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宗县人民法院塘疃中心法庭

广宗县人民法院塘疃中心法庭简介、地址、电话

www.Law64.net  老律师网
广宗县人民法院塘疃中心法庭
详细地址:河北省邢台市广宗县
联系电话:12368
邮政编码:
○法院热线:12368
○咨询律师:13131973211
  
┝ 广宗县人民法院塘疃中心法庭怎么走?
>>>点此查看地图导航路线

┝ 咨询律师:13131973211(李律师)  13831973922(郭律师)  

┝ 相关知识
  劳动合同履行情况的要求:1、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2、用人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劳动定额标准,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劳.

  驻马店驿城区城区征地补偿标准有什么规定?想必您对于征地补偿的问题都非常的关心,因为这是关心我们切身利益的事情。那么各个地区的补偿标准是不同的,我们要了解我们当地的规定,结合当地的规定来解决我们的事情,那么驻马店驿城区城区征地补偿标准是什么呢?我就来带您了解一.

  非协议当事人可以泄露商业秘密吗?非协议当事人,没有签订保密协议也不可以泄露商业秘密,因泄露商业秘密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根据《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侵犯商业秘密罪,是指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或.

  民事诉讼申请法院回避条件有哪些《民事诉讼法》第45条规定第四十五条规定,审判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须回避,当事人有权用口头或者书面方式申请他们回避:(一)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近亲属;(二)与本案有利害关系;(三)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

  合同到期双方协商一致终止合同是否需要赔偿?《劳动合同法》第36条、第46条是关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主要法律规定。根据法律规定,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如果是用人单位主动提出的,必须要依法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如果是劳动者主动提出的,则没有相应规定。根据.

  很多人由于不清楚申请工伤认定在哪个部门进行,因此耽误了自己申请工伤认定的时间,甚至还要出现错过工伤认定时间的情况,最终造成申请不被受理,损害的终究是劳动者自己的权益。那法律中规定通常申请工伤认定在哪个部门呢?我们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吧。一、申请工伤认定在哪个部.

  网站的建立可以给人们的生活带来便利,但是若不按照规定进行备案,将会极易导致网络诈骗案件的发生、我们知道一级网站一般都是需要备案的,那么,做一个网站二级域名备案吗?就实际情况来说,在备案之后,会有什么好处呢?一、做一个网站二级域名备案吗?一般来说,网站域名解析到国内.

  担保公司抵押担保涉及哪些法律问题一、成立担保公司做抵押的条件1、满足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实缴货币资本500万人民币;从事再担保业务的融资性担保公司1亿,并连续营业两年以上)。2、有符合要求的经营场所。3、符合法律(公司法)规定的公司章程。4、有熟悉金融及相关业务的管.

  夫妻之间有权利看对方手机吗?夫妻之间没有权利看对方的手机,这是属于个人隐私权方面的内容,想要查看的话,必须要有公安机关出具的检查或有公安派出人员持检查证明,对私人物品等,包括手机进行检查,否则其他人一概无权检查私人隐私信息等。隐私权是指自然人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宁与.

  贵州省征地补偿标准是多少出于对土地利用的不同规划,有的时候需要对土地进行二次开发。这个时候就需要对土地的现有使用者进行一定的补偿,每个地区由于经济发展的情况不一样,因此征地补偿的金额也是不一样的,那么贵州省征地补偿标准是多少呢?都会针对哪些事宜进行一定的经济.

  工伤是劳动者在工作期间发生的,用人单位需要报销工伤保险。在受到工伤后处于身体等方面的原因,劳动者可能会选择从原用人单位离职。那么工伤鉴定下来了是否职可以离职,如果劳动者在这个时候选择离职会不会对工伤保险的报销以及赔偿方面的问题产生影响呢。一、工伤鉴定下来了是.

·湖南房屋拆迁补偿标准是什么
  年湖南房屋拆迁补偿标准是什么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土地资源日渐紧张,由于规划的有关问题,需要对部分房屋进行拆迁处理以此更好地利用土地资源。在进行拆迁的时候需要对房屋的所有人进行一定的补偿,以此来维护房屋所有人的合法权益,使其可以顺利地度过房屋.
>>>更多法律知识

邢台律师:

13131973211(李律师)  13831973922(郭律师)  

遇到法律问题?在线问律师:

*<--事发地址,便于分析
*<--手机号,以便律师回复

城市律师

法律机构导航
www.law64.net·老律师网
登陆 | 会员中心 | 联系我们 | 侵权违法举报

联系方式

留言反馈

手机版老律师网
微信咨询律师
老律师网

www.Law64.net

Copyright 2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