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第二人民法庭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第二人民法庭简介、地址、电话

www.Law64.net  老律师网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第二人民法庭
详细地址:黄水镇黄连路
联系电话:12368
邮政编码:
○法院热线:12368
○咨询律师:13770831974
  
┝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第二人民法庭怎么走?
>>>点此查看地图导航路线

┝ 咨询律师:13147094815(魏律师)  18602573957(李律师)  

┝ 相关知识
  辞职后公司拖欠工资快一个月怎么办辞职拖欠的工资可以和用人单位协商,一次性支付,如果用人单位拖欠工资的,劳动者可以到劳动行政部门举报(通常是劳动管理监察大队)。也可以直接申请仲裁。如果对仲裁结果不满意可以在拿到仲裁书后15天之内到法院起诉。根据国家规定在仲裁或诉讼的.

  私募基金购买方式是什么一、私募基金购买方式有哪些主要有两种方式:一种渠道是通过一些以“投资公司”冠名的私募基金公司来购买。还有一种方式表面看来像委托理财,但它实际上是按基金方式进行运作。私募基金与每个客户签订委托理财协议。特点是证券公司作为基金的管理人,统.

  一、如果批捕了赔偿对方可撤案吗?如果批捕了赔偿对方还是可以决定撤案的。符合条件的也可以申请取保候审,如果对方认为过错方的认错态度良好,愿意原谅对方选择和解的是可以申请撤案私下解决的,日后对量刑有帮助。涉嫌故意伤害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这个只是一般情.

  司法鉴定和一般个人鉴定不同,司法鉴定专指在诉讼活动中的鉴定,需要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统一委托,司法鉴定机构才能受理。那么当事人申请司法鉴定在哪里申请呢?怎么申请?这是很多人疑惑的一个问题,当事人是否可以自己去司法鉴定机构申请进行司法鉴定呢?请您阅读下文了解。一、.

  新农村拆迁有什么政策?一、新农村改造补偿政策的基本原则1、政府支持、农户自愿:实施农村危房改造,政府予以政策支持,充分整合可用资源,同时要充分尊重困难农户改造危房的意愿,调动群众自主建房的主动性和积极性,自力更生建设家园。2、统筹规划、节约用地:摸清农村困难群.

  犯罪预备阶段有否犯罪中止?这要看是否有共犯,假如犯罪嫌疑人只有一人时,在犯罪预备阶段主动放弃了犯罪计划的,且未造成损失的,是可以成立犯罪中止的;但假如犯罪嫌疑人为两人或两人以上时,其中一人在犯罪预备阶段主动放弃了犯罪计划的却未能阻止其他犯罪嫌疑人实施犯罪的,并且.

  近年来,我国离婚案件频发,且多以女方为原告进行诉讼。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双方办理离婚,可以以协议离婚的方式,也可以用诉讼离婚的方式。由于很多朋友不了解相关法律规范,故而不知道离婚手续如何办理,此时是否可以委托律师办理呢,也即起诉离婚要本人办理吗?一、起诉离婚要.

  根据法律规定用眼过度算不算工伤?根据法律规定用眼过度通常情况下不算工伤,上班时间,分为正常上班时间和时间。员工是在正常上班时间发病亦或是在加班时间发病,所能享受的待遇并不尽相同。工伤,是指劳动者在从事职业活动或者与工作有关的活动时,所遭受的外在不良因素的伤害和伤.

  买二手房多长时间能拿到房产证一般二手房在过完户之后,房管局会给你一个取件单,上面有具体的领取二手房房产证的时间,有的地方是7到10个工作日,长的也不过15个工作日,有的是服务当天过户当天就可以拿到了。下来的新证是双证合一的,也就是权证和土地证都在一个证上。领产.

  相关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规定:建设单位应当自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规划、公安消防、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

  肇事逃逸对方狮子大开口怎么办?肇事逃逸对方狮子大开口可以适当的和对方协商依据实际损失来进行赔偿,实在不行,那么就等待对方起诉,由法院作出判决。肇事逃逸受害人要求赔偿的规定是轻伤受害者应该向保险公司主张赔偿,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

  有限责任公司一个自然人股东会决议需要召开吗?一、有限责任公司一个自然人股东会决议需要召开吗?有限责任公司一个自然人股东会决议不需要召开,一人制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决议所有决议是以股东决定的形式单独出具即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条 一人有限责任.

>>>更多法律知识

石柱律师:

13147094815(魏律师)  18602573957(李律师)  

遇到法律问题?在线问律师:

*<--事发地址,便于分析
*<--手机号,以便律师回复

城市律师

法律机构导航
www.law64.net·老律师网
登陆 | 会员中心 | 联系我们 | 侵权违法举报

联系方式

留言反馈

手机版老律师网
微信咨询律师
老律师网

www.Law64.net

Copyright 2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