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市古冶区人民法院

唐山市古冶区人民法院简介、地址、电话

www.Law64.net  老律师网
唐山市古冶区人民法院
详细地址:唐山市古冶区林西新光路
联系电话:12368
邮政编码:
○法院热线:12368
○咨询律师:19850716853[www.Law64.net]。
  
┝ 唐山市古冶区人民法院怎么走?
>>>点此查看地图导航路线

┝ 咨询律师:18951945636(卢律师)  13057336353(王律师)  

┝ 相关知识
·上海企业动迁补偿的标准是怎样的?
  上海企业动迁补偿的标准是怎样的?现如今城市发展越来越快,而城市的发展免不了就需要涉及到拆迁。因为只有把较老的房屋进行拆除之后,才能新建房屋,才能进一步促进城市的发展,有了拆迁,就有相应的拆迁标准。一、上海企业动迁补偿的标准是怎样的?根.
·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分级标准补充规定
  一、关于工程勘察资质分级标准的补充规定(一)申请工程勘察综合类资质或岩土工程甲级资质的企业,必须捆有相应的室内试验室和原位测试等仪器申请工程勘察综合类资质或工程测量甲级资质的企业必须拥有生产数字化产品的能力,以上应在申报表的技术装备栏中注明.
  委托代理终止民法总则是怎么规定的?2021年1月1日起《民法典》正式施行,《民法总则》同时废止。近几年,人们的法律意识随着社会的发展越来越强,因此,在许多纠纷发生时,人们会选择向法院起诉,用法律的方式来解决纠纷。在民事案件的审理过程中,如果有律师的帮助对于当事人.

·离婚几年后买的房子财产怎样分割
  离婚几年后买的房子财产怎样分割应当平分,首先,办理了离婚登记的,离婚财产分割协议已经生效,除非有欺诈、胁迫等情形存在的,离婚协议生效后财产是无法请求重新分割的。假离婚既可以发生在登记离婚程序之中,也可以发生在诉讼离婚程序之中。前者为假离.
  单位辞退说我违反公司规定合法吗一、单位辞退说我违反公司规定合法吗合法,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

  有些犯罪活动,虽然也使用某些欺骗手段,甚至也追求某些非法经济利益,但因其侵犯的客体不是或者不限于公私财产所有权。所以,不构成诈骗罪。而在判断是否构成诈骗罪的时候,需要看是否符合了规定的诈骗罪的成立条件,下面我们就来告诉您诈骗罪的成立条件是什么。一、诈骗罪的成立.

·公司债券和金融债券的区别
  公司债券和金融债券的区别一、金融债券的含义金融债券是由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发行的债券。在英、美等欧美国家,金融机构发行的债券归类于公司债券。在中国及日本等国家,金融机构发行的债券称为金融债券。金融债券能够较有效地解决银行等金融机构的资金.
  一、夫妻双方起诉离婚调解是谁调解?夫妻双方起诉离婚,一般有权调解的对象是:主要是当事人所在单位、群众团体、基层调解组织和婚姻登记机关。事实上,对于诉讼程序以外的调解离婚纠纷的部门,我国婚姻法未作具体规定。二、什么是起诉离婚诉讼离婚是指夫妻双方就是否离婚或者财产的.

  撤销权消灭后救济有用吗一、撤销权消灭后救济有用吗其撤销权也随之消灭,是无法救济的。二、相关法律规定:《民法通则》、《合同法》、《破产法》共规定了三种类型撤销权的除斥期间1、相对人的撤销权与除斥期间。民法通则规定的撤销权,是指意思表示有瑕疵的,表意人依法.

·强奸罪没有人证和物证会被提起公诉吗?
  强奸罪没有人证和物证会被提起公诉吗?证据不足之前是不会提起公诉的。检察院会要求公安机关侦查案件,收集证据的;法律要求以事实为依据,证据包括人证、无证、书证等多种方式,如果各种证据能够相互印证,组成一个完整的证据链条,就可以证明犯罪的事实。物证.
  游客意外死亡景区如何赔偿?一、游客意外死亡景区如何赔偿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

  一、出租人解除房屋合同的条件有哪些?房屋租赁合同签订以后,双方都不能随意和擅自终止合同,但是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况下,房东是有权终止租房合同的。具体来说,在以下情况下,房东有权终止合同:1、承租人违反约定方式,或者不依租赁房屋的性质而对租赁房屋进行使用收益的。《民.

>>>更多法律知识

唐山律师:

18951945636(卢律师)  13057336353(王律师)  

遇到法律问题?在线问律师:

*<--事发地址,便于分析
*<--手机号,以便律师回复

城市律师

法律机构导航
www.law64.net·老律师网
登陆 | 会员中心 | 联系我们 | 侵权违法举报

联系方式

留言反馈

手机版老律师网
微信咨询律师
老律师网

www.Law64.net

Copyright 2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