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川县人民法院

金川县人民法院简介、地址、电话

www.Law64.net  老律师网
金川县法院
地址:四川省阿坝州金川县金川镇后街
联系电话:12368
邮政编码:
○法院热线:12368
○咨询律师:18516500148


  
┝ 金川县人民法院怎么走?
>>>点此查看地图导航路线

┝ 咨询律师:18662891662(姜律师)  18602573957(李律师)  

┝ 相关知识
·怎样确定要约的生效时间?
  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要约生效的时间依要约的形式不同而有所不同:口头要约一般自受要约人了解时发生法律效力;非口头要约一般自要约送达受要约人时发生法律效力。合同法规定: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该数据电文进.
  如今,不少男女为了避免婚后发生财产纠纷,干脆在结婚之前就进行婚前财产公证,但这并不是所有的男女在婚前都需要办理财产公证。那么哪些人应该做婚前财产公证呢?我们为您解答。1、再婚者。多数再婚者再婚前都有自己的积蓄,有的还会有房屋、汽车等价值较高的资产。为了保持经济.

  个体户办营业执照的流程:1、申请人签署的个体开业登记申请书(填写个体户申请开业登记表)。2、从业人员证明(本市人员经营的须提交户籍证明,含户口簿和身份证,以及离退休等各类无业人员的有关证明。3、外省市人员经营的须提交本人身份证、在本地暂住证、育龄妇女还须提交.

  二手房买卖预定协议是怎样的二手房买卖协议卖方(以下简称甲方):姓名:___(身份证号码):地址:联系电话:共有人:姓名:___(身份证号码):地址:联系电话:买方(以下简称乙方):姓名:(身份证号码):地址:联系电话:第一条 房屋的基本情况:甲方.

  国有土地上自有产权的企业拆迁如何补偿  国有土地上自有产权的企业拆迁如何补偿?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规定,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

  按照劳动合同法规定,员工入职后一个月内,双方签署书面的劳动合同。现实生活中,一些小企业违规操作,不和员工签署合同,而是以口头的方式确认劳动报酬等事项。这对于员工来说是不利的,应该尽快的申请确定劳动关系仲裁。那么,无合同劳动关系确认需要哪些证据资料?下面请看我们给.

  新员工在入职过了试用期之后就会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是对员工的一种保障,当由于一些原因需要解除劳动关系时,双方就要签订解除劳动关系证明书,证明书中应该包括哪些内容以及需要注意什么?下面我们为您提供一份证明书范本以供参考。一、解除劳动关系证明书解除劳动.

  合同履行期限是否包含质保期合同的履行期是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双方在一定期限内将合同履行完毕的时限。合同的履行主要包括价款、履行时间、履行地点、履行方式等。但履行期一般并不包括质保期。货物的质量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行业标准的,按通常标准或符合合同目的.

  如何注销空壳公司法人有影响么?一、如何注销空壳公司法人有影响吗?1、如果涉及犯罪的可以报警,如果是民事纠纷,协商解决或诉讼解决。注销的话,是先找事务所清算出审计报告该变卖的东西变卖,销毁发票后缴纳未缴的税费。然后注销税务登记证,之后再注销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

·返还订婚彩礼要注意什么
  订婚之后也有很多男女最后没有结成婚,而此时彩礼已经给付给女方的,就会涉及到彩礼返还的问题。这个时候,需要当事人注意的问题还比较多,那到底返还订婚彩礼要注意什么呢?我们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一、返还订婚彩礼要注意什么1、结婚前给付彩礼的,.
  一、公司债券和公司股票的区别是什么?公司债券和股票是公司筹措资金的两种工具,也是投资者进行长期投资的对象,但两种有价证券有很大差别,主要体现在:(1)法律性质不同。股票是所有权证书,股东在法律上享有特定财产权即股权,股票持有者是公司所有者;债券是一种债权凭证,债券持.

·湖南省长沙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案例
  湖南省长沙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案例一、案例:(一)案情介绍2011年6月14日,??????????区政府对贾??????????作出??????????号《长沙市??????????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决定》(以下简称征收决定),决定征收贾??????????所有的位于长沙市??????????.
>>>更多法律知识

阿坝州律师:

18662891662(姜律师)  18602573957(李律师)  

遇到法律问题?在线问律师:

*<--事发地址,便于分析
*<--手机号,以便律师回复

城市律师

法律机构导航
www.law64.net·老律师网
登陆 | 会员中心 | 联系我们 | 侵权违法举报

联系方式

留言反馈

手机版老律师网
微信咨询律师
老律师网

www.Law64.net

Copyright 2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