牡丹江市阳明区人民法院

牡丹江市阳明区人民法院简介、地址、电话

www.Law64.net  老律师网
牡丹江市阳明区人民法院
地址:牡丹江市爱民区康佳街
联系电话:12368
邮政编码:
○法院热线:12368
○咨询律师:13134537928
  
┝ 牡丹江市阳明区人民法院怎么走?
>>>点此查看地图导航路线

┝ 咨询律师:13104530037(马律师)  13555005521(张律师)  

┝ 相关知识
  是可以折抵刑期的。《刑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管制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第四十四条规定:“拘役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第四十七条规定:“有期徒刑的刑.

  一、审理中有新的犯罪怎么办?审理中有新的犯罪应采取的措施是:检察院在审查起诉阶段发现有新的犯罪事实,在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情况下,可以直接起诉,或者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属于检察院管辖范围内的自行侦查。如果是在侦查期间发现了新的犯罪事实的话,那么两案合并处理.

  民法总则规定营业法人的内容有哪些?为了使营业人员办事效率的提高,减少不必要的冲突,使营业规模更加完善等等,从而促进我国经济发展,我国制定了民法总则来规定营业法人的各种条件以及责任等等。那么民法总则规定营业法人的内容有哪些呢?听我们慢慢道来,请看下面解释。1.

  长期租赁合同的诉讼时效是多久2017年10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八条对诉讼时效的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租赁合同中,因为所涉及的权利内容不同。例如,有违约所引起的租赁合同的解除,有违约所导致的.

  转继承之后代位继承的争议依据是什么?目前法律对转继承后又代位继承的问题没有明确规定,但法院一般是支持当事人的转继承后又代位继承的主张继承权利的。由于发生几代人的过世问题,没有遗嘱等特别指定遗产由当事人个人所有,当事人所继承遗产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如果有遗嘱指定由.

  租赁合同与承包合同的区别有哪些一、租赁合同与承包合同的区别有哪些?1、类型不同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属于合同法上明确规定的典型合同之一。承包合同则不是合同法明确规定的一类合同,内容上可能综合了几种不同类型合同的.

·商标如果被他人侵犯了,此时可以通过行政方法来维权,即向工商管
  商标如果被他人侵犯了,此时可以通过行政方法来维权,即向工商管理部门进行投诉,当然也可以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那么商标侵权诉讼流程具体是怎样的呢?本文就此为您介绍,希望能对您有帮助,如果您还有什么问题也可以直接咨询专业的律师。一、商标侵权诉讼流程.
  域名备案网站备案的区别是什么现在是一个网络信息迅猛发展的时代,很多的消息都是通过网络来传播。其实建立一个网站首先就要到有关部门去进行一个必要的备案。很多时候我们可能只听说过域名备案,没有听过网络备案。那么存在域名备案网站备案的区别吗?让我们一起来具体了解下。一、.

  债务纠纷仲裁流程如下:1、提出仲裁申请;2、组织仲裁庭;3、审理案件;4、作出裁决。当事人申请仲裁应向仲裁机构递交仲裁协议、申请书及副本。申请书要详细载明当事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等情况及事实理由。通过仲裁方式解决债务纠纷,具有较强的保密性,当事人之间大多没有.

  1、所谓辞职,就是辞去相应职务,也就是劳动者进行就业过程中因个人原因,需要离开就职单位的,要向有关单位申请辞去职务,并且获得批准,完成工作交接称之为辞职,换句话说,其实就是劳动者主动向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务关系的活动。劳动者就业自由,当然也辞职自由,但前提是无论.

·婚姻法关于探视权的规定:
  婚姻法关于探视权的规定:婚姻法第38条第1款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视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由此可见,探视权是指夫妻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按照离婚协议或法院判决,遵循一定的方式和时间,探望子女的权利。.
  专利申请流程有:1、撰写专利申请材料,包括专利请求书、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权利要求书、说明书、说明书附图等文件,严格按照文件的写法要求撰写,一般情况下申请人无法独立完成,需要找代理机构者专业人士协助。2、将专利申请材料寄到国家专利局的受理处,等待受理通知书。3、.

>>>更多法律知识

牡丹江律师:

13104530037(马律师)  13555005521(张律师)  

遇到法律问题?在线问律师:

*<--事发地址,便于分析
*<--手机号,以便律师回复

城市律师

法律机构导航
www.law64.net·老律师网
登陆 | 会员中心 | 联系我们 | 侵权违法举报

联系方式

留言反馈

手机版老律师网
微信咨询律师
老律师网

www.Law64.net

Copyright 2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