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金阊法庭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金阊法庭简介、地址、电话

www.Law64.net  老律师网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金阊法庭
地址 : 江苏省苏州市姑苏区干将西路1308正北方向40米
电话:0512-12368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地址: 苏州市金储街298号
邮政编码: 215008
电话:0512-12368
执行局电话:0512-68856620
执行110电话:18012796110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金阊法庭
  在国家首个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区——江苏省苏州市姑苏区的古街水巷里,坐落着一个小小法庭。
  2018年,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金阊人民法庭成立。作为苏州唯一一家位于城区的派出法庭,金阊法庭以民生法庭为定位,负责审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劳动争议纠纷、涉少民事和家事纠纷三类案件。
  法庭自成立以来,着力打造“反家暴天平港湾”,积极化解“老字号”企业法律困境,有效落实“适老”诉讼服务贴心举措,在这片古街水巷里谱写了一首和谐暖心的民生曲。2021年3月,由金阊法庭负责创建的姑苏区法院“反家暴天平港湾”品牌在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举行的相关评审会上荣获一等奖。
  

联系电话:12368
邮政编码:
○法院热线:12368
○咨询律师:13057336353
  
┝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金阊法庭怎么走?
>>>点此查看地图导航路线

┝ 咨询律师:18921344401(姜律师)  18501560386(朱律师)  

┝ 相关知识
  股权质押需要登记吗?股权质押与质权人的自身利益相关,因此由于股权质押的担保力不同,那么股权质押需要登记吗?相信很多人对此并不是很熟悉,甚至对股权质押的效力范围是什么都不是很清楚。那么就请跟着的我们来了解一下股权质押。一、股权质押需要登记吗《民法典》(2021..

  回迁房一房多卖后果是什么?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根据《物权法》第十四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薄时发生效力。另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

  如何认定夫妻二人共同债务新婚姻法关于夫妻共同债务的规定:自2018年起,我国《婚姻法》颁布了关于夫妻共同债务和个人债务的具体的认定标准,其中夫妻共同债务的一个认定原则就是要“共债共签”,意思就是,夫妻共同债务必须是夫妻共同签署才能认可,只有夫妻一方所负债务是不能认.

·一、出租人不能单方解除合同的情况是什么?
  一、出租人不能单方解除合同的情况是什么1、明确出租人解除房屋租赁合同的法定事由。《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明确规定了房屋出租人单方解除房屋租赁合同的八种事由:(1)将承租的房屋擅自转租的;(2)将承租的房屋擅自转让、转借他人或擅.
  一、驾驶人员醉驾要入档案吗?驾驶人员醉驾一般是不需要入档案的,但如何造成人员伤亡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况下,则是需要入档的。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对醉驾情节较轻的犯.

  一、自己辞职的能开解除劳动合同协议吗?劳动者辞职后,用人单位是应当为劳动者开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的,如果用人单位拒绝为其开具解除劳动关系证明通知书的,劳动者可以向当地的劳动监察部门进行投诉举报,要求用人单位为其开具解除劳动关系证明通知书。在劳动者履行了有关义务终.

  工作过程中,有的女员工刚刚怀孕了,准备给单位报备,此时却也同时发现自己与单位之间的劳动合同马上要到期。虽然法律中有规定对于怀孕期间的女员工原则上是不能辞退的,但此时毕竟是约定的合同到期了,那么劳动合同到期员工怀孕可以辞退吗?下文中我们为你做详细解答。一、孕妇劳动.

  注册资本跟股本是一样的吗?一、注册资本跟股本是一样的吗?不一样的;注册资本和股本的金额是不一样的,总股本数与注册资本金没有实质的关系,因为注册资本金是企业成立之时向工商管理机关办理营业执照时准备的企业资金,这个资金不一定全是货币,只要达到企业的注册所需最.

  如果构成轻伤,涉嫌故意伤害罪。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刑法》第二.

  法院如何确认遗嘱效力一般来讲确认遗嘱的法律效力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第一种情况,所有的法律上认定的何方继承人对遗嘱本身是否有效具有很大的争议,继承人之间无法通过相互协商达成一致的意见。这时候遗嘱必须通过法律的确认之后,遗嘱的法律效力才能被大家认可,公证处是没有权.

·2023年孕期合同到期怎么办
  一、年孕期合同到期怎么办为了保障妇女的劳动权利,法律明文规定了对女性劳动权利的保护,特别是针对女职工生理机能的变化,在女职工孕期、产期和哺乳期间给予特殊的保护。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除非具备严.
  不真正连带责任是指什么一、不真正连带责任是指什么不真正连带责任(是指各债务人基于不同的发生原因而对于同一债权人负有以同一给付为标的的数个债务,因一个债务人的履行而使全体债务均归于消灭,此时数个债务人之间所负的责任即为不真正连带责任。例如,甲委托乙保管一台彩电.

>>>更多法律知识

无锡律师:

18921344401(姜律师)  18501560386(朱律师)  

遇到法律问题?在线问律师:

*<--事发地址,便于分析
*<--手机号,以便律师回复

城市律师

法律机构导航
www.law64.net·老律师网
登陆 | 会员中心 | 联系我们 | 侵权违法举报

联系方式

留言反馈

手机版老律师网
微信咨询律师
老律师网

www.Law64.net

Copyright 2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