邯郸市肥乡区人民法院毛演堡法庭

邯郸市肥乡区人民法院毛演堡法庭简介、地址、电话

www.Law64.net  老律师网
邯郸市肥乡区人民法院毛演堡法庭
详细地址:河北省邯郸市肥乡区毛演堡
联系电话:12368
邮政编码:
○法院热线:12368
○咨询律师:19850716853
  
┝ 邯郸市肥乡区人民法院毛演堡法庭怎么走?
>>>点此查看地图导航路线

┝ 咨询律师:18620487148(陈律师)  13016625942(张律师)  

┝ 相关知识
  劳务派遣公司怎么注册(一)符合企业法人设立的条件;(二)具有法律、外语、财会专业资格的专职工作人员,有健全的工作制度和工作人员守则;(三)备用金不低于50万元;(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申请从事境外就业中介活动的机构(以下简称申请机构)应当向其所在地的省级劳动保障行.

  双方无过错离婚孩子抚养权怎么办?一、双方无过错离婚孩子抚养权怎么办?由双方来进行协商处理。《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实施)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

  有。1、生育医疗费(1)确认生育就医身份后就医的医疗费用,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同医院定额结算(超过1万元以上的部分按核定数结算)。(2)异地分娩的医疗费用,低于定额标准的按实际报销;高于定额标准的,按定额标准报销。2、一次性分娩营养补助费。《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

·租房合同的内容包括哪些
  租房合同的内容包括哪些《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依法订立租赁合同。房屋租赁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双方约定,一般应当包括以下内容:合同主体:房屋租赁合同的主体包括出租人和承租人,双方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写明出租人的姓名或名.
  滥伐林木蓄积十立方米,怎么处罚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滥伐林木“数量较大”,以十至二十立方米或者幼树五百至一千株为起点;滥伐林木“数量巨大”,以五十至一百立方米或者幼树二千五百至五千株为起点。依据《中华人.

  离婚房子变更产权登记怎么办?离婚房子变更产权登记的程序是:1、到公证处办理析产公证(费用约500-800元)(如有离婚判决书的话可免该步骤,即无需办理公证);2、到交易核心办理转绘(一般即日可出);3、到房管局办理免征契税申请(约10个工作日);4、办理析产登记手续(约7个工作日)并缴交.

·传播淫秽物品罪
      一、概念及其构成   传播淫秽物品罪,是指不以牟利为目的,在社会上传播淫秽的书刊、影片、录像带、录音带、图片或者其他淫秽物品,情节严重的行为。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
  处理交通违章扣分必须本人去吗车辆违章罚单是否需要本人去处理,需要看情况确定,如果是现场处罚的违章处罚单,那么,请在第一时间去银行缴纳罚款就可以,不管哪个人去都是可以的。如果只是交通违章的违法信息通知单,那么,同样可以分两种情况处理:通知显示是电子警察拍摄的违章.

·非法提供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罪
       一、概念及其构成   非法提供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罪,是指依法从事生产、运输、管理、使用国家管制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单位和个人,明知他人是吸毒者,而向其提供国家管制的能够使人成瘾的麻醉药品、精神药.
·互联网跟帖管理规定全文的内容是什么
  互联网跟帖管理规定全文的内容是什么关于互联网的制度,例如互联网跟贴管理,自从这一制度制定之时,便引起广大网友的讨论。现如今,互联网跟帖管理规定快要实施,因此了解一下互联网跟帖管理规定前面的内容是十分有必要的。我们在进行上网的过程中,遵循规定.
·广东省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办法
  广东省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办法广东省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办法一、施工图设计文件的审查制度《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二条规定及释义第十一条建设单位应当将施工图设计文件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审查。.
  一、双方无过错离婚财产分割的原则是什么?根据《婚姻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以下简称《财产分割意见》)的规定,结合司法实践,人民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应当遵循以下原则:1、男女平等原则。男女.

>>>更多法律知识

邯郸律师:

18620487148(陈律师)  13016625942(张律师)  

遇到法律问题?在线问律师:

*<--事发地址,便于分析
*<--手机号,以便律师回复

城市律师

法律机构导航
www.law64.net·老律师网
登陆 | 会员中心 | 联系我们 | 侵权违法举报

联系方式

留言反馈

手机版老律师网
微信咨询律师
老律师网

www.Law64.net

Copyright 2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