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明县人民法院三春集法庭

东明县人民法院三春集法庭简介、地址、电话

www.Law64.net  老律师网
东明县人民法院三春集法庭
详细地址:山东省东明县三春集镇内
联系电话:12368
邮政编码:
○法院热线:12368
○咨询律师:15551750882
  
┝ 东明县人民法院三春集法庭怎么走?
>>>点此查看地图导航路线

┝ 咨询律师:18951945636(卢律师)  13052261268(邱律师)  

┝ 相关知识
·非法持有国家绝密、机密文件、资料、物品罪
       一、概念及其构成   非法持有国家绝密、机密文件、资料、物品罪,是指非法持有属于国家绝密、机密的文件、资料或者其他物品,拒不说明来源与用途的行为。   (一)客体要件   .
  一、办土地使用证需要什么材料?1、大土地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2004年10月1日以后颁发的土地证应提供由成都市国土资源局地籍事务部出具的(土地用途面积分摊计算表1份);2、土地出让合同复印件1份;3、工商营业执照或行政、事业代码复印件1份;4、总产权复印件1份;5、土籍.

  犯罪中止的本质特征是什么(一)行为人主观上具有中止犯罪的决意。行为人在客观上能够继续犯罪和实现犯罪结果的情况下,自动作出的不继续犯罪或不追求犯罪结果的选择。首先,行为人明确认识到自己能够继续犯罪或实现犯罪结果;其次,中止行为的实施是行为人自动作出的选择;再次,中止.

  已公示股东及出资信息能改正吗?一、已公示股东及出资信息能改正吗?已公示股东及出资信息能改正,股东变更后公示的流程:进入“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页面→点击“企业公示信息填报”模块→“用户登录”→点击“联络员信息申报”→输入完整的企业注册号、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负.

  债券不是债权债务关系的法律凭证吗债券目前根据发行人不同主要分为三类债券,其在目前的商业交易中十分常见。债券这类有价证券,发行的主要目的是为了从投资人的手中获取资金进行融资。那么债券不是债权债务关系的法律凭证,这句话究竟对不对呢?律师将在下文中为您介绍。一、债券债.

  1、依照《民法通则》确定监护人时应依据监护人的监护顺序、监护能力、对被监护人有利等因素认定。2、“在什么样的情况下可以协议确定监护人?”没有明确规定,应是在有监护资格的人之间相互有争议时(即都想做监护人、或者都不想做监护人)、又能对谁做监护人相互协商一致时,可以.

  有关劳动合同两年试用期多久根据《劳动法》第19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的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

  拾得人是否有权收取遗失物遗忘物保管费?日常生活中,人们捡到贵重物品后,有些人会积极的寻找失主,在未找到失主这段时间内,其承担对遗失物品的保管。当找到失主后,拾得人会要求一笔保管费作为酬劳,失主拒绝支付的话,就容易引发民事纠纷。那么拾得人是否有权收取遗失物遗忘物.

  居间合同不能撕毁吗?如何解除居间合同?一、签订房屋买卖居间合同后悔怎么办在居间合同中会约定买卖合同的主要条款,也会约定在签订居间合同几日内应当到中介公司签订正式的买卖合同,但很多纠纷就产生于这一阶段。主要原因是虽然定金已付,但一方不想继续交易,又不想承担丧失.

  什么样的人可以领取个人所得税退税?纳税人因为平时扣除不足或未申请扣除等原因导致多预缴了税款,无论收入高低,无论退税额多少,纳税人都可以申请退税。《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一条 纳税人超过应纳税额缴纳的税款,税务机关发现后应当立即退还;纳税人自结算缴纳.

·满足哪些条件合同才能生效
  满足哪些条件合同才能生效1、实质要件(1)是当事人必须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由于民事法律行为以意思表示为基础,并以产生一定法律效果为目的,故合同当事人必须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能够正确认识自己行为的意义和后果。订立合同的主体有自然人.
·购房涉及到的价款很大,因此很多人都会小心翼翼,甚至还有人为避
  购房涉及到的价款很大,因此很多人都会小心翼翼,甚至还有人为避免自身利益受到损害,在购房之前会选择聘请律师来帮助自己把关。那一般购房时怎样聘请律师才好呢?我们整理了相关资料,马上就来为你做详细解答。购房过程中,由于消费者缺乏相关的房地产法律知识.
>>>更多法律知识

菏泽律师:

18951945636(卢律师)  13052261268(邱律师)  

遇到法律问题?在线问律师:

*<--事发地址,便于分析
*<--手机号,以便律师回复

城市律师

法律机构导航
www.law64.net·老律师网
登陆 | 会员中心 | 联系我们 | 侵权违法举报

联系方式

留言反馈

手机版老律师网
微信咨询律师
老律师网

www.Law64.net

Copyright 2000