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头市东河区人民法院

包头市东河区人民法院简介、地址、电话

www.Law64.net  老律师网
包头市东河区人民法院
地址:包头市东河区新中路旧址
联系电话:12368
邮政编码:
○法院热线:12368
○咨询律师:13904723407

[www.Law64.net]。
  
┝ 包头市东河区人民法院怎么走?
>>>点此查看地图导航路线

┝ 咨询律师:13904723407(高律师)  

┝ 相关知识
  侵占罪是对将他人的交给自己保管的财物、遗忘物或者埋藏物这三种特定对象进行的犯罪。在司法实践中,由于侵占罪与贪污罪都具有意图将自己合法控制的财物变成自己非法所有的特性,致使二者常常混淆。那其中侵占罪有哪些特征呢?我们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一、侵占罪有哪些特征侵.

  打官司律师的职责是什么,请律师应注意什么现实生活中,打官司是件非常复杂的事情,一般情况下普通人是很难独立完成的,这个时候很多人就会请律师来帮助自己,说到请律师,有人就有疑问,打官司律师的职责是什么,请律师时要注意哪些问题,这个问题,我们在下文做了解答,希望能解.

  新婚姻法从哪年开始不承认事实婚姻的2001年12月26日颁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规定:“未按婚姻法第八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

  网上拉人赌博算开设赌场罪。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组织网络赌博活动,构成开设赌场罪的定罪量刑标准。建立赌博网站并接受投注的,提供给他人组织赌博的,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并接受投注的,参与赌博网站利润分成的,都构成开设赌场罪。明知是赌博网站,而为其提供互联网接入、服.

·治安拘留5天在里面做什么?
  治安拘留5天在里面做什么?治安拘留5天,在里面进行法律、道德教育。《拘留所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拘留所应当对被拘留人进行道法律、道德等教育,组织被拘留人开展适当的文体活动。拘留所应当保证被拘留人每日不少于2小时的拘室外活动时间。拘留所不得强迫被.
  抢夺抢劫招摇撞骗行为同时存在如何处理?抢夺抢劫招摇撞骗行为同时存在应当按照数罪并罚的原则判决宣告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

  初中生没有身份证怎么样买火车票学生证购票,有关部门规定初中生的身高在1.5m以上,年龄在16岁以下,可以直接使用学生证进行购票,还可以享受优惠价格。年龄在16岁以下,身高没有1.5m的话,可以直接随家长一起购买半价儿童票。办理临时身份证,但如果初中生年龄超过了16岁就.

  在夫妻之间感情破裂之后,最好的解除婚姻关系的办法也即协议离婚,对于协议离婚的情形,需要按照协议离婚小孩抚养费标准确定孩子的抚养费后,签署离婚协议,才可以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手续。协议离婚小孩抚养费标准是怎样的呢?现在就来一起了解下吧。一、协议离婚小孩抚养费标.

·夫妻离婚后财产归孩子么?
  夫妻离婚后财产归孩子么?1、夫妻离婚后财产并不归孩子所有,父母的共同财产属于夫妻共有,与他人没有关系。父母离婚的财产分割,由父母之间协商处理或通过诉讼解决,子女成年与否都无权参与分割。2、根据《民法典》(2021.1.1生效)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的规定,离婚.
  在当今时代,许多企业和公司为了更好的自己员工的工作能力,在员工的工资架构上会加上绩效工资,也就是说员工为单位创造的价值越多,那么这个员工拿到的工资就越多。一般来说绩效工资是由用人单位自己来决定的,下面我们为您介绍的是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发放标准是什么?一、事业单位.

·故意毁坏财物罪刑事立案标准是怎样的
  故意毁坏财物罪刑事立案标准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一)造成公私财物损失五千元以上的;(二)毁坏公私财物三次以上的;(三)纠集三人以上公然毁坏公私财物的;(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二、故意毁坏财物罪审判标准由于我国刑法对构成.
  有的夫妻感情淡了之后也不去办理离婚手续,双方就分开生活居住,之后又各自建立新的家庭。当执法人员问到的时候,却说认为自己之前的婚姻关系已经自动解除了。那从现行的法律规定来看,婚姻关系是否能自动解除呢?我们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吧。一、婚姻关系是否能自动解除这个问.

>>>更多法律知识

包头律师:

13904723407(高律师)  

遇到法律问题?在线问律师:

*<--事发地址,便于分析
*<--手机号,以便律师回复

城市律师

法律机构导航
www.law64.net·老律师网
登陆 | 会员中心 | 联系我们 | 侵权违法举报

联系方式

留言反馈

手机版老律师网
微信咨询律师
老律师网

www.Law64.net

Copyright 2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