达拉特旗人民法院

达拉特旗人民法院简介、地址、电话

www.Law64.net  老律师网
鄂尔多斯市达拉特旗法院
地址: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达拉特旗迎宾街
联系电话:12368
邮政编码:
○法院热线:12368
○咨询律师:15052927793[www.Law64.net]。
  
┝ 达拉特旗人民法院怎么走?
>>>点此查看地图导航路线

┝ 咨询律师:18951945636(卢律师)  13052261268(何律师)  

┝ 相关知识
  拘传持续时间不能超过多久拘传是我国刑事诉讼强制措施体系中强制力最轻的一种,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均有权决定适用。但是拘传有一定的时间限制,那么您知道拘传持续时间不能超过多久吗?以下是具体介绍。一、拘传持续时间不能超过多少一次拘传的时间.

  无过错原则与责任推定原则的区别有哪些?无过错原则与责任推定原则的区别主要如下:1、适用过错原则(除过错推定)由受害方就侵权人的主观故意或过失也即过错承担举证责任,如举证不能,对方就不承担民事责任,但在适用这一原则时,对方就自己无过错可抗辩免责,如系第三人造成的,自.

  犯罪构成主观方面的必要条件有哪些犯罪主观方面的内容,是由意识因素和意志因素这两大部分内容构成的。1、意识因素这是指行为对事物及其性质的认识和分辨情况。(1)行为人对自己行为及其结果的社会危害性的认识,或者说对与犯罪客体有关的事实及性质的认识。(2)行为人对犯罪的基本事.

  合同附随义务的界定是什么?我国《合同法》第60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从这一条可以看出,附随义务至少具有三个方面的内容,即通知义务、协助义务与保密义务。下.

  一、职工没解除劳动合同怎么办理离职?辞职后没有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可以向当地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申请劳动仲裁要求企业解除劳动合同关系。劳动者离职情况:1.试用期内只需要提前三天通知用人单位,转正后提前三十天书面通知用人单位即可办理离职手续。2.用人单位存在《.

  一、交通事故怎么处理流程?1、交通部门现场勘查。交警部门对现场勘查记录经复核无误后应要求当事人或见证人在现场图上签名。为检验需要,可以扣留肇事车辆和当事人相关证件。2、交通部门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交警部门经过调查后,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

  是结果犯。渎职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或者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妨害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损害公众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职务活动客观公正性的信赖,致使国家与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

  社会普罗万生从而呈现出了各种生活状态,我们您每天在社会中都有自己要付诸实现的目标,或者就是踏踏实实的经营好自己的家庭和工作,可就算是一汪清水都有起波澜的时候,更不用说是漫长的人生当中会遇到的一些事情。离婚这对于任何家庭来说都是人生当中的一道坎,坚持要以诉讼离婚.

  工作四年怀孕了被辞退怎么补偿?工作四年怀孕被辞退的补偿金按照是额外支付4个月的工资作为赔偿,工资按照解除劳动合同前12个月平均工资的双倍计算。《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的计算】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

  股东表决权的具体计算如下:股东大会每一股份有一表决权。这是指在股东大会会议上,进行表决时,是按股东持有的股份数量来计算表决权的,每一股份为一个表决权,而不是按参加会议的股东人数来计算表决权的。这项规则所体现的是,股份有限公司是资本的联合,公司股东作为出资者按投.

  国内商标续展流程是什么?一、国内商标续展流程是什么?(一)准备申请书件应提交的申请书件为:(1)《商标续展注册申请书》(2)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3)委托代理的提交《代理委托书》,直接在受理大厅办理的提交经办人的身份证复印件(4)注册证复印件(5)申.

  通常追讨债务方法有哪些1、和解法:协商和解是指债权债务当事人在自愿、互谅的基础上,直接进行协商或邀请第三人从中斡旋,解决纠纷。债权到期或即将到期时,债务人暂无能力偿还债务但有还款诚意的,债权人可以就履行债务的期限、方式、数额等同债务人进行磋商,敦促债务人履行.

>>>更多法律知识

鄂尔多斯律师:

18951945636(卢律师)  13052261268(何律师)  

遇到法律问题?在线问律师:

*<--事发地址,便于分析
*<--手机号,以便律师回复

城市律师

法律机构导航
www.law64.net·老律师网
登陆 | 会员中心 | 联系我们 | 侵权违法举报

联系方式

留言反馈

手机版老律师网
微信咨询律师
老律师网

www.Law64.net

Copyright 2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