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新县人民法院

阳新县人民法院简介、地址、电话

www.Law64.net  老律师网
阳新县人民法院
地址:湖北省阳新县阳新大道
联系电话:12368
邮政编码:
○法院热线:12368
○咨询律师:19850716853
  
┝ 阳新县人民法院怎么走?
>>>点此查看地图导航路线

┝ 咨询律师:13851782449(顾律师)  18868876507(何律师)  

┝ 相关知识
  签署旅行合同后单方毁约怎么办?依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签订旅游合同后如果出现合同违约的,无违约方是可以要求违约方进行赔偿的,违约方要承担违约的责任。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消费者可以向旅.

  一、道路交通事故立案后私了吗?交通事故立案后民事赔偿的部分可以私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章交通事故处理:第八十六条机动车与机动车、机动车与非机动车在道路上发生未造成人身伤亡的交通事故,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无争议的,在记录交通事故的时间、.

  新农合医保报销注意事项有哪些应该注意一些情况下不会被列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报销范围,一是超过报销时间的,二不在指定的医疗单位看病的,三非因疾病产生的,四非自身原因造成的伤害的,五违法行为造成的伤害的均不属于新农合医保报销的范围内。第一种:超过报销时间的二、新型农.

·哺乳期被迫解除劳动合同怎么赔偿根据我国《劳动合同
  哺乳期被迫解除劳动合同怎么赔偿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经济补偿按工作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六个月以上不满一.
  要求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立法旨意及现实意义《劳动合同法》要求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必须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又称劳动契约,劳动协议,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劳动合同法》第十条第一款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有抚养权的继女有继承的权利吗?
  有抚养权的继女有继承的权利吗?依据我国继承法的规定,如果继女与继母形成有扶养关系的,并且通过法定的方式继承房产的,继女有权继承继母的房屋。1、第十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
  伤残司法鉴定费用标准一、司法鉴定伤残鉴定伤残鉴定是司法鉴定机构来做,伤残鉴定的标准有两种,一种是人身损害的标准,一种是道路交通事故的标准,具体标准有鉴定机构掌握。不同的伤残鉴定类型是不一样的。(1)司法鉴定应该司法机关指定的鉴定机构坚定;(2)工伤伤残鉴定,应该在.

  在我们国家已经有明令的条文规定,对行政处罚进行相应的惩罚,那么就会对它的相应的机关可能就会产生一些疑问,关于无权设定行政处罚的机关是什么?根据相关的规定,具有法定的行政处罚权的机关就是行政处罚机关。详情请看下面的文章。一、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有权实施行政处罚.

·赔偿金是夫妻共同财产吗法律规定是什么?
  赔偿金是夫妻共同财产吗法律规定是什么?我国现行《婚姻法》对夫妻共同债务没有具体、明确的规定。目前,在离婚案件的审理中,关于夫妻共同债务的问题,主要依据的法律规定来自于两方面:《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
  1、在城市快速路上行驶时,驾驶人未按规定系安全带的,罚款50元,扣2分;2、在高速公路或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时,驾驶人未按规定系安全带的,罚款50元,不扣分;3、在高速公路上行驶时,驾驶人未按规定系安全带的,罚款50元,扣2分;4、车辆通行高速公路时,乘车人不按规定系安.

  欠债不还扣车是否属于违法行为一、欠债不还扣车是否属于违法行为扣欠款人的车不构成犯罪,但是属于违法行为。如果连车带人一起扣留,就构成犯罪了,欠款属于财产,车属于不动产,也是财产,扣财产催讨财产,不属于严重违法,不构成犯罪。但是是一种违法的讨借行为。如果双方不理智.

  不认定为单位犯罪的情形包括什么不认定为单位犯罪的情形有:1、个人为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而设立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实施走私犯罪的,不以单位犯罪论处;2、公司、企业、事业单位设立后,以实施犯罪为主要活动的,不以单位犯罪论处。单位是否以实施犯罪为主要活动,应根据单位实施走.

>>>更多法律知识

黄石律师:

13851782449(顾律师)  18868876507(何律师)  

遇到法律问题?在线问律师:

*<--事发地址,便于分析
*<--手机号,以便律师回复

城市律师

法律机构导航
www.law64.net·老律师网
登陆 | 会员中心 | 联系我们 | 侵权违法举报

联系方式

留言反馈

手机版老律师网
微信咨询律师
老律师网

www.Law64.net

Copyright 2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