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昌县人民法院

平昌县人民法院简介、地址、电话

www.Law64.net  老律师网
平昌县法院
地址:四川省平昌县同州街道办事处新华街袁三巷
联系电话:12368
邮政编码:
○法院热线:12368
○咨询律师:15996265110[www.Law64.net]。
  
┝ 平昌县人民法院怎么走?
>>>点此查看地图导航路线

┝ 咨询律师:15955028395(史律师)  18662891662(姜律师)  

┝ 相关知识
  付息行为中断诉讼时效吗?一、付息行为中断诉讼时效吗?利息支付是可以引起诉讼时效中断的,根据民法通则第140条的规定,中断诉讼时效的事由包括提起诉讼(起诉)、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请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承诺)。这些事由区别于中止诉讼时效的事由,都是依当事人主观意志而实.

  行政处罚的申诫罚是什么?很多朋友初次听到都不太明白行政处罚的申诫罚是什么,其实申诫罚还有个别名就是荣誉罚,看到这个名字相信各位朋友们就很能理解了,这项惩罚就是针对个人的名誉作出的,会把一个人做出的不名誉的事情公开通告给周围人员以示警醒。一、行政处罚的申诫罚.

  拆迁时的商铺租户能够得到补偿吗拆迁时的商铺租户能够得到补偿。这个补偿承租人是需要与出租人协商解决的,法律法规并没有规定商铺拆迁,租户就一定会有赔偿的,对于给承租人造成的实际损失,承租人是可以要求出租者承担赔偿责任的。任何地方进行拆迁,都要将拆迁补偿办法进行公示.

  犯罪中止具备的特征有哪些(一)行为人主观上具有中止犯罪的决意。行为人在客观上能够继续犯罪和实现犯罪结果的情况下,自动作出的不继续犯罪或不追求犯罪结果的选择。首先,行为人明确认识到自己能够继续犯罪或实现犯罪结果;其次,中止行为的实施是行为人自动作出的选择;再次,中止.

·商标抢注形式主要有哪些?
  商标抢注形式主要有哪些?商标抢注行为主要有以下几种表现形式:1、抢注未注册商标。我国商标法规定: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商标注册申请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申请注册的,初步审定并公告申请在先的商标,驳回其他人的申请,不予公.
  民事诉讼没有对方住址能起诉吗一、民事诉讼没有对方住址能起诉吗可以的,只要有明确的被告,可以被告户籍所在地法院起诉。起诉的时间可能会久一点,法院也要核实被起诉人的基本信息,确保信息准确无误。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

  限制民事能力的人怎么立遗嘱?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不能立遗嘱的,遗嘱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设立遗嘱必须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遗嘱能力,是指公民具有设立遗嘱、按照自己意愿处分财产的能力和资格。订立遗嘱是重要的处分财产的民事活动,因而,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三条的.

  破坏交通设施罪有未遂吗?破坏交通设施罪有未遂,破坏交通设施罪有既遂、未遂之分。根据本条的规定,本罪属于危险犯,其犯罪既遂并不要求必须造成交通工具倾覆、毁坏的实际结果,而是以具备法定的客观危险状态为标志,即破坏行为只要足以便交通工具发生倾覆、毁坏危险,无论是否造成.

·市检察院公诉非法集资案的条件有哪些?
  非法集资是国家大力打击的一种犯罪活动,在公安机关对非法集资案件进行侦查后,会将相关的材料提交给检察院由检察院审查后提出公诉。检察院会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决定是否提出公诉,那么,市检察院公诉非法集资案的条件有哪些?我们将在下文中为您说明。一.
  1、首先,产假期间公司发放的工资和社保局发放的生育津贴不能同时享受。生育津贴的计算方法为:月缴费工资/30天×产假天数。2、如果单位有交社保,产假期间企业无需向职工支付工资,而是由公司凭女职工的生育凭证,到生育保险基金处为其申请生育津贴,以生育津贴作为女职工产假期.

  一、刑法规定驾驶员醉驾罚多少钱?醉驾罚多少钱是没有明确规定的,罚金是需要按照《刑法》分则中规定的内容进行确定的,而具体的罚金数额则是由法院根据案件实际情况确定。《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 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一)追逐竞驶,情节.

·离婚房产如何办理过户
  离婚房产如何办理过户离婚房产的过户办理,只要离婚的双方就财产达成协议到民政部门办理就可以了,但一定要及时办理房产过户手续。房产过户手续,即办理买卖过户,即按照正常买卖程序办理,一周左右时间即可。离婚房产过户手续分以下两种情况:(一)夫妻.
>>>更多法律知识

巴州律师:

15955028395(史律师)  18662891662(姜律师)  

遇到法律问题?在线问律师:

*<--事发地址,便于分析
*<--手机号,以便律师回复

城市律师

法律机构导航
www.law64.net·老律师网
登陆 | 会员中心 | 联系我们 | 侵权违法举报

联系方式

留言反馈

手机版老律师网
微信咨询律师
老律师网

www.Law64.net

Copyright 2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