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江市浔阳区人民法院白水湖法庭

九江市浔阳区人民法院白水湖法庭简介、地址、电话

www.Law64.net  老律师网
九江市浔阳区人民法院白水湖法庭
详细地址:庐峰东路
联系电话:12368
邮政编码:
○法院热线:12368
○咨询律师:15052927793
  
┝ 九江市浔阳区人民法院白水湖法庭怎么走?
>>>点此查看地图导航路线

┝ 咨询律师:18951945636(卢律师)  18516500148(罗律师)  

┝ 相关知识
  证据规则的最新法律规定为保证人民法院正确认定案件事实,公正、及时审理民事案件,保障和便利当事人依法行使诉讼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结合民事审判经验和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一、当事人举证第一条原告向人民.

  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流程是什么?关于民事诉讼,在我们的生活中是比较常见的,我们知道,不管是民事诉讼还是刑事诉讼都需要请求代理律师的帮助,因为在案件的审理过程中我们会对于相关的知识进行司法鉴定。国家相关法律对于诉讼的流程也有相关规定,那么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

  一,有限公司股东资本如何缴纳《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六条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对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实缴、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二十七条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

  随着社会的发展,我们身边的法律案件也愈加复杂。近日就有人向我们咨询结伙斗殴与聚众斗殴有什么区别,我们翻阅资料发现。结伙斗殴属于纠集人员打架,属无组织策划类打架案件。聚众斗殴属于有组织有策划,有积极大参与者和执行者的打架案件。那结伙斗殴与聚众斗殴都有哪些处罚,下.

  一、根据买卖不破租赁更改租金可以起诉吗?根据买卖不破租赁更改租金可以起诉,在下列两种情况下通常会引起出租人的变更:一是因房屋买卖、继承、赠与等法律事实的发生而引起房屋所有权转移时,由买受人,继承人,受赠人成为新的出租人来代替原来的出租人,享有原合同的权利,承担原.

  什么样的遗嘱是无效根据我国继承法和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无效遗嘱有如下几种类型:1、无行为能力人或限制行为能力人所立遗嘱无效。即使无行为能力人或限制行为能力人后来具有了完全行为能力,仍属无效遗嘱。2、受胁迫、欺骗所立的遗嘱无效。这种情形由于不是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

·栆菏高速菏泽征地补偿新标准是怎样的?
  栆菏高速菏泽征地补偿新标准是怎样的?高速公路等大型基础设施的建设从长远来看是利国利民的好事,但是这些大型基础设施在建设过程中常常需要征用到农民的土地,而土地的征用常常会造成被征地者的损失,特别是耕地的征用。为了将被征地者的损失降到最低就需.
  民法总则42条中关于财产代管人如何确定?《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实施)颁布,《民法总则》即将失效。失踪人财产代管人通常都是失踪人关系亲密的亲人或者朋友,财产代管人的确定至关重要,它涉及到当事人的财产利益,我国民法通则也对其进行了规定,下面我们就来说说民法总则.

  欠款起诉期限是多久时间?欠款属于民事纠纷,民事中的普通诉讼时效是三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一百八十八条,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

  在什么情形下撤销权消灭撤销权是一种权利,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既可以行使撤销权,向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请求撤销或者变更该合同,也可以放弃撤销权,不行使该权利。以下有两种情形,当事人的撤销权消灭:1、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权事由之日起1年内没有行使撤.

  第三责任险赔偿范围是什么第三责任险的全称为第三者责任险,这是在机动车当中比较重要的一个险种,但是赔偿的对象只能是事故中受害的第三方。同时需要注意的是第三责任险也有自己的赔偿范围,究竟第三责任险赔偿范围是什么?我们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一、如何界定车险中的第三人第.

  一、法院执行遭遇买卖不破租赁怎么办?买卖不破租赁”确实是法律规定,主要是为了保护处于弱势地位的承租人权益。可是,现在这些制度确被一些人拿来规避、对抗执行。被执行财产上如存在长期租赁关系,必然对财产能否处置变现及变现金额产生影响。因此在案件审理中需要格外慎重,通过.

>>>更多法律知识

九江律师:

18951945636(卢律师)  18516500148(罗律师)  

遇到法律问题?在线问律师:

*<--事发地址,便于分析
*<--手机号,以便律师回复

城市律师

法律机构导航
www.law64.net·老律师网
登陆 | 会员中心 | 联系我们 | 侵权违法举报

联系方式

留言反馈

手机版老律师网
微信咨询律师
老律师网

www.Law64.net

Copyright 2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