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江市柴桑区人民法院江洲法庭

九江市柴桑区人民法院江洲法庭简介、地址、电话

www.Law64.net  老律师网
九江市柴桑区人民法院江洲法庭
详细地址:柴桑区江州镇柴桑区工商局江洲分局南米
联系电话:12368
邮政编码:
○法院热线:12368
○咨询律师:18951945636[www.Law64.net]。
  
┝ 九江市柴桑区人民法院江洲法庭怎么走?
>>>点此查看地图导航路线

┝ 咨询律师:13057336353(王律师)  13052261268(邱律师)  

┝ 相关知识
  一、交通事故责任跟保险赔偿两者有关系吗?车祸责任和保险金赔偿是要关系的,而且关系很密切。《道交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我国能实现信用卡诈骗缓刑?
  如今,信用卡的使用已经很广泛,大部分的人都用信用卡,透支是信用卡的亮点。信用卡的普及方便了我们的生活,但同时也让投机分子找到了犯罪机会。信用卡诈骗罪的犯罪率明显上升,是否能实现信用卡诈骗缓刑这个问题在人们心中存在疑点,接下来就介绍一下有关信.
  天有不测风云,人有旦夕祸福。总有些意外在我们的身边发生,当因病丧失劳动能力时应该如何写申请书呢?再写申请书中有哪些注意呢?如果申请人无法书写可否他人代写呢?其申请流程是?下面就是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申请书的模板。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申请书模板一、基本情况  1、.

  合同不设违约金可不可以?合同一旦订立,就应该对其中的条款实行进行履行。如果对其为履行应尽的合同义务的,就可能会造成违约的情况。违约可以按照规定支付一定的违约金。没写违约的则按实际损失赔偿,以实际损失为限,无损失则不用赔。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

  我国关于工伤认定有什么规定工伤认定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工伤认定程序,依法进行工伤认定,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按照本办法执行。第三条工伤认定应当客观公正、简捷方便,认定程序应当向.

  牧民的草场可以被继承吗?一、牧民的草场可以被继承吗?1,农村集体土地(草场)所有权属于集体,任何人不能继承;2,在草场的承包期限内,各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草场的使用权;但不能改变土地的用途(用于建设等);3,这和当事人自身是否有草场无关;4,在被继承人没有立遗嘱的.

  起诉抚养费?《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

  一、检察院在决定是否批捕前讯问犯罪嫌疑人吗?检察院在决定是否批捕前不一定会询问犯罪嫌疑人,依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检察机关在对是否符合逮捕条件有疑问的、犯罪嫌疑人要求向检察人员当面陈述的等情形下,可以讯问嫌疑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六条人民检察.

  债权让与的诉讼时效中断的规定是什么?债权让与的诉讼时效中断的规定是债务转让可以导致诉讼时效中断。因债务人请求将合同义务转移给第三人且债权人同意的情形为中断诉讼时效的事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九条债务承担情形下,构成.

·分家协议格式是怎样的?
  在现实生活中分家是常有的事,例如子女成家之后,会选择与父母分开居住;或者兄弟姐妹从小居住生活在一起,后来某些原因选择分家。分家就需要签订分家分家协议书,从而保障对当事人的公平合理。分家协议格式是怎样的呢?我们为您作出解答。一、分家协议格式.
  一、检察院批准逮捕后几日内执行?检察院批准逮捕后,办案单位必须在24小时内执行逮捕。《刑事诉讼法》第九十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案件进行审查后,应当根据情况分别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对于批准逮捕的决定,公安机关应当立即执行,并且将.

  上诉的程序的流程是什么?一、上诉的程序:在刑事案件中,如果不服法院的判决,可以上诉,当事人可以通过原审法院提出上诉。虽然当事人可以向原审法院的上一级法院提出抗诉,但到时候也会再回到原审法院,所以一般建议直接向原审法院提出上诉。1、被告人、自诉人、附带民事诉.

>>>更多法律知识

九江律师:

13057336353(王律师)  13052261268(邱律师)  

遇到法律问题?在线问律师:

*<--事发地址,便于分析
*<--手机号,以便律师回复

城市律师

法律机构导航
www.law64.net·老律师网
登陆 | 会员中心 | 联系我们 | 侵权违法举报

联系方式

留言反馈

手机版老律师网
微信咨询律师
老律师网

www.Law64.net

Copyright 2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