凤翔县人民法院

凤翔县人民法院简介、地址、电话

www.Law64.net  老律师网
宝鸡市凤翔县人民法院
地址:凤翔县城西大街
联系电话:12368
邮政编码:
○法院热线:12368
○咨询律师:18868876507


  
┝ 凤翔县人民法院怎么走?
>>>点此查看地图导航路线

┝ 咨询律师:13052261268(何律师)  15955028395(史律师)  

┝ 相关知识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含在依照法律、法规规定行使国家有关疫情防控行政管理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在受国家机关委托代表国家机关行使疫情防控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虽未列入国家机关人员编制但在国家机关中从事疫情防控公务的人员)依法履行为防控.

  专利权的对象是哪几种2023一、专利权的对象是哪几种1、发明发明,是指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发明必须是一种技术方案,是发明人将自然规律在特定技术领域进行运用和结合的结果,而不是自然规律本身,因而科学发现不属于发明范畴。同时,发明通常是自然.

  附条件合同的特点是什么1、所附条件是由双方当事人约定的,并且作为合同的一个条款列入合同中。其与法定条件的最大区别就在于后者是由法律规定的,不由当事人的意思取舍并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条件。因此,合同双方当事人不得以法定条件作为所附条件。2.条件是将来可能发生的事实。过去.

·每天加班四小时工资是多少
  每天加班四小时工资是多少应按小时支付加班工资或者补休。根据《劳动法》第四十四条、劳动部《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工作日延长工作时间4小时的,应按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小时工资标准150%支付工资报酬;休息日安排加班4小时的,.
  赌博离婚财产分割的依据是什么?(1)夫妻共同财产,一般应均等分割。也就是说,夫妻共同财产,原则上均等分割;根据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和财产的来源等情况,具体处理时也可以有所差别。属于个人专用的物品,一般归个人所有。(2)夫妻分居两地分别管理、使用的共同财产,分割时各.

  合同违约后违约金如何计算一、合同违约后违约金如何计算如果合同双方对违约金有约定,按照合同约定处理。合同法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

  发生竞业限制该怎么起诉?可以搜集证据,申请劳动仲裁。相关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第七条当事人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约定了竞业限制和经济补偿,当事人解除劳动合同时,除另有约定外,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履行竞业.

  因疫情严重车贷怎么办?因疫情严重车贷可以延迟偿还,并且不纳入失信系统。根据央行等五部门2月1日印发《关于进一步强化金融支持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的通知》,明确,对因感染新型肺炎住院治疗或隔离人员、疫情防控需要隔离观察人员、参加疫情防控工作人员以及受疫情影响暂.

  企业成立分公司流程是怎样的分公司是总公司依法成立的一个分支机构,不同于子公司,分公司没有法人资格,不具有独立的法律地位,所以分公司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民事责任主体仍是总公司。那么企业成立分公司流程是怎么样的,要注意哪些问题,我们在此为您详细解答。一、成立.

  一、招摇撞骗罪过程中盗窃的怎么处罚?人民法院应当以盗窃罪对其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判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盗窃.

  行政处罚样本包括哪些条款?一、行政处罚样本包括哪些条款?行政处罚决定书当事人:__________单位名称:________单位地址:_____________法人代表:________性别:______年龄:________住址:_________当事人_______________一案,经本单位依法调查,现查明:(.

  公司法人格否认被告怎么办?提起公司您并不陌生,因为其和我们的生活息息相关。但是对于“公司法人格否认”这一说法,一定是陌生的。那么什么是“公司法人格否认”呢?是指公司法人人格被他人滥用,从而产生了一些侵害公司或者社会的行为。对于此行为,我国法律有严格的规定,那么.

>>>更多法律知识

宝鸡律师:

13052261268(何律师)  15955028395(史律师)  

遇到法律问题?在线问律师:

*<--事发地址,便于分析
*<--手机号,以便律师回复

城市律师

法律机构导航
www.law64.net·老律师网
登陆 | 会员中心 | 联系我们 | 侵权违法举报

联系方式

留言反馈

手机版老律师网
微信咨询律师
老律师网

www.Law64.net

Copyright 2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