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河县人民法院中心法庭

新河县人民法院中心法庭简介、地址、电话

www.Law64.net  老律师网
新河县人民法院中心法庭
详细地址:新河县时代路新河县地税局西侧米
联系电话:12368
邮政编码:
○法院热线:12368
○咨询律师:13147094815
  
┝ 新河县人民法院中心法庭怎么走?
>>>点此查看地图导航路线

┝ 咨询律师:18951945636(卢律师)  18501560386(朱律师)  

┝ 相关知识
  什么是质押与质物?质押权如何办理?找专长律师:债权债务律师劳动工伤律师交通事故律师医疗纠纷律师知识产权律师质押权属于担保物权的一中。质押权涉及多个方面。例如在典当中一般都会涉及到质押权问题。质押必须转移占有质押物,质押无法质押不动产,因为不动产的转移不是占有.

  汽车划痕险能保几年呢?一、汽车划痕险能保几年呢?一般只能保两年以下的车龄。首先可以肯定的是,车身划痕险对车辆的车龄是有设限的,主要是为了防范道德风险。某财产保险公司人士称,该公司的车身划痕险,只承保3年以内的车辆,对于车龄超过3年的车辆,一般不会对其销售车身划痕.

  股权转让协议是以股权转让为内容的合同,可是这股权转让协议生效的条件也会因约定不同而有所差异,比如说公证。有人认为股权转让协议需公证才生效,而有的人就不那么认为,那到底股权转让协议要公证之后才会生效吗,具体的股权转让协议生效的条件又是什么?这些问题下文会一一的告诉.

  女方给孩子抚养费最低标准多少对于孩子抚养费并不存在一个最低的标准,一般计算抚养费数额需要考虑到子女的生活学习需要、父母的经济负担能力以及当地的实际消费水平。当然,通常情况下,对于有固定收入的一方,也是会用其月总收入的20%-30%作为支付给孩子的抚养费。《婚姻法》.

  监视居住地的期限有多久?监视居住地的期限最长不能超过六个月。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理。对于发现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取.

  一、买卖不破租赁是否要写在合同里?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正因为买卖不破租赁,后续法律关系出租人才不需要与承租人重新签订租赁合同,因为原租赁合同是合法有效的,必须使用居住到租赁期满。在房屋所有权发生变动的情况下,原合同继续约束承租.

  强迫交易罪的构要条件是什么一、强迫交易罪的构要条件是什么(一)客体要件本罪不仅侵犯了交易相对方的合法权益,而且侵犯了商品交易市场秩序。商品交易是在平等民事主体之间发生的法律关系,应当遵循市场交易中的自愿与公平原则。但在现时生活中,交易双方强买强卖、强迫他人.

·劳动关系转移到子公司该如何处理?
  当一个公司业务越做越大,发展地越来越好,其经营的业务扩展到全国各地,为了更加方便地开展业务,一般会设立下属机构,如设立子公司或分公司等形式。如果设立了子公司,那么公司综合考虑到各方面的原因,会对母公司的人员进行调动,把母公司的人调到子公司任.
  不管在什么样的权利义务关系中,诉讼时效都是非常重要的内容。而在债权债务关系中,借款诉讼时效一般是多长呢?如果借款的诉讼时效已过,对于债权人来说,应该怎样才能延长借款的诉讼时效,以便能够依法实现自身的合法债权?对于这些问题的具体答案,下文中将一一为您揭晓。一、借款.

  一、检察院批捕需要家人签字吗不需要,批捕是批准逮捕,是人民检察院同意公安机关逮捕犯罪嫌疑人的请求。批捕是要通知公安机关而不会通知家属的。若涉及刑事案件被检察院批捕,尽快委托律师会见,辩护。二、逮捕证需要家属签字吗不需要。1、逮捕证是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实施逮捕的.

·新婚姻法 婚后购买的房产是否为共有财产
  其实从理论上并且从感情上来说,在结婚的时候,有没有房子并不能成为阻碍双方结婚的一个最主要的原因。男女双方结婚最主要的原因应该是因为双方决定了要携手共同走过一生,即使在结婚以后也是可以共同努力来购买一套房子的。下面我们为您介绍的是新婚姻法婚后.
  作为债权人,其最不想遇到不还钱的借款人,毕竟虽然法律保护合法的债权,但讨债也是比较麻烦的。那在实践中,遇到借款人不按时还款的情况债权人应该怎么办呢?这是针对借款双方事先约定了还款时间而言的。那如果借款双方未约定还款期限应该怎么办呢?下面将为您做一个较为具体的讲述.

>>>更多法律知识

邢台律师:

18951945636(卢律师)  18501560386(朱律师)  

遇到法律问题?在线问律师:

*<--事发地址,便于分析
*<--手机号,以便律师回复

城市律师

法律机构导航
www.law64.net·老律师网
登陆 | 会员中心 | 联系我们 | 侵权违法举报

联系方式

留言反馈

手机版老律师网
微信咨询律师
老律师网

www.Law64.net

Copyright 2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