚司法鉴定资格是什么?一、在我.

·集体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该怎么写呢 ?
  集体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该怎么写呢?合同是契约精神的最集中体现,是追究合同当事人违约责任的最重要凭证。农村的土地使用权归集体所有,虽然村民不得将土地使用权转让给他人,但是可以在签署出让合同后将土地使用权承包或出租给有需求者。那么集体土地使用.
  结婚后多久才算夫妻共同财产婚姻关系中,一方婚前的个人财产将不会再因结婚的时间而变化。因此,夫妻不管结婚多长时间,对属于一方的个人财产,其实都是不会随着时间的流逝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民法典》(2021.1.1生效)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

  实现股权转让一般需要有哪些手续一般情况下,股权转让经过以下手续:(一)首先需要与第三方(受让方)签订《股权转让协议》,约定股权转让价格、交接、债权债务、股权转让款的支付等事宜,转让方与受让方在《股权转让协议》上签字盖章。(二)需要另外那位股东对欲相关股份转让给第三方.

·精神病人犯罪如何处罚?
  一、精神病人犯罪如何处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强制医疗。间歇性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居间合同和买卖合同约定不一致如何处理
  居间合同和买卖合同约定不一致如何处理在居间活动过程中,受各种因素的影响,时常会出现委托人与居间人签订的居间合同和买卖合同约定不一致的情形。对于这样的问题如何处理,如何避免此类问题的发生,使我们要解决的问题。下面,我们通过解析《合同法》的相关.
>>>更多法律知识

苏州律师:

18501560386(朱律师)  19850716853(史律师)  

遇到法律问题?在线问律师:

*<--事发地址,便于分析
*<--手机号,以便律师回复

城市律师

法律机构导航
www.law64.net·老律师网
登陆 | 会员中心 | 联系我们 | 侵权违法举报

联系方式

留言反馈

手机版老律师网
微信咨询律师
老律师网

www.Law64.net

Copyright 2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