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黄县人民法院

内黄县人民法院简介、地址、电话

www.Law64.net  老律师网
内黄县人民法院
详细地址:河南省内黄县工人路
联系电话:12368
邮政编码:
○法院热线:12368
○咨询律师:18921344401
  
┝ 内黄县人民法院怎么走?
>>>点此查看地图导航路线

┝ 咨询律师:13851782449(顾律师)  18951945636(卢律师)  

┝ 相关知识
  离婚后没有抚养权的一方有探视权吗?“探视权”是指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亲或母亲依法享有的探视子女的权利。世界上很多国家民法中都有探视权的法律规定。我国2001年4月28日修改并颁布实施的《婚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有探视子女的权利,另.

·在我国法律中受欺诈婚姻可撤销吗?
  离婚后,在进行下一段婚姻时属于二婚;但若是法院判决婚姻为无效婚姻或为可撤销婚姻,开始的下一段婚姻时仍属于第一次婚姻。在我国法律规定中,有几种情况结婚的夫妻可以选择撤销婚姻而不是离婚。在这些规定条例中,受欺诈婚姻可撤销吗?一、受欺诈婚姻可撤销吗.
  在当今社会,由于受教育水平的限制或者是由于法律意识的淡薄,许多人会无端寻衅滋事。寻衅滋事的行为一方面有可能形成打架事件威胁他人人身安全,同时也对社会的稳定带来了极大的影响。那么寻衅滋事批捕以后怎么办理?下文中就作出了相关的分析与说明。寻衅滋事批捕以后怎么办理?.

  诈骗罪的客观方面是什么?诈骗罪在客观上表现为使用欺诈方法(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行为人实施了欺诈行为。欺诈行为使对方产生错误认识。对方产生错误认识是行为人的欺诈行为所致,即使对方在判断上有一定的错误,也不妨碍欺诈行为的成立。在欺诈行为与.

  信用卡盗刷案件管辖权规定有哪些?《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十五条规定:“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公安机关管辖。如果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机关管辖更为适宜的,可以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机关管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条第三款的规定,犯罪地包括犯罪行.

  劳动合同是对劳动者权益的一个重要保障。但是实际上,往往出现由各种因素(包括人为因素和偶然因素))造成的劳动者与用工单位未能签署劳动协议的情况。这是对劳动者权益的损害,用工单位需要获得一定的处罚,即向劳动者支付双倍工资。公司没有签订劳动合同赔偿几个月工资?接下来将为.

  精神损失费一般多少钱?精神损失费赔偿标准:《精神赔偿解释》规定了三种不同精神损害抚慰金赔偿;(1)对于造成死亡的,应当赔偿死亡赔偿金;(2)对于造成残疾的,应当赔偿残疾赔偿金;(3)对于侵害人身,没有造成死亡残疾后果的,应当赔偿精神抚慰金。自然人的生命权、健康权.

  一、自己摔伤是交通事故吗?自己摔伤也可能是交通事故。《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19条,对交通事故有专门的解释,“交通事故”是指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自己摔伤算独立的交通事故。按照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道路交通事故,是指车辆在道路.

  单位不构成贷款诈骗罪吗我们知道一般的诈骗罪其实是只能由自然人构成的,并且没有什么特殊的身份要求,只要是具有刑事责任能力,并且已经年满了16周岁,那就是可以作为诈骗罪的犯罪主体,也就是说单位不能构成此罪。但针对比较特殊的诈骗犯罪,如贷款诈骗罪,此时单位不构成贷款诈.

  撤销监护权的条件具体有哪些1、实施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的行为;2、怠于履行监护职责,或者无法履行监护职责且拒绝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导致被监护人处于危困状态;3、实施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

  土地承包合同纠纷诉讼时效是多久?一、土地承包合同纠纷诉讼时效是多久?土地承包合同纠纷诉讼时效是三年的时间,这是根据我国《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实施)当中所作出的规定,《民法典》第195条规定,“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

·工程承包合同不付工程款可以同时主张利息及违约金吗?
  在我国目前尚无任何法律明确规定违约金与利息不能同时适用,如果说欠付工程款计付利息后就不能适用违约金,或主张适用违约金就不能计付利息的,明显对守约的承包方不公。1、建筑工程发包人不付工程款的,即构成违约,承包人可以按照合同约定要求发包人支付.
>>>更多法律知识

安阳律师:

13851782449(顾律师)  18951945636(卢律师)  

遇到法律问题?在线问律师:

*<--事发地址,便于分析
*<--手机号,以便律师回复

城市律师

法律机构导航
www.law64.net·老律师网
登陆 | 会员中心 | 联系我们 | 侵权违法举报

联系方式

留言反馈

手机版老律师网
微信咨询律师
老律师网

www.Law64.net

Copyright 2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