邯郸市永年区人民法院东杨庄法庭

邯郸市永年区人民法院东杨庄法庭简介、地址、电话

www.Law64.net  老律师网
邯郸市永年区人民法院东杨庄法庭
详细地址:邯郸市永年区东杨庄
联系电话:12368
邮政编码:
○法院热线:12368
○咨询律师:13770831974
  
┝ 邯郸市永年区人民法院东杨庄法庭怎么走?
>>>点此查看地图导航路线

┝ 咨询律师:19850716853(史律师)  18868876507(赵律师)  

┝ 相关知识
·交通事故医疗费全报吗
  交通事故造成了人员受伤的,此时就需要及时对伤者进行救治,由此就会产生医疗费。那么日后进行交通事故赔偿的时候,这医疗费是否能报销呢?请跟随我们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一、交通事故医疗费全报吗交通事故的医药费可以直接起诉肇事者和保险公司要求赔偿.
  老婆不工作离婚财产怎么分割按照《婚姻法》的规定,对本可能属于夫妻一方的财产,要按照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平均分割。现行《婚姻法》第17条到第19条明确了夫妻共同财产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以列举式和概括式的方式规定了夫妻共同财产的内容,该法也规定了夫妻共同财产的.

  实践中,针对不同的刑事案件,法律赋予辩护人的权利多少还是有点区别的。那么要是属于死刑案件的话,此时辩护人的权利自然与一般案件的权利不同。到底死刑案件辩护人有什么权利呢?我们为你做详细解答。一、死刑案件辩护人有什么权利1、人民法院对承办法律援助案件的律师复制涉.

  购房入住需要缴纳哪些费用?(一)物业管理费。先行收取一定的物业费不但是物业公司为了降低运营风险的一种做法,也是使物业工作得以正常开展的重要前提之一。物业费可以按月、按季缴纳。这里提醒大家,开发商不能要求业主一次性缴纳长期的物业费,一次性收取最多不能超过一年。(二)公.

  关于追索抚养费原告一般是谁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此外,民事诉讼法规定,起诉的原告必须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由此可以看出,抚养费索要的权利人应为孩子,而非.

·夫妻财产公证要去哪里办
  夫妻财产公证要去哪里夫妻如果想办理财产公证,可以向住所地、经常居住地的公证机构提出。如果涉及到不动产的,应当在不动产所在地的公证处办理公证。如果想办理公证,需要出于双方自愿,一致同意办理财产公证,并支付相关费用。如果双方约定好,都能配合就可.
  不能被授予专利的类型包括几种一、不得授予专利的情形包括几种我国《专利法》第五条和第二十五条规定了不授予专利权的情形,包括以下8种:1、对违反法律、社会公德或者妨碍公共利益的发明创造,不授予专利权,比如制作吸毒工具等。2、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获取或者利.

  我们买了房子后,需要办理各种有关与房产的证件,比如说房产证和土地证,但是他项权证,有很多人不知道是什么,有什么用呢?他项权证是在他向权利登记后,又当地的房管部门核发和抵押人持有的一种权利证书。他项权证办理过户不仅仅要提供房屋抵押表,房产证,还需要提供其他材料,具.

  赠与房产的行为其实是很常见的,通常发生在父母子女之间,但也有在恋爱阶段,男方赠与房产给女友的情况。那现实中对于男方赠与给女友的房产,要是日后双方分手的话,那是否可以要回该房产呢?接下来,我们就来为您解答房产赠送给女友分手后是否可以要回的问题。一、房产赠送给女友.

  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交易和商业活动的繁荣发展,合同逐渐成为我们日常生活中不可缺少的一种保障合同。那么,哪些主体可以宣称合同无效呢?当然,这是绝对无效的,但这并不意味着任何人都可以提起无效诉讼。除非符合《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四条“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的规定.

  分公司的合同专用章有效吗?有效,但需要总公司授权,分公司虽然不具备独立的法人资格,但是依照法律的规定进行登记,取得了营业执照,具备了经营经格,可以以自己的名义签订经济合同,但一般要在公司的授权范围内进行,司法实践中一般不会因为是分公司签订的合同而认定无效。当然,.

·对盗窃罪未遂的认定该怎么做
  在犯罪形态中具体可以分为中止、未遂以及既遂,其中可以说对中止犯的处罚是比较轻的,而对既遂犯的处罚也就是最重的。对于盗窃罪来讲,也是可能存在上述三种犯罪形态的,那其中对盗窃罪未遂的认定该怎么来做呢?我们马上为你做详细解答。一、对盗窃罪未遂的认.
>>>更多法律知识

邯郸律师:

19850716853(史律师)  18868876507(赵律师)  

遇到法律问题?在线问律师:

*<--事发地址,便于分析
*<--手机号,以便律师回复

城市律师

法律机构导航
www.law64.net·老律师网
登陆 | 会员中心 | 联系我们 | 侵权违法举报

联系方式

留言反馈

手机版老律师网
微信咨询律师
老律师网

www.Law64.net

Copyright 2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