漳浦县人民法院杜浔法庭

漳浦县人民法院杜浔法庭简介、地址、电话

www.Law64.net  老律师网
漳浦县人民法院杜浔法庭
详细地址:S漳浦县杜浔镇政府南侧
联系电话:12368
邮政编码:
○法院热线:12368
○咨询律师:13147094815
  
┝ 漳浦县人民法院杜浔法庭怎么走?
>>>点此查看地图导航路线

┝ 咨询律师:13147094815(吕律师)  

┝ 相关知识
  一、公司单方面解除合同我需要签字吗用人单位在单方面解除劳动者的劳动合同时,法律并无强制规定双方当事人的签字顺序,如果劳动者不签字,即视为不同意解除合同,可以向法庭提出诉讼。根据我国《劳动法》的规定,用人单位有“随时”和“提前30天书面通知劳动者”两种单方解除.

·一、继承方式过户的优点是什么?
  一、继承方式过户的优点是什么?继承办理起来最快但是也最特殊,它是建立在产权人已经去世的基础上的,过户只需要缴纳公证费用即可,另外若无正式遗嘱,而又具有不止一名的法定继承人,则比较麻烦完全过户需要所有法定继承人承诺放弃该房产。买卖的方式缴纳的税.
·如何认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口头约定的试用期的效力?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17条规定,试用期不属于劳动而合同的必备条款,而是属于约定条款,缺少试用期的约定并不影响劳动合同的效力。当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试用期发生纠纷时,除非双方都认可关于试用期的明确约定,否则提出存在试用期的一方应当负有举证责任来证.
·工伤认定书20日内送达是否超过规定期限?
  员工在发生工伤事故之后,应进行工伤鉴定,在评定工伤等级之后,社保部门会根据该等级作出赔偿。鉴定机构在对受伤员工进行鉴定之后会出具一份工伤认定书,那么,工伤认定书20日内送达是否超过规定期限?我们将通过以下文章为您作一个简单的介绍,希望可以帮助到.
  离婚房贷怎么算的,离婚房产如何分割?近年来,我国离婚率呈现出与年俱增的趋势,由于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建立了诸多债权债务关系,故而在办理离婚手续之前,需要对这些财产进行分割。房产是离婚时争议较大的固定资产,若在分割时发现房贷还未还完,此时离婚房贷怎么算的?一、离.

  公司转让一股东不签字吗?一、公司转让一股东不签字吗?公司转让一股东不签字是可以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出资或者部分出资。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时,必须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出资,如果不购买该转让的出资,视为同意转让.

·故意伤害致人轻伤害量刑标准是什么
  若行为人出于故意而对他人的人身实施了伤害行为,并且同时造成的损害程度达到了轻伤的话,那此时是可以以故意伤害犯罪,依法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不过具体来说,故意伤害致人轻伤害量刑标准是什么呢?我们为您整理相关知识,请阅读下面的文章进行详细了解。.
·离婚隐藏转移财产怎么办?
  离婚隐藏转移财产怎么办?最高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规定,一方将夫妻共同财产非法隐藏、转移拒不交出的,或非法变卖、毁损的,分割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财产的一方,应予以少分或不分。具体处理时,应把隐.
  离婚协议未约定的抚养费怎么索要《民法典》(2021.1.1生效)第一千零八十五条?【离婚后子女抚养费的负担】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

·放弃继承权可以委托吗?
  放弃继承权可以委托吗?可以。继承人放弃继承,可以委托他人到办理继承的公证处和其他继承人一起办理继承公证手续,可以在继承公证书上由代理人代替签署放弃继承的协议。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021年1月1日开始实施)  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
  关于事实婚姻受法律保护么?目前是不承认的,自1994年2月1日以后,尽管我国《民法典》不再承认事实婚姻,事实婚姻是一种婚姻关系存在的方式,广义指男女双方在主观上具有永久生活的目的,在客观上具有未经结婚登记机关登记,未领取结婚证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事实。狭义指没有配偶.

  当代企业与劳动者缔结劳动关系、解除劳动关系的情形并不罕见,甚至十分频繁,而劳动纠纷也是高发。最近就有网友提问,入职半年辞退赔偿多少钱?网的编辑要告诉这位朋友,这需要依据具体的劳动情形来判断。本文就来为您讲述相关知识,维护劳动者权益。一、劳动赔偿的法律依据《劳.

>>>更多法律知识

漳州律师:

13147094815(吕律师)  

遇到法律问题?在线问律师:

*<--事发地址,便于分析
*<--手机号,以便律师回复

城市律师

法律机构导航
www.law64.net·老律师网
登陆 | 会员中心 | 联系我们 | 侵权违法举报

联系方式

留言反馈

手机版老律师网
微信咨询律师
老律师网

www.Law64.net

Copyright 2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