易县人民法院西山法庭

易县人民法院西山法庭简介、地址、电话

www.Law64.net  老律师网
易县人民法院西山法庭
详细地址:省道易县人民法院院内
联系电话:12368
邮政编码:
○法院热线:12368
○咨询律师:13931345472
  
┝ 易县人民法院西山法庭怎么走?
>>>点此查看地图导航路线

┝ 咨询律师:13633322135(吴律师)  15833346000(刘律师)  

┝ 相关知识
·场地租赁合同范本一般包括哪些条款?
  一般公司举办大型活动的时候,需要租赁一个活动场地。公司行政部需要和出租方签署一份场地租赁合同,将租赁场地用途、租金等信息约定明确。那么场地租赁合同范本一般包括哪些条款?下面我们跟随我们具体了解下。场地租赁合同甲方(出租方):身份证号:.
  夏天来了,随着一天天的气温越来越高,天气越来越炎热。您都在吹风扇,吹空调才能降降温,舒适一点。但是还有一部分人们,因为工作的原因,而不得不在炎热的夏季还在室外工作。但是我们都知道,在炎热的夏季出行,不仅让人感觉极为不舒适之外,如果天气太人,气温太高,还会对身体.

  五险一金,是工作者所关心的,它关系的是自己的切身利益。那么,交完五险一金,我们手里应该掌握着那些凭证,我们所能持有的凭证,会有什么功能,每个月交的钱,我们能用什么来查询呢?下面,就给您解答一下五险一金有什么卡是自己拿着的相关问题。一、社保卡(一)、社保卡的介.

  交通事故时时刻刻都在发生,发生交通事故的主要一个原因就是违反交通规则,其中比较严重的一项就是醉驾,在醉酒状态下如果驾车出现交通事故的概率非常高,交通法规对于醉驾的处罚十分的严厉,那醉驾肇事顶包的处罚规定是什么?下面就对此问题进行详细的介绍。一、醉驾肇事顶包的处.

  一、交通肇事逃逸致人重伤量刑怎样处罚肇事逃逸是交通肇事罪从重处罚的情节。交通肇事后逃逸,并已构成交通肇事罪的,将受到3年以-7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刑事处罚。如果因逃逸之人死亡的,将受7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处罚。肇事逃逸致人重伤会有怎样的处罚,具体如下所述:根据《.

·《劳动合同法》九十八条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劳动合同法》九十八条的主要内容有哪些?1、立法宗旨非常明确,保护劳动者的权益。《劳动合同法》突出了以下内容:一是立法宗旨非常明确,就是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强化劳动关系,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二是解决目前比较突出的用人单位与劳.
  因斗殴打掉门牙陪多少钱因斗殴打掉门牙陪多少钱?打人至人轻微伤要赔多少钱可委托代理人协调,需赔多少暂不能确定。赔偿范围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

·投资行为不成立,投资款按照债权债务返还
  经朋友介绍,xxx有意投公司,**公司表示接受。在收取xxx250万元投资款后,**公司向xxx出具了收据。但双方对投资事宜没有签订书面合同,**公司也没有对滨江店接受新股东、改变企业性质等问题召开股东会或董事会形成决议。在双方因投资款发生矛盾不能解决.
  最长监视居住的时间是多久?一、最长监视居住的时间是多久?我国《刑事诉讼法》只是规定了监视居住的最长期限,最短期限没有规定。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公安机关、检察院、法院采取监视居住的最长期限不得超过6个月。二、什么是监视居住:监视居住是.

  app软件著作权登记的流程是什么?app软件著作权登记,首先应当在中国版权保护中心网站上,填写申请表,注明软件名称,版本号码,完成日期,原始和继续取得权利的情况,权利拥有的范围,以及该软件的用途,技术和编程语言,权利拥有的状态,鉴别方式,以及申请人的详细情况,和签.

  劳动合同一定要鉴证机构盖章吗2007年10月之前,劳动合同需要鉴证,会有劳动局盖章;之后劳动合同鉴证办法废止,劳动部门不再盖章。劳动合同法第十六条规定:“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并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者盖章生效”。因此,现在签订的劳动合.

  可以。查封、扣押、冻结的易贬值及保管、养护成本较高的涉案财物,可以在诉讼终结前依照有关规定变卖、拍卖。所得价款由查封、扣押、冻结机关予以保管,待诉讼终结后一并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的涉案财物,一般应在诉讼终结后,返还集资参与人。涉案财物不足全部返还的,按照集资.

>>>更多法律知识

保定律师:

13633322135(吴律师)  15833346000(刘律师)  

遇到法律问题?在线问律师:

*<--事发地址,便于分析
*<--手机号,以便律师回复

城市律师

法律机构导航
www.law64.net·老律师网
登陆 | 会员中心 | 联系我们 | 侵权违法举报

联系方式

留言反馈

手机版老律师网
微信咨询律师
老律师网

www.Law64.net

Copyright 2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