墨江哈尼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墨江哈尼族自治县人民法院简介、地址、电话

www.Law64.net  老律师网
墨江哈尼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地址:云南省普洱市墨江县太阳路
联系电话:12368
邮政编码:
○法院热线:12368
○咨询律师:15955028395[www.Law64.net]。
  
┝ 墨江哈尼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怎么走?
>>>点此查看地图导航路线

┝ 咨询律师:13147094815(吕律师)  13770831974(姜律师)  

┝ 相关知识
  公司股东退出机制有哪些股东的退出方式有:1、股权转让应该说是最便捷的退出方式,如果受让方是公司股东,那么可以直接转让。如果是公司股东以外的第三方,则需要公司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在同等条件下,公司股东还拥有优先购买权。因为《公司法》规定,公司其他股东如果不同意转让.

  夫妻共同债务如何偿还,夫妻共同债务如何认定不管是协议离婚还是诉讼离婚,往往都会涉及到夫妻共同债务的偿还问题。因此很多人就很关心,夫妻共同债务如何偿还呢?法律是如何规定的呢?下面由的我们为你详细介绍相关内容,希望能帮助你了解夫妻共同债务如何偿还的相关内容。一、夫妻.

  签了合同不想做辞职了要给违约金吗一、签了合同不想做辞职了要给违约金吗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3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除服务期和违反竞业限制的情形外,用人.

  疫情期间被开除了怎么办?疫情期间被开除可以申请劳动仲裁或者起诉来要求赔偿,病毒期间是不可以随意辞退员工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过失性辞退),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

  一、盗窃他人遗忘物算犯罪吗?拿走暂时遗忘物不算盗窃,但如果财物价值较大(立案标准司法解释为1万元,有的地方规定立案标准为5000元),经催要拒不交还的的,涉嫌侵占罪。盗窃罪的成立条件盗窃的公私财物,既包括有形的货币、金银首饰等财物,也包括电力、煤气、天然气等无形.

  工伤赔偿和侵权责任的差别有吗?一、工伤赔偿和侵权责任的差别有吗?1、适用法律法规不同工伤适用《社会保险法》和《工伤保险条例》及其法律法规;人身损害适用《侵权责任法》和最高法《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及其相关法律法规。2、赔偿主体不同.

  一、发现厂里偷税漏税怎么办?发现厂里偷税漏税的情况下,应当立即向税务机关举报,并协助税务机关完成偷税漏税行为的侦破。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

  签好的离婚协议丢了怎么补办补办,拿着离婚证和自己的有效身份证或户口本,到婚姻登记中心申请查阅离婚档案,工作人员会把相关档案调出来之后,根据其本人的申请,把曾经办理离婚登记时,交给民政局的那份离婚协议书复印一份并加盖公章就可以了。离婚协议书是夫妻选择协议离婚时,.

  夫妻离婚本身就是双方的感情淡了,而严重的话可能双方之间的感情已经完全破裂。在感情已经不在的情况下,自然也就想要为自己争取更多的财产。于是我们就经常看到离婚夫妻为财产分割而大打出手,闹上法院的情况也不少。那究竟夫妻离婚怎么争取财产呢?下文中本站我们为你做详细解答。.

  劳动关系就是为了保障广大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一般情况下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实在入职之后,但是有的人对此不是很了解,导致很多劳动者不能通过劳动关系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给自己造成一定的经济损失,那员工入职不签劳动合同会怎样?下面就详细介绍。其实在现在,只要双.

  二手房一定要备案网签吗二手房一定要网签。二手房网签办理需要提交的资料:卖方:身份证、户口、婚姻证明、产权证、土地证、物业发票。有办理委托的提供委托书。买方:身份证、户口本、婚姻证明,有未成年小孩占产权份额的提供出生医学证明,有办理委托的提供委托书。二、验房程序.

  根据规定一般在家里面有未成年子女的情况下,父母离婚的话,那此时才需要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问题作出处理,不然就是不允许夫妻离婚的。而此时由一方实际抚养子女,另一方就要支付抚养费。那现在,我国规定的离婚孩子生活费的标准是什么呢?我们马上为你做详细解答。父母离婚时,离婚.

>>>更多法律知识

普洱律师:

13147094815(吕律师)  13770831974(姜律师)  

遇到法律问题?在线问律师:

*<--事发地址,便于分析
*<--手机号,以便律师回复

城市律师

法律机构导航
www.law64.net·老律师网
登陆 | 会员中心 | 联系我们 | 侵权违法举报

联系方式

留言反馈

手机版老律师网
微信咨询律师
老律师网

www.Law64.net

Copyright 2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