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简介、地址、电话

www.Law64.net  老律师网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地址:香坊区哈平路
联系电话:12368
邮政编码:
○法院热线:12368
○咨询律师:17798297475
  
┝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怎么走?
>>>点此查看地图导航路线

┝ 咨询律师:18036231135(王律师)  18656084778(沈律师)  

┝ 相关知识
  工程招标代理服务费怎么收费?工程招标代理服务费怎么收费关于工程代理招标服务费的收取,由双方协商收费,以前出台过相关的收费办法,但现在已经废止失效,因此具体怎么收费要自行协商决定。关于招标代理的规定:《招标投标法》第十二条招标人有权自行选择招标代理机构,委托.

  股权合法转让后债务应如何承担?一、股权转让并不影响公司对外负债的承担,转让前后的公司债务都应由公司对外承担。鉴于公司股东“有限责任”的法律规定,股东作为出资人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而不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股东转让其持有的公司股权,并不会.

  我国法律明确规定了用人单位在聘用劳动者时应该与劳动者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不签劳动合同就应支付双倍工资。不过,是不是所有情形下,单位与劳动者之间没有签劳动合同是否必须支付双倍工资呢?详细内容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一、没有签劳动合同是否必须支付双倍工资用人单位自用.

·非全日制用工主张加班费应否支持?
  1、各地在非全日制员工是否享受,以及如何享受法定节假日待遇上都形成了不同意见。分支机构较多的用人单位很难一一甄别与及时调整。为避免不必要的争讼,我们建议:用人单位在与劳动者订立非全日制用工协议时,一并就法定节假日报酬的给付标准进行明确约定。.
·一、交通事故误工费鉴定意见书的判定标准是什么?
  一、交通事故误工费鉴定意见书的判定标准是什么?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第4条第2项误工费:有固定收入的,按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没有固定收入或者无收入的,按事故发生地上年度职工平均年工资标准计算。误工时间可以.
  在实际继承公民遗产的时候,最好先搞清楚究竟法律中规定哪些财产是可以继承的,而不可继承的财产又有哪些。这样才能比较顺利的完成遗产的继承。那到底不可继承的财产具体包括哪些呢?我们整理了相关资料,马上为你做详细解答。一、不可继承的财产具体包括哪些遗产,作为一种财.

  实践中,劳动者因为种种原因存在着大量与用人单位没签合同事实劳动关系的情况,用人单位往往以此为借口拖欠甚至拒绝支付工资,更没有相关经济赔偿。此时如果实际存在提供劳动行为,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话,那么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存在的劳动关系,受《劳动合同法》保护吗?一、.

  酒驾和醉驾有区别包括哪些(一)认定标准不同根据《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的相关规定,对酒后驾驶的标准幅度是:每100ml血液中含有的酒精量≥20mg。其中:1、饮酒驾驶的幅度标准是,每100ml血液中含有的酒精量在大于等于20mg,小于80mg之间,即每100ml血.

  一、可以申请没有劳动合同劳动仲裁吗?可以申请没有劳动合同的劳动仲裁。没有劳动合同申请仲裁的话,可能给日后维权的举证带来不便,可以工作期间注意收集好证明劳动关系的证据申请劳动仲裁。没有劳动合同申请劳动仲裁需要的证据有以下这些:1、可以用在社保局打印并盖章.

  一、交通事故一死一伤怎么处理七责?交通事故一死一伤的情况下,处吊销驾照,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发行公司债券应当具备什么条件1、股份有限公司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3000万元,有限责任公司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6000万元。2、本次发行后累计公司债券余额不超过最近一期末净资产额的40%;金融类公司的累计公司债券余额按金融企业的有关规定计算。3、公司生产经营符合法律、行政法规.

  民事诉讼的案件在生活中经常可以见到,但是可能很多人对民事诉讼法了解的也不是很多,那么什么是民事诉讼法,,新民事诉讼法和老民事诉讼法有哪些不同,针对新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又包含哪些内容?小面我们就带您做一些简单的了解。一、民事诉讼法概念民诉法是国家的基本法律,是.

>>>更多法律知识

哈尔滨律师:

18036231135(王律师)  18656084778(沈律师)  

遇到法律问题?在线问律师:

*<--事发地址,便于分析
*<--手机号,以便律师回复

城市律师

法律机构导航
www.law64.net·老律师网
登陆 | 会员中心 | 联系我们 | 侵权违法举报

联系方式

留言反馈

手机版老律师网
微信咨询律师
老律师网

www.Law64.net

Copyright 2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