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托克前旗人民法院

鄂托克前旗人民法院简介、地址、电话

www.Law64.net  老律师网
鄂尔多斯市鄂托克前旗法院
地址:鄂尔多斯市鄂托克前旗敖勒召其镇苏力迪东街
联系电话:12368
邮政编码:
○法院热线:12368
○咨询律师:13052261268


  
┝ 鄂托克前旗人民法院怎么走?
>>>点此查看地图导航路线

┝ 咨询律师:13061416368(许律师)  18667830319(黄律师)  

┝ 相关知识
  公司不认定工伤情况说明包括哪些情形?公司不认定工伤情况说明包括故意导致的一些行为,或者说是犯罪行为以及醉酒或者是吸毒的情形,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规定职工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一)故意犯罪的.

  首先要看官司的输赢,一般由输的一方承担费用。但是当遇到其他情况,费用的承担方是不确定的,最终还是要看法院的判决结果来决定。例如有些情况,原告方并未完全胜诉的,会由原告和被告共同承担费用。还有,对于最终没有由法院做出相应判决的民事案件,而是双方经调解而达成协议的.

·欠钱不还起诉赢了还是不还怎么办?
  欠钱不还起诉赢了还是不还怎么办?可以申请强制执行,根据法律规定,败诉的一方如果不按照判决履行法律义务,胜诉的一方可以到人民知法院申请强制执行道。只要被执行人有可供强制执行的财产就行。如果对方却是没有可供强制执行的财产,可以在被执行人有了可供强.
  过错方少分或不分共同财产情况有哪些?《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七条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

  委托合同终止的法律后果是什么当委托合同终止后,受托人根据不同的情况而履行不同的义务。(1)如果因解除委托合同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除不可归责于自己的事由外,解除合同的一方应当赔偿损失。(2)因委托人的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破产,致使委托合同终止将损害委托人利益时,在.

  犯罪既遂与犯罪未遂的量刑区别是什么?犯罪既遂与犯罪未遂的量刑区别是犯罪未遂比犯罪既遂轻,犯罪既遂按照相关法律行进审判定罪,而犯罪未遂在量刑上往往有减免,可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犯罪未遂的认定:(一)犯罪分子已经着手实施犯罪,这是区分犯罪未遂与犯罪预备的根本标.

  离婚是夫妻双方感情破裂而做出的决定,离婚分为协商的形式和起诉的形式。协议离婚,夫妻双方需要提交书面的关于协商好的离婚协议、丈夫和妻子的户口本原件、丈夫和妻子的身份证原件、两个人的结婚证原件到丈夫或者妻子两个人任意一个人的户口本上写的婚姻登记部门去办理离婚的相关.

  罪犯在被法官判刑的时候有可能对其处拘役,而这属于轻于有期徒刑的处罚。对于被判有期徒刑的罪犯如果符合条件的话,则可以同时被判缓刑。那如果罪犯被判拘役能否判缓刑呢?这是很多人都搞不清楚的地方,请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一、拘役是什么意思拘役是短期剥夺犯罪分子的人.

·和精神病妻子离婚需要给予补偿吗?
  和精神病妻子离婚需要给予补偿吗?和精神病妻子离婚需要给予补偿,由于其患有精神病的原因,故此若是离婚可能会影响该公民以及其监护人的生活,故此丈夫若是想办理离婚手续,此时是需要支付一定数额的补偿金的。在我国,另一方主体是精神病人,并不能成为可以办.
  出车祸没钱医治怎么办发生交通事故导致受伤后,若是进行索赔的话都有哪些赔偿费用呢?有关法律规定交通事故赔偿费用里包含了医疗费,那具体情况下,出车祸没钱医治怎么办呢?就让我们来为您解答吧。交通事故赔偿项目,是指交通事故当中肇事者给予受害者的赔偿所包含的项目,主要.

  一、醉酒交通事故死亡应该赔偿多少钱按照>的规定赔偿。具体赔偿数额,因各省市制定的标准不一致,你可去当地律师事务所咨询,他们有这一标准的。附:>第三十六条损害赔偿的项目包括:医疗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残疾者生活补助费、残疾用具费、丧葬费、死亡补.

  欠款人失踪可以报警吗?欠款人失踪可以报警的,债务上设有保证人的,可以向保证人主张债权:为了保障债权的实现设立保证人,如果到期债务无法清偿或不能清偿,由保证人向债权人清偿债务。保证人清偿债务之后可以向债务人追偿。审查财产是否是夫妻共同财产:财产是否是负夫妻共同财产.

>>>更多法律知识

鄂尔多斯律师:

13061416368(许律师)  18667830319(黄律师)  

遇到法律问题?在线问律师:

*<--事发地址,便于分析
*<--手机号,以便律师回复

城市律师

法律机构导航
www.law64.net·老律师网
登陆 | 会员中心 | 联系我们 | 侵权违法举报

联系方式

留言反馈

手机版老律师网
微信咨询律师
老律师网

www.Law64.net

Copyright 2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