盱眙县人民法院桂五法庭

盱眙县人民法院桂五法庭简介、地址、电话

www.Law64.net  老律师网
盱眙县人民法院桂五法庭
详细地址:江苏省淮安市盱眙县工业大道
电话:0517-12368
联系电话:12368
邮政编码:
○法院热线:12368
○咨询律师:19850716853

  
┝ 盱眙县人民法院桂五法庭怎么走?
>>>点此查看地图导航路线

┝ 咨询律师:18951945636(卢律师)  18168563608(徐律师)  

┝ 相关知识
  主观要件是行为人具有绑架他人的故意,并且具有利用被绑架人的近亲属或者其他人对被绑架人安危的忧虑的故意。绑架罪,是指以勒索财物或者其他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绑架他人的行为,或者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行为。《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

  警察传唤不去会怎么样警察传唤,分为治安传唤和刑事传唤。这里要强调一下,警察传唤,必须去。面对治安传唤,如果不去,并且没有正当理由的话,公安机关可以依法实施强制传唤。强制传唤,就是指公安机关在办理行政案件时,对无正当理由不接受传唤或者逃避传唤的违反治安管理的违法.

  随着《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实施)的颁布,《民法总则》将被废止。一、《民法总则》对法人的规定如下(《民法总则》2017年10月1日起实施):第五十七条 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第五十八条 法人应当依法成立。法人应.

  无法承担抚养费需要承担什么后果?若经法院或民政部门办理了离婚,且对抚养费已经约定好,若一方不给,另一方可以到法院要求对方支付或直接申请执行。若有应支付抚养费一方不给抚养费,可以以孩子作为原告,抚养孩子一方作为法定代理人起诉,要求应支付一方按离婚协议或判决支付。若.

  在处理交通事故纠纷的时候,有的人可能会选择通过诉讼方式进行。而此时就会涉及到确定管辖法院、提交起诉状的问题。那么这个交通事故起诉状里面一般都有哪些内容呢?要是你不清楚的话,请跟随我们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吧。1、原告原告为赔偿权利人,受伤事故中为受伤者本人,根.

  受贿罪的行为方式有两种,一种是索贿,即行为人在公务活动中主动向他人索取财物。另一种是收受贿赂,即行为人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并为他人谋取利益。谋取的利益可以是不正当利益,也可以是正当利益。那具体我们该怎样认定受贿罪呢?也就是说,受贿罪的认定标准是什么呢?请看以下内容.

  行政处罚听证的程序的条件是什么一、行政处罚听证的程序的条件是什么?(1)适用听证程序的行政处罚只限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的罚款等。(2)在行政机关告知权利后,受处罚的当事人有听证要求的。二、行政处罚听证的流程是怎么规定的?(一)当事人要求听.

  行政仲裁与民事仲裁的内容有哪些一、什么是行政仲裁行政仲裁指的是纠纷双方当事人按事先或事后达成的协议,自愿将有关争议提交仲裁机构,仲裁机构以第三者的身份对争议的事实和权利义务作出判断和裁决,以解决争议,维护正当权益,当事人有义务履行裁决的一种制度。指行政仲裁.

  公务员放高利贷违法吗会受到什么处罚公务员事业单位编制的国家公仆,虽是铁饭碗,但公务员的工资普遍还是比较低的,于是把大把的精力放在放高利贷、做股票以及自己办企业等。公务员作为社会特殊的群体,在社会中承担的社会责任比一般人要多更多,那么公务员放高利贷违法吗?下面为.

  在许多地方,当地政府都实施了限购政策,也就是说规定啦只能购买几套房屋。在我们的现实生活中,很多人都想了解一下离婚之后是否还可以再贷款购买房屋,也就是说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离婚房产贷款再买房吗?那么,接下来我们将为您详细的介绍一下相关的知识。一、根据我国法律的规.

  一般醉驾怎样立功?根据刑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分子到案后有检举、揭发他人犯罪行为,包括共同犯罪案件中的犯罪分子揭发同案犯共同犯罪以外的其他犯罪,经查证属实;提供侦破其他案件的重要线索,经查证属实;阻止他人犯罪活动;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

·房屋所有权证明书
  我们在进行购买房屋之前,要先了解清楚房屋的所有权的问题,房屋所有权的证明是有效的证明房屋的归属一种途径。那么,房屋所有权证明书是什么样的呢?土地使用年限到期怎么办呢?下面,我们会为您带来一个房屋所有权证明书范本,供您进行参考。一、房屋所有权.
>>>更多法律知识

淮安律师:

18951945636(卢律师)  18168563608(徐律师)  

遇到法律问题?在线问律师:

*<--事发地址,便于分析
*<--手机号,以便律师回复

城市律师

法律机构导航
www.law64.net·老律师网
登陆 | 会员中心 | 联系我们 | 侵权违法举报

联系方式

留言反馈

手机版老律师网
微信咨询律师
老律师网

www.Law64.net

Copyright 2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