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果县人民法院旧城法庭

平果县人民法院旧城法庭简介、地址、电话

www.Law64.net  老律师网
平果县人民法院旧城法庭
详细地址:旧城镇政府街
联系电话:12368
邮政编码:
○法院热线:12368
○咨询律师:13770831974
  
┝ 平果县人民法院旧城法庭怎么走?
>>>点此查看地图导航路线

┝ 咨询律师:18567906376(陈律师)  13851782449(顾律师)  

┝ 相关知识
  辞退员工补偿金交个人所得税吗?个人因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包括用人单位发放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和其他补助费用),其收入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的部分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经济补偿.

  工伤认定人社局不认定要如何处理职工发生工伤事故或患职业病,由用人单位在30日内向人社局申请工伤认定,或者用人单位不申请的,职工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也可以在1年内,向人社局申请工伤认定。申请工伤认定后,人社局不认定为工伤,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当事人不服的可以向劳.

  拘留是一种限制人身自由的处罚措施。在我国,拘留的类型包括了行政拘留、刑事拘留以及司法拘留。许多人对于这几种拘留形式的区别不是特别了解,对于各种拘留方式所针对的对象也太清楚,那被行政拘留的都是什么人?请跟随本站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一、被行政拘留的都是什么人?行.

  判断好意施惠原则的标准是什么?好意施惠的行为是基于一定的意思而表示在外的行为,但行为人不具有发生一定私法上效果的效果意思。债的关系与好意施惠关系之间的主要区别在于是否具有负法律上义务的意思。但在实务中,经常难以区分,通常有偿的约定应当认为是债的关系;而无偿的约定.

  涉诉资产拍卖的流程是怎样的?我国社会经济市场上存在着不同类型的企业,其中不乏存在着没有经验管理能力,却设立了公司的情形,此种情形下设立的企业极易由于经验不善导致资不抵债,此时,债权人一般会通过请求当地人民法院启动涉诉资产拍卖程序,从而保护自己的权益。涉诉资.

  协议离婚没签字怎么办?协议不成就可以直接起诉;诉讼离婚是夫妻双方就是否离婚或者财产的分割、债务的分担、子女的抚养等问题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而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经过审理后,通过调解或判决解除婚姻关系的一种离婚制度。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是判决离婚的法定理.

·土地使用证动迁给补偿的法律规定有哪些
  土地使用证动迁给补偿的法律规定有哪些城市是随着人们的生活和发展所逐渐形成的,这是一种属于人们创造的艺术品。为了解决城市发展所面临的问题,例如交通拥挤等,促进城市的发展规划,在进行公共设施的时候,需要对于土地进行征用。那么,关于土地使用证动迁.
  离婚后孩子抚养费能变更吗对夫妻双方离婚后,子女抚养费能否变更的问题,答案是肯定的。双方离婚后,对于抚养子女的一方来说,可能会遇到来自生活中的各种各样无法预见的新情况,比如实践中,婚姻家庭部经常遇到子女突患重病、升学导致的教育费和生活费的陡增、子女侵害他人造成的.

  在当今社会上有许许多多的诈骗事件,它存在许多诈骗的手段其中就包括了信用卡诈骗,那么再被诈骗了信用卡的钱又被还了回来这样的事情应该怎么去处理,是不是在信用卡诈骗但还了的时候不用去报警之类的,今天就给您进行详细的介绍。一、信用卡诈骗判刑后还款还需要吗1、被判刑.

·公诉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的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能否提起反诉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自诉案件的被告人在诉讼过程中,可以对自诉人提起反诉。反诉适用自诉的规定。”,但对公诉案件中,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能否对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提起反诉,《刑事诉讼法》及相关的司法解释均未作出明确规定。司法.
  经营管理范围变更程序是什么?一、经营管理范围变更程序是什么1、由股东会(股东大会)依法修改公司章程,对经营范围做出变更;3、向公司登记机关提出变更经营范围的申请;4、由公司登记机关依法进行变更登记。如果经营范围属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批准的项目,则应当在依法取.

  不需要。举报违法犯罪行为时,司法机关并不强调举报人需要提供确凿的证据。只要将知道的情况如实向司法机关反映就可以了。《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利也有义务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报案或者举报。被害人对.

>>>更多法律知识

百色律师:

18567906376(陈律师)  13851782449(顾律师)  

遇到法律问题?在线问律师:

*<--事发地址,便于分析
*<--手机号,以便律师回复

城市律师

法律机构导航
www.law64.net·老律师网
登陆 | 会员中心 | 联系我们 | 侵权违法举报

联系方式

留言反馈

手机版老律师网
微信咨询律师
老律师网

www.Law64.net

Copyright 2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