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水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融水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简介、地址、电话

www.Law64.net  老律师网
融水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详细地址:柳州融水县融水镇铁西路
联系电话:12368
邮政编码:
○法院热线:12368
○咨询律师:14751692778
  
┝ 融水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怎么走?
>>>点此查看地图导航路线

┝ 咨询律师:18567906376(陈律师)  18602573957(李律师)  

┝ 相关知识
  民事诉讼法代理人的特点民事诉讼代理人,是指在一定权限内代替或协助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的人。被代替或被协助的当事人称为被代理人。“一定权限”又称为诉讼代理权限,即诉讼代理人为诉讼行为和接受对方当事人诉讼行为的权利范围。民事诉讼一般由当事人亲自进行,但在当事人不.

·一、交通事故车损失怎么赔偿?
  一、交通事故车损失怎么赔偿?交通事故车辆损失由保险公司根据责任认定和事故定损情况来赔偿,具体情况如下(一)根据被保险人提供的索赔单证,保险人按以下规定赔偿:1.全车损失的,按本条款第三条有关规定计算赔偿金额;2.全车损失,每次赔偿均实行20%的.
  劳动仲裁讨要加班费胜算有哪些依据一、劳动仲裁讨要加班费胜算有哪些依据依据我国劳动与社会保障部2000年3月17日颁发的《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天数和工作时间分别调整为20.92天和167.4小时。”因此,实行综合计算工作时间的.

·盗窃罪自首以后多久会被判刑?
  审理刑事犯罪需要一系列程序,这需要很长的时间,如公安机关需要立案侦查、检察官起诉等,但是犯罪嫌疑人自首后则需要的时间相对较短,那么盗窃罪自首以后多久会被判刑?我们在下文就为您简要分析一下,希望对您有所帮助。一、盗窃罪自首以后多久会被判刑判.
  收购债权债务风险怎么规避?一、企业收购债券债务规避1、进行债权债务及担保的申报公告。这样可以使并购目标公司的隐形债务及担保浮出水面,能够帮助收购方了解全面的债权债务情况。2、要求原股东(转让方)或目标公司原高管对目标公司的债务,包括或有的债务以及没有在转让协议中.

  审查批捕阶段退回算补充侦查吗审查批捕阶段退回算补充侦查。审查批捕阶段的退回补充侦查程序。现分为两类如下:(一)审查起诉阶段的补充侦查《刑事诉讼法》第140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对于补充侦.

  证明商标的注册人的义务是什么?一、证明商标的注册人的义务是什么?1、证明商标一经注册,凡符合证明商标使用管理规则规定条件的,在履行该证明商标使用管理规则所规定的手续后,可以使用该证明商标,注册人不得拒绝办理手续。2、注册人对证明商标使用管理规则的任何修改,均.

  很多夫妻在离婚的都会就小孩子的抚养问题僵持不下,既然如此那夫妻肯定就不能再通过协议方式来离婚了,不过此时可以考虑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通常法官在判决离婚的同时,也会对孩子的抚养问题作出处理。那离婚后小孩子抚养权该怎么争取呢?请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吧。一、离婚后小.

  注册股权投资公司需要什么样的条件?随着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经济市场迅猛发展,井喷而出的各类公司数目繁多,甚至吸引了许多外资企业投资办厂。其中有一个新生的名词叫做股权投资公司,用于专注于股权投资发展。那么,今天,我们就为您收集整理了如下资料,讲解一下注册股权投资.

  一、办理了取保后还会批捕吗?取保候审只是一种强制措施,并不代表案件的终结或者不会判刑,至于会不会再批捕,还要由司法机关根据具体案情来决定。刑事诉讼中的取保候审是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对未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责令其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并出具保.

  1、驾驶员在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2、醉酒驾驶机动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1)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或者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2)血液酒精含量达到200毫克.

  股权转让缴税金额由税务机关根据法律规定确定。股权转让所得,应按“财产转让所得”项目,按股权转让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适用20%的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经政府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动产、不动产的所有权转移所立的书据,以及企业股权转让.

>>>更多法律知识

柳州律师:

18567906376(陈律师)  18602573957(李律师)  

遇到法律问题?在线问律师:

*<--事发地址,便于分析
*<--手机号,以便律师回复

城市律师

法律机构导航
www.law64.net·老律师网
登陆 | 会员中心 | 联系我们 | 侵权违法举报

联系方式

留言反馈

手机版老律师网
微信咨询律师
老律师网

www.Law64.net

Copyright 2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