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法院

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法院简介、地址、电话

www.Law64.net  老律师网
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法院
详细地址:天津市宁河区芦台镇新华道
联系电话:12368
邮政编码:
○法院热线:12368
○咨询律师:13851782449
  
┝ 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法院怎么走?
>>>点此查看地图导航路线

┝ 咨询律师:13057336353(王律师)  13016625942(张律师)  

┝ 相关知识
  司法鉴定程序在民事纠纷中是非常重要的,因为司法鉴定的结果是直接影响到司法鉴定的结果的,不过司法鉴定可能也会出现一些问题,有时候是因为司法鉴定的结果不合理,也可能是其他的情况,那如果遇到司法鉴定不合理想要投诉司法鉴定机构的话要怎么做呢,如何投诉司法鉴定机构,投诉.

·现在购买房子的付款方式主要就是两种,包括了一次性全款支付和按
  现在购买房子的付款方式主要就是两种,包括了一次性全款支付和按揭贷款支付。但此时按揭贷款购房的是向银行申请,此时还贷自然也是还给银行,而银行往往也就要收取一定的利息了。那买房子可以贷款怎么算利息呢?这是很多购房者比较关心的,下面就让我们为你做详.
·锁骨骨折工伤公司能赔偿多少?
  一、工伤赔偿标准是什么?工伤赔偿标准,又称工伤保险待遇标准。是指工伤职工、工亡职工亲属依法应当享受的赔偿项目和标准。未参加工伤保险期间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如果完全不能.
  死刑的执行方式有哪几种1、静脉注射:向死刑犯的静脉中连续注射致命的药剂。犯人躺在行刑椅子上脚踝、腿、手腕、胸部和头部都被绑住。犯人的身上连有心脏监视器。行刑人一般给犯人注射麻醉剂———使犯人失去知觉,肌肉松弛剂———使犯人的心肺松弛,剧毒的氯化钾使心脏停止跳动。.

  法院裁定移送管辖可否移送?可以移送管辖,根据《民事诉讼法》第36条规定:“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法院管辖的,应当移送给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该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

  一、如何证明财产侵权指的是什么指各种以财产权益为侵害对象的侵权行为。财产侵权的结果将造成权利人财产损失,主要是财产上不利的变动,包括财产的积极减少和消极的不增加。我国民法通则第106条规定:“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

  委托收款是什么意思?一、委托收款委托收款,是指收款人委托银行向付款人收取款项的结算方式。委托收款分邮寄和电报划回两种,由收款人选用。前者是以邮寄方式由收款人开户银行向付款人开户银行转送委托收款凭证、提供收款依据的方式?后者则是以电报方式由收款人开户银行向付款.

  提供法律援助的条件有哪些随着社会的飞速发展,我国的法治建设也不断地在完善和整改中。生活中,我们会遇到各种各样的纠纷和犯罪行为,当我们通过法律途径来维护权益的时候,可能有一些经济困难或其他原因,不能获得法律服务,针对这一现象,我国特制定了提供法律援助的条件,我.

  延长刑事拘留期限的情况有哪些对于刑事拘留的期限问题,我国法律中做出了最长的规定,在一般情况下最长不能花草过14日,但要是情况特殊的话则最长不能超过37日。不过在实践中,也是可能出现延长刑事拘留期限的情况,那具体来说在什么情况下可以延长刑事拘留期限呢?我们一起在下文.

  一般情况下,由于商品房交易时尚未竣工,相对来讲更易引起纠纷,购买的风险性也相对较大。这就要求购房者在签订房屋预售合同时要注意相关事项,避免将来出现纠纷。那么具体的,签房屋预售合同需要注意什么?对此,我们整理了相关资料,马上为你做详细解答。一、签房屋预售合同需.

  商标无效的官费是多少?现在异议申请官费1500,如果找代理办理,费用另算。《商标法》第四十四条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本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或者是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由商标局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

  一个公司如果想要进行非法集资是肯定需要很多的工作人员一起来操作才能完成大规模的资金筹集,而出纳作为公司理清账目的重要岗位势必会牵扯到非法集资的犯罪中去,下面随本站我们一起来看看非法集资出纳不知情是否构成共犯?一、非法集资出纳不知情是否构成共犯?如果在非法集资的案.

>>>更多法律知识

宁河区律师:

13057336353(王律师)  13016625942(张律师)  

遇到法律问题?在线问律师:

*<--事发地址,便于分析
*<--手机号,以便律师回复

城市律师

法律机构导航
www.law64.net·老律师网
登陆 | 会员中心 | 联系我们 | 侵权违法举报

联系方式

留言反馈

手机版老律师网
微信咨询律师
老律师网

www.Law64.net

Copyright 2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