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

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简介、地址、电话

www.Law64.net  老律师网
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
地址:沈阳市沈北新区中央路66号
联系电话:12368
邮政编码:
○法院热线:12368
○咨询律师:13390137926
  
┝ 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怎么走?
>>>点此查看地图导航路线

┝ 咨询律师:13352451729(苗律师)  13998167807(时律师)  

┝ 相关知识
  打架被拦了故意伤害未遂要承担法律责任吗?故意伤害未遂也需要承担法律责任,故意伤害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故意伤害罪一般处三年以下有期、拘役或管制,如果没有造成什么严重后果,情节轻的,可以免除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罪】.

  注册公司注册资本承诺出资怎么规定的?1,公司注册资本从实缴登记制改为认缴登记制后,新公司法认缴出资时间是这样的,股东的出资期限由公司章程自行约定,原则上不作限制。公司登记机关可以进行合理性审查,如对超出公司经营期限的出资期限,可要求企业予以纠正或者相应延长公司经.

  我们都知道如果因工受伤是需要进行鉴定的,根据鉴定结果找劳动局和企业进行补偿,可能因为各省地区的发展水平不同其赔偿标准也是不一样的。江苏工伤鉴定标准是什么?在有关法律条文中,有没有具体的说明呢?下面请跟随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江苏2018工伤鉴定标准是什么?《江苏.

  发布传播谣言处罚是怎样的?谣言对当事人的伤害是巨大的。在实践中,有些人会在外发布传播他人的不实言论,这些不实言论可能会导致当事人在心理上承受巨大的压力,甚至有些当事人会由于压力巨大而选择轻生。发布传播谣言是可以构成犯罪承担刑事责任的,下面我们和您一起来了解一下.

·《婚姻法》只规定了非婚生子的权利和义务与婚生子是一样的
  《婚姻法》只规定了非婚生子的权利和义务与婚生子是一样的,亲生父母应当要付抚养费(生活费、教育费)。没有规定出抚养费违法的条文,当然可以要求对方不出抚养费。《婚姻法》第二十五条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不.
  立案和立案侦查区别是什么?1、一个是诉讼行为,一个查处行为立案是指公安、司法机关及其它行政执法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自首以及自诉人起诉等材料,按照各自的管辖范围进行审查后,认为有犯罪事实发生并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时,决定将其作为刑事案件进行侦查或者审判的一种诉讼.

  ?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的构成是什么?(一)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概念及构成——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社会治安管理秩序。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促使了卖淫嫖娼活动的泛滥,因而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本罪的犯罪对象是“他人”,这里的“他人”主要是指妇女,但也包括了男子。“.

·手腕骨折工伤是几级伤残鉴定?
  工伤指的是我们的工作中身体部位收到的不同程度的伤害,工伤可以申请工伤补偿,包括医疗、营养、伙食、生活护理等方面的补偿。不过在享受这项补偿之前您需要向您的劳动单位出具工伤鉴定书,那么手腕骨折工伤是几级伤残鉴定?下面请随我们一起去了解一下。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中止是指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的行为。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1、犯罪的行为人自己主观上放弃或者中止了继续犯罪的想法;2、犯罪行为人不仅.

  遗失物番外的条件有哪些?遗失物不同于埋藏物,遗失物是能确定所有者的,所以在捨的遗失物时应及时上交,相关单位应给予上交意识物的行为人一些物质或者精神上的奖励。但并不是捨得的所有物件都属于遗失物,遗失物的构成是需要一些条件的,遗失物番外的条件有哪些?遗失物的条件:.

  离婚一直以来发生在我们的身边,近几年我国的离婚律在不断的上升,主要原因就是法制化的增强以及物质生活的观念加强,让很多人婚后如果出现问题都会选择离婚来解决,离婚的时候主要的一个问题就是关于孩子的抚养权以及抚养费问题,那离婚不给抚养费可以吗?下面就详细介绍。一、离.

  二手房市场在整个房地产市场中所占份额不容小觑,但是在二手房交接中也会产生许多令人困扰的问题。许多买家在二手房交接之后,才发现房屋存在问题或者水电费欠费,物业费没有交之类的情况,对自身造成了一定的损失。我们将会为您详细介绍二手房交接注意事项,希望能够减轻二手房交.

>>>更多法律知识

沈阳律师:

13352451729(苗律师)  13998167807(时律师)  

遇到法律问题?在线问律师:

*<--事发地址,便于分析
*<--手机号,以便律师回复

城市律师

法律机构导航
www.law64.net·老律师网
登陆 | 会员中心 | 联系我们 | 侵权违法举报

联系方式

留言反馈

手机版老律师网
微信咨询律师
老律师网

www.Law64.net

Copyright 2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