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钢城区人民法院颜庄法庭

济南市钢城区人民法院颜庄法庭简介、地址、电话

www.Law64.net  老律师网
济南市钢城区人民法院颜庄法庭
详细地址:国道颜庄镇国土所西侧米
联系电话:12368
邮政编码:
○法院热线:12368
○咨询律师:13065042504
  
┝ 济南市钢城区人民法院颜庄法庭怎么走?
>>>点此查看地图导航路线

┝ 咨询律师:13065042504(范律师)  13061416368(许律师)  

┝ 相关知识
  想再婚只有离婚判决书能登记吗?只有离婚判决书可以再次登记结婚,但需要等到判决书正式生效以后。根据我国《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规定,离婚有两种方式,一种是双方协议离婚,另一种是诉讼离婚。其中,诉讼离婚是通过法院判决离婚,由法院送达离婚判决书,该判决书是证明婚姻关.

  我们知道一个公司的发展离不开公司在发展过程中的筹集资金来扩大自己的规模,主要的方式就是通过集资来进行处理,但是我们在生活中也会遇到一些非法手段来集资的情况,贾会给受害者带来巨大的经济损失,那非法集资报案程序是什么?下面就对此问题进行介绍。一、非法集资报案程序是.

  著作权的保护期多长时间我国《著作权法》对著作财产权的保护期具体规定如下:①作品的作者为公民的,其著作财产权的保护期为作者有生之年加死后50年,50年的终止时间为作者死亡后第50年的12月31日。②法人、非法人单位的作品及著作权(署名权除外)由法人或者法人单位享有的职务作品.

  签了劳动合同想辞职怎么办理?一、签了劳动合同想辞职怎么办理?一是依据第三十七条的规定提出解除劳动合同,也就是提前30天通知用人单位,不用单位批准。但用人单位不承担经济补偿;二是依据第三十八条的规定提出解除劳动合同,不用提前30天,也不用批准,而且,用人单位还必.

  房子继承过户怎么办理?一、房子继承过户怎么办理?1、到被继承人户籍所在地的派出所注销户籍,办理死亡证明。2、到区或市公证处(原外销商品房到市公证处)办理继承权公证。房产继承分遗嘱继承和法定继承两种。需要提交的材料有:⑴被继承人死亡证明。⑵该套房屋的产权证.

  酒后因寻衅滋事轻微伤害怎么处罚?酒后因寻衅滋事轻微伤害不构成犯罪,但是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1、结伙斗殴.

  劳动关系与劳动合同是两个不一样的概念,存在劳动关系的时候并不要求也一定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关系合同两者寄存在一定得区别,也存在着一定得联系。两种不管是建立还是终止都是不一样的。因此,需要注意区分劳动关系和劳动合同,解除的时候也需要注意是按照哪种规定进行的。一、.

  工伤保险待遇工伤保险待遇是指职工因工发生暂时或永久人身健康或生命损害的一种补救和补偿,其作用是使伤残者的医疗、生活有保障,使工亡者的遗属的基本生活得到保障。工伤保险待遇主要内容包括医疗康复待遇、伤残待遇和死亡赔偿待遇。医疗康复待遇包括治疗费、药费、住院费用,.

  职工本人结婚或职工的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和子女)死亡时,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由本单位行政领导批准,酌情给予一至三天的婚丧假。二、职工结婚时双方不在一地工作的,职工在外地的直系亲属死亡时需要职工本人去外地料理丧事的,都可以根据路程远近,另给予路程假。三、在批准的婚丧.

·什么情况属于因工死亡
  因工死亡肯定是比因工伤残严重的多,直接导致了职工丧失生命。而实践中,对因工死亡的赔偿也是比较特殊的,不过需要先了解清楚哪些情况属于因工死亡。接下来,我们就为你详细介绍一下这个问题。一、哪些情况属于因工死亡自然人因工作原因造成的死亡是为因.
·房屋买卖合同违约责任形态有哪些
  买房的时候都会签订一份房屋买卖合同,合同的内容有关于合同违约的条款,这是很重要的条款,那么,房屋买卖合同违约责任形态有哪些呢?我们在下文为您简要分析一下,希望对您有所帮助。一、房屋买卖合同违约责任形态有哪些1、预期违约。我国商品房买卖合同的.
  可以。房产证不满两年过户需要缴纳个税、增值税及附加。个税:差额*20%差额个税=差额*20%(能追溯到购房原值且能提供原始契税票或契税减免通知单)若网签价>过户指导价,则个税=(网签价-本次增值税及附加-原值-原契税-网签价*10%-贷款利息)*20%。若过户指导价>.

>>>更多法律知识

济南律师:

13065042504(范律师)  13061416368(许律师)  

遇到法律问题?在线问律师:

*<--事发地址,便于分析
*<--手机号,以便律师回复

城市律师

法律机构导航
www.law64.net·老律师网
登陆 | 会员中心 | 联系我们 | 侵权违法举报

联系方式

留言反馈

手机版老律师网
微信咨询律师
老律师网

www.Law64.net

Copyright 2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