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门县人民法院

石门县人民法院简介、地址、电话

www.Law64.net  老律师网
石门县人民法院
详细地址:石门县东城区新厂永兴大道南侧
联系电话:12368
邮政编码:
○法院热线:12368
○咨询律师:13147094815
  
┝ 石门县人民法院怎么走?
>>>点此查看地图导航路线

┝ 咨询律师:15955028395(史律师)  13986213581(顾律师)  

┝ 相关知识
·刑事附带民事起诉状格式是怎样的?
  刑事案件发生后除了对受害人造成人身伤害外,还会带来财产损失,针对这部分的索赔,受害人的代理人可以向法院提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这样可以在法院审理刑事案件过程中顺带将民事赔偿问题解决掉。按照规定,提出诉讼的方式应该是书面形式,那么刑事附带民事起.
  黑龙江故意毁坏财物罪认定标准是怎样的?只要造成的损害高于5万元就达到了黑龙江故意毁坏财物罪认定标准,此时只要受到侵害的主体,不原谅实施犯罪行为的主体是可以起诉的,但是在起诉之前,必须要说明自己受到的损失的数额,以及阐明他人实施的具体的故意侵害行为。二、故意毁坏财.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劳动者不能胜.

·医疗损害责任的相关规定
  医疗损害责任的相关规定《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千二百一十九条??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
  子女都是父母上辈子的债,即使是父母离婚了双方也要继续抚养子女,当然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要支付一定数额的抚养费,那实践中,子女的抚养费应该如何支付呢?请跟随我们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一、子女的抚养费应该如何支付1、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

  近年来有很多人怀揣着“发财梦“咨询出国劳务,打算出国打工,但国内的出国劳务公司遍地开花,如何选择正规出国劳务公司,判断出国劳务公司资质,使自己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便成为了很多出国打工族的难题。那么如何选择正规出国劳务公司呢?下面由我们为您详细解答。一、正规出国.

·酒后驾车处罚新规定如下: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
  酒后驾车处罚新规定如下: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
  投资私募基金净值怎么算?一、私募基金净值怎么算?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在某一基金估值时点上,按照公允价格计算的基金资产的总市值扣除负债后的余额,该余额是基金单位持有人的权益。按照公允价格计算基金资产的过程就是基金的估值。基金估值是计算净值的关键单位基金资产净值,.

  一、二次退回侦查能否撤销案件?二次退回侦查能撤销案件,人民检察院在办理审查起诉案件时,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补充侦查以二次为限,每次不超过一个月。对于第二次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作出不起诉决.

·阻碍执行军事职务罪客观方面的内容是什么
  军队是保卫国家的,执行军事活动正是在履行保卫国家的职业,但是也有一些不法之徒阻碍执行军事活动,这就阻碍军事活动意味着在犯罪,但是阻碍执行军事职务罪客观方面包括哪些,什么样的情形就属于犯罪了,接下来,您可以带着疑问随我们到本文进行一番了解。.
  子女抚养费应给付到几岁抚养费是父母或其他对未成年人负有抚养义务的人,为未成年人承担的生活、教育等费用。我国法律上的抚养费,是指当这些人不能充分履行或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支付给未成年人的费用。抚养费包括子女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

  个人起诉离婚开庭前语准备什么?写民事诉状第一部分写明原告、被告的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民族和住所地;第二部分写诉讼请求(1)请求离婚;(2)小孩的抚养问题;(3)财产依法分割;二、第三部分写事实与理由1、把何时结婚、何时生小孩,因为什么原因离婚等情况写明。诉状最好打印,但最.

>>>更多法律知识

常德律师:

15955028395(史律师)  13986213581(顾律师)  

遇到法律问题?在线问律师:

*<--事发地址,便于分析
*<--手机号,以便律师回复

城市律师

法律机构导航
www.law64.net·老律师网
登陆 | 会员中心 | 联系我们 | 侵权违法举报

联系方式

留言反馈

手机版老律师网
微信咨询律师
老律师网

www.Law64.net

Copyright 2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