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简介、地址、电话

www.Law64.net  老律师网
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地址:河南省焦作市解放区站前路86号
联系电话:0391-3386111
联系电话:12368
邮政编码:454001
○法院热线:12368
○咨询律师:13851782449


  
┝ 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怎么走?
>>>点此查看地图导航路线

┝ 咨询律师:17798297475(姜律师)  15955028395(史律师)  

┝ 相关知识
·抚养费的新规付到多少岁
  一、抚养费的新规付到多少岁1、一般期限:根据子女成年的含义,原则期限一般是支付到子女18周岁为止。如果子女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以其劳动收入为其主要生活来源,并能维持当地一般生活水平的,父母也可停止给付抚育费。也就是16周岁以下,父母必须支付.
  没有合同原稿能起诉合同无效吗?在实践中,合同一般都由两份构成,双方都签字之后一人一份,按照约定时间生效。现实生活中,如果发现合同存在问题想要起诉合同无效,但是屋漏偏逢连夜雨,又遇到了合同原稿遗失的情况应该怎么办?没有合同原稿能起诉合同无效吗?下面,让的我们为.

  喝酒后开车出交通事故是现在很多交通事故的原因,喝酒驾驶是影响道路安全的主要事故之一,那么喝酒驾驶的相关处罚有哪些呢?一般分为醉驾和酒后驾驶,两者都违法了,那么本站的我们来为您解答一下醉酒驾车和饮酒驾车的区别。一、醉酒驾车和饮酒驾车的区别是什么?我国的相关法律将.

  一、行贿犯罪手法应包含不正当利益吗?行贿犯罪手法应包含不正当利益,谋取不正当利益,是行贿罪的重要构成要件,正确把握什么是不正当利益,是判定行为人的行为是否构成行贿罪的关键。我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规定: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是行贿罪;因被.

  民事诉讼法全文最新内容有哪些改动?民事诉讼法是我国法律文件中重要的基本法律,民事诉讼法每次修改都是根据实践中的诉讼困难来进行修订的,近二十年来经历过几次修改。知悉民事诉讼法全文最新内容的改动,应该是每一个从事司法行业的工作者需要做的事情。每一个法律条例都是律.

  行政处罚强制执行怎么执行一、行政处罚强制执行怎么执行?(1)立案。(2)调查取证。(3)说明理由并告知权利。(4)听取当事人陈述与申辩。(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执行二、行政处罚方式主要包括:1、警告。2、罚款。3、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4、责令停产停业.

  债权债务关系认定的依据是什么债务债权关系是生活中比较常见的一种关系,其实本来欠债还钱,这是天经地义的事情,但是时代不一样了,现在的债务债权的关系好像有点本末倒置了,有些时候,债务人比债权人还牛,就是拖着不还,这在某种程度上就破坏了债务债权关系了。下面我们就为您.

  林业行政处罚倍数的参考依据是什么平时您在当地都有见到过林业局的这一国家行政单位吧,林业局其实就是要对当地的林业生产和生态资源环境进行统一的规划和监督。针对我国林业作出的一些违法乱纪的事情,林业局就有权利作出行政处罚,而且通常对当事人的罚款是按照一定的倍数进行.

·公司开除员工要符合什么条件
  公司开除员工其实也就是提前解除与员工之间的劳动合同,也可以说是提前终止劳动合同,但出于对劳动者利益的保护,我国法律中明确规定公司开除员工的必须要满足规定的条件才行。那究竟公司开除员工要符合什么条件呢?我们马上为你做详细解答。一、公司开除员工.
  在有关于债权债务的诉讼过程中,若是当事人对诉讼过程并不了解,可以聘请专业的民事诉讼律师来为当事人进行诉讼。那么,您知道广州增城区债权债务律师进行诉讼的流程是怎样的吗?一般来说,诉讼流程包括具有明确的原告被告方、明确的诉讼请求以及事情经过。一、民事诉讼债权债务.

  误诊承担法律责任的前提条件是什么?1、误诊是否存在过错(过失)是医院承担法律责任的必要前提:按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件49条规定,不属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然而,不属医疗事故不一定不存在医疗过错,民法典106条规定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

  商检徇私舞弊罪既遂量刑处罚标准是什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百一十二条【商检徇私舞弊罪】国家商检部门、商检机构的工作人员徇私舞弊,伪造检验结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严重后果,是指导致依法不应进出口的商品进.

>>>更多法律知识

焦作律师:

17798297475(姜律师)  15955028395(史律师)  

遇到法律问题?在线问律师:

*<--事发地址,便于分析
*<--手机号,以便律师回复

城市律师

法律机构导航
www.law64.net·老律师网
登陆 | 会员中心 | 联系我们 | 侵权违法举报

联系方式

留言反馈

手机版老律师网
微信咨询律师
老律师网

www.Law64.net

Copyright 2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