遵化市人民法院

遵化市人民法院简介、地址、电话

www.Law64.net  老律师网
遵化市人民法院
详细地址:建明西街天莞团购物广场东北侧米
联系电话:12368
邮政编码:
○法院热线:12368
○咨询律师:18667830319
  
┝ 遵化市人民法院怎么走?
>>>点此查看地图导航路线

┝ 咨询律师:13986213581(顾律师)  18620487148(陈律师)  

┝ 相关知识
·犯罪中止的处罚原则是什么
  犯罪中止的处罚原则是什么我国刑法第24条第1款规定“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根据这一规定,犯罪中止,是指在犯罪过程中,行为人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因而未完成犯罪的一种犯罪停.
·学生借高利贷报警有用吗?
  学生借高利贷报警有用吗?一、什么是高利贷?校园高利贷也是民间高利贷的一种表现形式。2015年9月1日起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进一步明确: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
  温馨美好的家庭似乎在现实中没有那么容易实现,家庭的小矛盾积攒多了可能会从动嘴直接上升为动手,只要动手打人的情况时常发生在家庭之中就满足了家庭暴力的条件,而法律在这个时候就会插手保护被施暴的一方。那么,家庭暴力常识性法律有哪些?一、家庭暴力常识性法律有哪些?《婚.

·缓刑从什么时候开始 缓刑执行过程中会被撤销吗
  您都知道缓刑是有考验期的,而一般说缓刑从什么时候开始,其实就是指缓刑的考验期是从什么时间开始计算,这关系到罪犯切身利益的问题,同时也是很多人重点关心的内容。那到底缓刑从什么时候开始呢?我们马上为你做详细解答。一、缓刑从什么时候开始缓刑考验.
  没工作需要给抚养费吗?没有工作也要支付抚养费;抚养费是父母或其他对未成年人负有抚养义务的人,为未成年人承担的生活、教育等费用。我国法律上的抚养费,是指当这些人不能充分履行或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支付给未成年人的费用。抚养教育子女是父母应尽的义务。离婚后,一方抚养的.

  只能写一个人的名字,或者一个单位行驶证属于一种法律责任界定。也就是说,当车辆出现事故、逃逸、查询等问题的时候,只可以有一个唯一对应对象,那个人就是行驶证上的名字主人。所以,在行驶证上只可以写一个人的名字。但是,可以去公证处公证车辆为两个人共同共有。《机动车登记.

·发明专利的保护期限是几年
  发明专利的保护期限是几年专利保护期限是指专利被授予权利后,得到专利保护的时间期限。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权被授予后,除《专利法》另有规定的以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
  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执行机关是哪个《刑事诉讼法》第七十四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符合逮捕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监视居住:(一)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三)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四)因.

  集体传销活动罪既遂判刑最新规定是什么?刑法中无集体传销活动罪的罪名,只有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根据《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

  不可以,只是误诊的话不作为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只有婚前隐瞒了精神病,婚后经治不愈,或者婚前知道对方患有精神病而与其结婚,或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患精神病,久治不愈的,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

  被当场查到醉驾会扣人吗在身体条件不存在问题的条件下是肯定会被扣下的,醉驾是有可能判处刑罚的。当人们一旦发生醉驾的时候,警察是否当场采取强制措施把人刑事拘留,还要看具体情况。如果当事人醉酒态度严重且暂时不适合羁押的,会在取证完后让家属取保候审,等待审判。二、醉驾.

·我们知道醉驾这一行为是违法犯罪行为,严重扰乱了社会的经济秩序
  我们知道醉驾这一行为是违法犯罪行为,严重扰乱了社会的经济秩序,以及损害了他人或者是自己的生命和财产安全。这样恶劣行为,应该及时惩罚,防止已经犯该罪的行为人还继续犯同样错误。那么醉酒驾车发生交通事故怎么处罚?一、醉酒驾驶造成交通事故怎么处罚.
>>>更多法律知识

唐山律师:

13986213581(顾律师)  18620487148(陈律师)  

遇到法律问题?在线问律师:

*<--事发地址,便于分析
*<--手机号,以便律师回复

城市律师

法律机构导航
www.law64.net·老律师网
登陆 | 会员中心 | 联系我们 | 侵权违法举报

联系方式

留言反馈

手机版老律师网
微信咨询律师
老律师网

www.Law64.net

Copyright 2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