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郑县人民法院

南郑县人民法院简介、地址、电话

www.Law64.net  老律师网
汉中市南郑县人民法院
地址:汉中市南郑县人民法院
联系电话:12368
邮政编码:
○法院热线:12368
○咨询律师:13061416368

[www.Law64.net]。
  
┝ 南郑县人民法院怎么走?
>>>点此查看地图导航路线

┝ 咨询律师:15955028395(史律师)  17798297475(姜律师)  

┝ 相关知识
  西银2023铁路征地补偿标准是什么西银2020铁路征地补偿标准是什么(仅做参考)温室和大棚为一类菜地,按下列标准补偿:(一)常年生产蔬菜的温室菜地,每平方米15-18元;(二)季节性生产蔬菜的温室菜地,每平方米5-15元;(三)大棚生产蔬菜的菜地,每平方米5-12元。裸地生产蔬.

  软件著作权登记价格是多少?随着大数据以及信息化时代的到来,人们获得信息和技术的途径越来越多。但是对于发明计算机软件的人来说,软件蕴藏了其精力和知识结晶。为了更好保护软件不被侵犯,需要进行软件著作权的登记。那么,软件著作权登记价格是多少呢?以下我们为您带来相关信.

  如果无法协商解决,向法院起诉,法院会本着有利于子女权益的原则,参照最高院的相关司法意见,依法酌情判决。【最高院关于子女抚养问题的《意见》规定的抚养权归属条件】【第一条】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

  视力司法鉴定的要求是很严格的,一般来说鉴定结果很准。一、司法鉴定对视力鉴定流程1、视力检查视力检查主要以测远视力为准,采用小数视力记录法。为了检查方便,可将视力表的0.1及0.3之E字剪下,做成硬纸卡,检查者可随身携带。2、视野检查对照法:被检查者与检查者对坐湖对立,彼.

  指示交付未通知占有人是合法的吗?指示交付未通知占有人是不合法的,《民法典》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第三人依法占有该动产的,负有交付义务的人可以通过转让请求第三人返还原物的权利代替交付。指示交付的成立须具备两个条件:当事人须有转让所有权的合同。让.

  有相关的法条规定员工通知了公司,不用等公司同意就可以辞职。那么辞职以后还有没有年终奖,关于企业的年终奖规定是什么呢?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企业的员工辞职以后年终奖的相关规定吧。1、我们先来看《劳动法》的相关规定,《劳动法》中指出工资的总额是说单位在一定的时间内直接支.

·民事诉讼案件呈报资料有哪些
  民事诉讼案件呈报资料有哪些民事诉讼案件呈报资料(1)起诉状1、当事人应提交起诉书正本一份,并根据被告的人数提交副本。2、起诉书应为手写或打印,手写起诉书的,应用蓝黑色或黑色钢笔或签字笔。3、原告是个人的,应由本人签名或盖章;是法人或其他组.
  有人把我国醉酒驾车的这种现象屡禁不止,单纯的理解成为了这跟我国历史悠久的酒桌文化是有很大的联系的,说白了,这本身就是当事人极度没有自制力的一种表现,社会公众包括法律制度,对当事人唯一的要求就是喝了酒以后别开车这么简单,可还是不断的有人偏要以身试法。并且现在不了.

  未结婚小孩抚养费的法律规定是怎样的?未婚生子女的抚养费具体有哪几项?根据司法解释,子女的抚养费包括子女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法院根据什么标准确定未婚生子女的抚养费?在离婚案件中,人民法院在确定子女抚养费的数额时,一般是根据以下三大标准来确定:1、子女的实际.

  当事人的亲属也能做证人吗一、当事人的亲属也能做证人吗在法庭上自己的亲属是可以作证的,只要是没有胜利精神上的缺陷都及和本案无牵连的,都可以作为证人的,证人证言会在查证后在能作为有效证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一条 证人证言必须在法庭上经过公.

  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有哪些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中心城区城市规划建设的顺利进行,加强征地房屋拆迁管理,保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

·并购贷款担保的法律规定是怎样的?
  并购贷款担保的法律规定是怎样的?一、并购贷款担保规定(一)借款人应提供充足的能够覆盖并购贷款风险的担保,包括保证担保、抵押担保、质押担保以及其他符合法律规定的担保形式。前述担保方式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组合使用。(二)以目标企业股权质押时,应.
>>>更多法律知识

汉中律师:

15955028395(史律师)  17798297475(姜律师)  

遇到法律问题?在线问律师:

*<--事发地址,便于分析
*<--手机号,以便律师回复

城市律师

法律机构导航
www.law64.net·老律师网
登陆 | 会员中心 | 联系我们 | 侵权违法举报

联系方式

留言反馈

手机版老律师网
微信咨询律师
老律师网

www.Law64.net

Copyright 2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